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本月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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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國家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簡稱新《條例》)正式實施,明確要求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也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堪稱史上最嚴。
本次新修訂的《條例》將原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到農業部門。據悉,此前農藥產品的生產核準由國家工信部負責,生產許可以及批準文號由質檢總局負責,生產過程由工信部和質檢總局聯合管理,市場經營過程的管理以工商部門為主、農業部門配合,農業部門只負責農藥產品的登記以及市場監督抽查。新《條例》出臺后,不但解決了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并存的問題,還大大提高農藥監管的效能。
農業部門全面履行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指導全過程的管理職責,將有助于構建起農藥產業從生產到銷售使用的全產業鏈管理格局,有利于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藥市場體系。
與修訂前相比,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農藥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的行為類型,更加大了對違法處罰的力度,強調農藥生產、銷售以及使用者都必須對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增強了依法治“藥”的威懾力,有利于加強監管、維護農藥市場秩序。
比如,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將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等,并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等生產上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或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規定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明確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或進口的農藥,以及未符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
新《條例》嚴把農藥登記、生產、經營許可的重要關口,不但取消了門檻相對較低的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完善了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對原材料采購、產品質量控制、委托加工分裝等生產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并明確農藥生產企業對所生產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要求生產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實行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管理,做到生產全過程可查、質量可控。
新《條例》明確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合理用藥,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等施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還要按標簽標注的安全間隔期收獲農產品。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
(佛山日報記者陳志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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