
為加強取水管理工作,推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近日,我鎮開展對存在取水行為的4處洗砂洗泥場、2所混凝土攪拌站的取水情況進行了現場核查,重點排查靠近河道水源的場所,檢查了取水單位的取水水源、取水設施、取水用途、計量設施運行、取用水臺賬登記以及水資源費收繳等情況,暫未發現違法取水行為。

通過此次現場檢查,進一步提高了取用水單位規范取用水、節約用水的自覺性,增強了水資源保護意識,有效推動取用水規范化。
下一步,我鎮將繼續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管理取用水行為,如發現違法取水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為我鎮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的水資源保障。
普法小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