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通知調整穩定居住就業入戶事項,其中有涉及高明的重磅入戶新政,即在高明區居住半年以上,可申請入戶。
根據新政策,在高明區辦理居住登記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在該區申請入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根據辦理規范,在高明區持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入戶;在該區沒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可遷入居住地政府公共集體戶。
為配合新政實施,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戶政部門提供全方位服務,通過容缺受理、壓縮時限、開設專場、延時辦公等方式,全力以赴為群眾辦理入戶提供最大便利。申請人可以通過“省內一站式”“跨省通辦”辦理戶口遷移,即申請人只需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遷入地、遷出地公安機關協同辦理戶口遷移,無需前往遷出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此外,對申請入戶高明的人員,申請材料中的非關鍵證明材料欠缺的,一律先行受理,在申請人完善申請材料后及時辦結。同時,進一步加快內部流轉審批,市外遷入審批由20個工作日壓縮到10個工作日。對于入戶需求多的企業,利用晚上或者周末時間開設專場,為企業員工辦理業務提供便利。
依據新政入戶佛山高明需要提交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16周歲以下的隨遷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證;屬集體戶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常住人口登記卡遺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按規定出示電子證照及《遺失聲明》)。
3.在廣東省粵居碼系統辦理居住登記,當前且最近半年的經常居住地持續在高明區(受理單位通過廣東省粵居碼系統核實即可)。
4.受理單位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核實申請人及配偶在高明區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經申請人簽名確認后辦理。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經撫養權屬方同意可跟隨另一方,由撫養權屬方現場簽署同意聲明書或提供公證書、律師見證書)遷移;非婚生育的現場簽署非婚生育說明。
6.材料說明。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其中1.2.3.4為必選項,5為如有則必選項),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身份證由受理單位復印,其他復印件由申請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