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時代廣場二期”項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該項目位于該市核心商業區,規劃建設一棟地下1層、地上16層的商業綜合體,總建筑面積約6.5萬平方米,合同造價約1.2億元。執法人員現場勘查發現,項目已完成地下車庫基礎施工,部分區域已開始地上主體結構建設,施工進度達總工程量的15%?。
調查顯示,建設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向住建部門提交施工許可申請材料,理由是“項目工期緊迫,需搶抓市場機遇”。施工單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無證的情況下仍組織施工,監理單位?某監理公司?未履行停工報告義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關于“施工前必須取得許可證”的強制性規定?。
此案暴露了建設單位規避監管、施工單位合規意識淡薄、監理單位失職等問題,存在工程質量隱患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風險?。
【調查與處理】
立案與調查程序?
線索發現?:2023年10月8日,住建局執法人員通過日常巡查發現施工現場無施工許可證公示,隨即啟動調查程序?。
證據固定?:調取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合同》(合同造價1.2億元)、《監理日志》,并對建設單位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進行詢問,形成筆錄3份,確認未辦理施工許可的事實?。
責令整改?:2023年10月9日,住建局向建設單位下達《責令停工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補辦手續?。
行政處罰決定?
建設單位責任?: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按已施工部分合同價(1800萬元)的1.5%處以罰款?27萬元?,并對法定代表人?李某?個人處以罰款?1.35萬元?(單位罰款的5%)?。
施工單位責任?: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施工單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以?3萬元?頂格罰款,對項目經理?王某?罰款?1500元??。
整改要求?:責令建設單位在30日內補辦施工許可證,并經住建部門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后續監管措施?
住建局將該案納入“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系統”,對涉事企業扣減信用分15分,限制其6個月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投標?。
聯合行政審批局優化施工許可“容缺受理”機制,將辦證時限從15個工作日壓縮至7個工作日,減少企業違規動機?。
【法律分析】
違法行為的法律定性?
核心違法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需申領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未取得許可證禁止開工?。
違法后果?: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建設單位需承擔合同價款1%-2%的罰款;直接責任人處單位罰款5%-10%的罰金?。施工單位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面臨最高3萬元罰款?。
處罰裁量權的適用?
從重情節?:建設單位明知違法仍持續施工,且施工進度已達15%,社會危害性較大?。施工單位多次參與無證施工項目,具有主觀故意?。
從輕情節?:建設單位在調查期間主動配合整改,補交申請材料,減輕處罰幅度?。
法律爭議焦點?
合同價款基數爭議?:部分企業主張以實際完成工程量而非合同總價作為罰款基數,但司法實踐中普遍支持以合同總價為基準,因其更能體現違法規模?。
個人責任邊界?:法定代表人的罰款比例(5%-10%)需結合其直接參與程度判定,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簽署施工合同,故適用頂格10%?。
【典型意義】
強化建筑市場秩序監管?
本案揭示了“先施工后補證”的行業潛規則,通過高額罰款和信用懲戒形成震懾,倒逼企業樹立“無證不開工”的底線意識?。推動住建、城管、審批部門建立“施工許可電子證照共享平臺”,實現“審批-監管-執法”全鏈條數據互通,從源頭減少監管盲區?。
優化營商環境的實踐啟示?
容缺辦理機制?:通過案例暴露的審批堵點,該市將施工許可申報材料從12項精簡至7項,允許企業在用地規劃許可后“承諾制”開工,平衡效率與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