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號)、《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指引〉的通知》(粵安辦〔2023〕122號)有關規定,佛山市高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安委辦”)牽頭成立評估工作組,對高明楊和“7·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現報告如下:
一、評估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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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6日,在楊和鎮轄區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4年10月18日,區安委辦下發了《關于組織開展高明楊和“7·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通知》,成立了由楊和鎮政府、區應急管理局、區住建水務局、公安分局、區人社局、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的評估工作組。2024年10月23日,評估工作組依據《高明楊和“7·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評估工作組審核了事故責任單位廣東***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事故隱患整改報告;抽查了***商住小區八期二區在建項目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情況;聽取區住建水務局開展防范高處墜落事故和事故警示教育情況報告;審核了區應急管理局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建議落實情況。
二、責任追究意見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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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區應急管理局給予廣東***工程有限公司處人民幣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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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某錦,安全意識淡薄,風險辨識能力不足,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2.魏某東,廣東***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區應急管理局給予魏某東處人民幣4896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一)涉事單位廣東***工程有限公司落實事故防范措施情況
事故發生后,廣東***工程有限公司落實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專門成立預防高處墜落安全管理機構,明確了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施工工長、作業班組長等各層級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責。二是組織全體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警示教育活動,提高員工安全意識。三是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全部停用登高作業的人字梯,對陽臺及樓梯臨邊設置了安全防護欄 和防護網。
(二)有關職能部門落實事故防范措施情況
區住建水務局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落實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對近年發生的高處墜落事故特點進行分析研判,并及時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工程參建各方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切實落實好各方的主體責任。二是召集全區在建工地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總監共約240人召開事故現場警示教育會。三是開展高處作業專項檢查,共檢查項目91個,發出整改通知書64份,對17個施工單位和14個監理單位進行誠信扣分。
四、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
在開展評估工作中,評估工作組抽查了***商住小區八期二區在建項目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情況。檢查發現該項目施工現場存在以下問題:1.污水井井蓋缺失,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2.臨時用電的電箱、電纜架設在有積水地面上;3.地下室出入口臨邊未設置安全防護欄。2024年10月31日,經復查,存在問題已完成整改。
五、評估組意見
評估工作組經綜合評估后一致認為,各單位按照區政府批復意見,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作出相關處理;事故企業及有關單位吸取事故教訓,基本落實了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高明楊和“7·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防范
和整改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組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