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文體宣傳和對外聯絡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后勤保障等內部工作。
(二)法規案審股。負責組織起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規范性文件和執法文書,組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調研和普法宣傳;承擔有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其他訴訟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檢查和評議考核工作;辦理區人大、政協有關議案、建議和提案;負責信訪工作。
(三)執法監督室。負責執法業務的統籌協調、檢查、監督、指導、考核和保障工作;統籌與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相關的全區性重點工作;牽頭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整治和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協調鎮、街道依法拆除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筑物;對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各項活動、執法隊伍的隊容風紀實施監督檢查;對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四)執法一、二、三股。承辦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重大糾紛案件、突發案件和跨區域案件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整治和專項整治工作;在高明中心城區核心區范圍內行使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依法拆除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筑物;負責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的密閉、撒漏進行監管;組織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專項整治;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
(五)公用事業管理股。負責全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道路管理維護以及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擬訂實施環衛工作發展計劃和行業標準;負責制定城市市容環衛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各鎮(街道)及中心城區的養護管理單位,對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開展養護、維護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對全區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營運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統籌全區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中轉運輸和終端處理,協調、監督垃圾費征收工作;負責高明中心城區核心區城市道路的管理維護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修復費、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取工作;負責高明中心城區核心區城市道路下排水、排污管網的管理及維護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審核本級權限涉及的市容環境衛生、城市道路管理維護建設項目;負責城市道路停車位的劃設、維護管理。
負責對全區園林綠化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區園林綠化工作發展計劃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區園林設施、綠化管養管理工作和全區綠道網維護管理,以及審核本級權限涉及的園林綠化建設項目;負責對全區公共占用綠化和樹木遷移的指導和審批工作。
牽頭負責較大事故的報告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監督指導股。負責城市管理領域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推進的統籌、監督和指導,推動重點工作任務落實。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城市管理監督評價工作,制定全區城市管理監督評價方案,定期通報城市管理工作評價結果,監督、檢查、評價城市管理狀況。負責組織全區城市管理監督評價工作業務交流。負責依據區綜合考核指標體系的工作要求,組織實施對區相關項目年度考核指標的評估工作。
(七)數字化城市管理股。負責全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應用工作。組織擬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與評價辦法,建立監督評價體系。承擔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方面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利用現有系統對城市管理服務實施監控和管理;承擔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各類綜合信息整理、分析評估等工作。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的窨井蓋安全管理的統籌、監督工作。負責12345熱線平臺的工單流轉、數據統計及分析。
(八)人事股。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干部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