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指引〉的通知》(粵安辦〔2023〕122號)有關規定,佛山市高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安委辦”)牽頭成立評估工作組,對佛山市高明區“11·3”高處墜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現報告如下:
一、評估概況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2年11月3日,位于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景華街38號的恒威天悅二棟1梯XXX房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40萬元。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復依法向社會進行了公布。
(二)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3年12月6日,區安委辦印發了《關于組織開展佛山市高明區“11·3”高處墜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通知》,成立了由區應急局、區住建水利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荷城街道應急辦等部門組成的評估工作組。2023年12月8日,評估工作組依據《佛山市高明區“11·3”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評估工作組對住建部門開展防高處墜落專項檢查、督促物業管理單位加強對小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檢查等工作落實情況;荷城街道辦落實高處作業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檢查巡查,查處和糾正高處作業不安全行為情況進行評估,實地檢查了佛山安聯尚璟府項目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責任追究意見落實情況
(一)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佛山市高明區“11·3”高處墜落事故中,何某波、何某駿,二人為父子關系,作為裝修工程共同承攬人,通過裝修施工進行經營,沒有聘請第三人參與裝修,收益由二人共同所有,屬于個人性質的生產經營單位,因何某駿在事故中死亡,該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資格也隨之消失,所以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何某駿、何某波作為裝修工程共同承攬人,無施工資質,在沒有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高處作業,未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帶,未落實陽臺臨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何某駿在事故中死亡,所以不予追究何某駿、何某波責任。
2.李某作為房屋裝修工程定作人,將裝修工程交由無資質的個人實施,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制止臨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不足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為督促李某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樹立紅線意識,嚴防安全事故發生,2023年4月3日,荷城街道辦對其進行了約談。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為了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區住建水利局、荷城街道辦落實以下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區住建水利局落實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為了進一步降低物業小區室內裝修工程安全風險,防范安全事故發生,區住建水利局制定了關于加強物業小區室內裝修工程安全工作的相關文件,開展了物業小區室內裝修工程安全工作專項檢查,召集了全區55家物業管理單位進行安全宣講。
(二)荷城街道辦落實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1.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街道辦立即對在建工地、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開展高空作業專項大檢查,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及人員是否具備資質、是否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掛安全網安全繩等問題。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現場督促業主及施工方落實整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類似事故發生。開展專項大檢查以來,共對翡翠西江、富榮花園、金駿廣場、美的明湖北灣、明湖世家、樵順花苑、瑞日天下等多個住宅小區進行了檢查。
2.街道辦向轄區物業管理單位印發了《關于“11·3”高處墜落安全事故的通報》,要求物業管理單位深刻汲取“11·3”高處墜落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對小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檢查、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并制止不安全的施工作業行為。
3.街道辦結合安全生產宣傳“五進”活動,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廣泛開展高空作業安全普法宣傳,從而提高人民群眾高處作業安全防范意識。
四、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
在開展評估工作中,評估工作組檢查了佛山安聯尚璟府項目,發現存在以下問題:1、手持開關一閘多接,并且漏電保護裝置失效;2、臨時用電拉接的電纜未套管;3、鋁棚上存在材料未清理。評估工作組要求該項目部對存在問題限期整改,2023年12月11日,經復查,該項目部已完成整改。
五、工作建議
針對現場檢查發現佛山安聯尚璟府項目存在的問題,評估工作組建議將問題移交區住建水利局,由區住建水利局負責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并將情況報區安委辦。
佛山市高明區“11·3”高處墜落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組
2023年12月19日


粵公網安備 440608020000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