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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施行,市場監管嚴打“鬼秤”缺斤少兩!

        為加強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維護集貿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臺《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Q:

        一、《辦法》修訂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A:

        現行《辦法》由原質檢總局于2002年制定發布,2020年,市場監管總局進行了條款修正。《辦法》規定了全國集貿市場經營活動中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計量行為及其監督管理的具體要求;明確了集市主辦者、經營者、計量檢定機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責任和罰則。此次修訂《辦法》,主要是針對近年來集貿市場內不法商家“缺斤短兩”“計量作弊”等現象,解決民生關注的熱點問題,加強計量管理制度建設,對現行《辦法》內容不完備、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等問題加以完善,進一步壓實集市主辦者主體責任、規范經營者行為、加大對相關計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效打擊集貿市場內使用作弊秤、“缺斤短兩”等違法行為。

        Q:

        二、《辦法》適用的范圍是什么?

        A:

        《辦法》適用于全國集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計量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辦,由入場經營者向集市主辦者承租場地進行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等現貨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場所。

        Q:

        三、《辦法》對集市主辦者的管理職責提出了哪些要求?

        A:

        一是要求集市主辦者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核驗、更新、公示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供消費者查詢。目的是有利于集市主辦者對經營者的管理,也為消費者維權時查詢經營者信息提供有效途徑。

        

        二是進一步明確集市主辦者與經營者簽訂的入場經營協議內容,要求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等,特別強調要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為集市主辦者處理經營者計量作弊行為提供依據。

        

        三是將公平秤擴展為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辦者合理設置用于公平復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計量器具,擺放在顯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標識。

        

        四是增加集市主辦者誠信計量管理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誠信計量管理體系,組織經營者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

        五是明確規定集市主辦者發現經營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等計量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縱容。

        

        

        六是明確集市主辦者對糾紛及時進行處理的要求及相關配合義務,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量計量結果產生糾紛的,集市主辦者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計量調解和違法行為查處。

        Q:

        四、《辦法》對于經營者的行為規范提出了哪些要求?

        A:

        一是增加經營者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管理,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的相關要求。

        

        二是明確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經營者應當定期送當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計量器具出現新增、減少、更換、維修等情況,應當及時向集市主辦者報備。

        

        三是明確經營者作為計量器具的使用主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四是針對當前電子計價秤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增加了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不得破壞計量器具的鉛(簽)封、不得使用鉛(簽)封已損壞的計量器具的要求。

        五是增加經營者誠信計量義務,要求經營者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Q:

        五、《辦法》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對集貿市場內計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A:

        一是明確集市主辦者未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行處理。

        

        二是將集市主辦者未按要求對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備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設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計量器具的罰款上限由一千元罰款提高到一萬元

        

        三是對經營者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測量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處罰上限由一千元調整為一萬元。

        

        四是明確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構成欺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定

        

        五是明確集市主辦者發現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縱容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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