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采購工作規范(試行)
目 錄
第三部分 政府采購規范文本(略)
第一部分 政府采購基本行為規范
一、政府采購應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三、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保護環境、節能減排、支持自主創新、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四、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五、政府采購實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逐步擴大采購范圍和規模。
六、政府采購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職責清晰、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能。
七、政府采購應當建立和完善競爭機制和制約機制,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促進廉政建設。
八、政府采購各當事人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政府采購有關規定,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實行管采分離。
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競爭機制和制約機制,促進政府采購公開、公正、公平。
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大力推進電子政府采購,促進政府采購透明、規范、高效。
四、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落實支持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
五、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并對評審專家按照“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原則進行管理。
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各當事人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依法處理投訴事項,以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八、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采購人應當加強本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建立本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明確內部政府采購職能機構,實行采購決策、執行、監督三分離。
二、采購人應當挑選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工作認真負責、協調能力和業務技能較強的在職工作人員擔任專職采購員,并明確其工作職責,協調、指導、做好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三、采購人應當對納入財政性資金范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實行政府采購。
四、采購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公布的優先采購產品目錄,優先采購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產品、自主創新產品等。
五、采購人應當遵循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六、采購人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七、采購人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八、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九、采購人不得索取或接受供應商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十、采購人不得與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或供應商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采購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范運作,文明服務。
二、采購代理機構按采購工作流程和執行程序合理設置崗位和機構,實現采購活動各環節的銜接流暢,提高服務質量。
三、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接受采購人的委托,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確定的采購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四、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持證上崗。
五、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義務進行糾正和指正,發現違規違紀行為有義務進行阻止,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采購代理機構有義務及時、全面、準確地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信息。
八、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優質服務的基礎上,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采購業務代理費和采購文件工本費等費用;并應當及時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
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的監督考核,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十、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
十一、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代理業務。
十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采購人、評審專家或供應商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擅自扣押、沒收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評審專家
一、評審專家應當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紀律,嚴格履行評委職責。
二、評審專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的原則,獨立、客觀、真實、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三、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發現有供應商及其他單位或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采購組織機構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評審專家應當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評審專家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答復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并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
七、評審專家不得及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
八、評審專家不得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供應商賄賂和其他不正當利益。
九、評審專家不得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供應商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十、評審專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供應商
一、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二、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在廣東省電子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上注冊,并依法提供有關資料并接受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
三、供應商應當遵守政府采購評審紀律。
四、供應商應當按規定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
五、供應商應當配合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答復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并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
六、供應商不得提供虛假資料、惡意串通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成交;
七、供應商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質疑與投訴,阻礙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
八、供應商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九、供應商不得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評審專家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十、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報送、下達政府采購預算
采購人根據《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格式和口徑,編制本單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作為部門預算的一部分,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上報財政部門,審核政府采購預算。
財政部門編制本級年度部門預算(含政府采購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大審核、審批后,將政府采購預算隨同部門預算一并下達采購人。
二、報送、下達政府采購計劃
采購人按照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核并下達政府采購計劃。
三、組織、實施政府采購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計劃確定的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和政府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組織、實施政府采購事宜。
四、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投標文件(報價文件)和中標、成交通知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五、組織履約驗收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供應商供貨、工程竣工或服務結束后,組織開展履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政府采購合同備案及支付政府采購資金
采購人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驗收報告和中標、成交通知書等資料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政府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一)采購人根據《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格式和口徑,編制本單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作為部門預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后上報財政部門;臨時機構的政府采購預算由其掛靠的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門。
(二)列入國家、省及市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等清單的項目,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應分別單獨填報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
二、審核政府采購預算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配合財政各業務部門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財政預算編審部門編制本級年度部門預算。審核未通過的,財政預算編審部門發出書面修改通知,采購人修改政府采購預算后再報財政部門審核。
(二)財政預算編審部門將部門預算(含政府采購預算)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同意后報請同級人大審批。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大審核或審批未通過的,出具審核或審批意見,財政預算編審部門將審核或審批意見反饋給相關采購人,采購人修改政府采購預算后重新報審。
三、下達政府采購預算
同級人大審批通過后,財政部門將政府采購預算隨同部門預算一并下達給采購人。
四、調整政府采購預算
(一)采購人需要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提出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書面申請,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上報財政部門審核。
(二)財政相關業務部門會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同意后報請同級人大審批,審批同意后由財政部門向采購人下達《政府采購預算調整通知單》。
財政相關業務部門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初審未通過的,由審核部門出具書面審核意見,采購人修改后重新報審。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大審核或審批未通過的,出具審核或審批意見,財政預算編審部門將審核或審批意見反饋給相關采購人。
一、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采購人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依據《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等法規制度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一)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原則
1.完整反映政府采購預算原則。政府采購計劃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數量和采購資金來源應與政府采購預算規定的采購項目數量和采購資金來源相對應,不得編制資金尚未落實的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預算包括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和年度追加預算中用于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
2.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除《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按《進口產品管理辦法》報批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強制、優先采購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環保產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項目應根據《政府采購法》、《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規范的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按照規范的采購程序運作。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3.規模效益性原則。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注重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采購計劃,但不得超過兩次以上。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采購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購,每季度內不得超過兩次(含兩次)。
4.嚴格按采購品目分類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嚴格按采購品目的分類和順序編制,同類的采購項目應歸并在一起。其中,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計劃,按當年公布的《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品目分類和順序編制;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計劃,按A.貨物類、B.工程類和C.服務類三大類分類編制。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范圍
1.編制單位范圍。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單位范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簡稱采購人)。采購人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經費領撥關系,分為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2.編制資金范圍。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資金范圍包括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以及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
3.編制項目范圍。納入當年依法公布的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并按季分月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二)政府采購計劃構成
政府采購計劃分為政府集中采購計劃、部門集中采購計劃和分散采購計劃三部分。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通用類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政府集中采購計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部門集中類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部門集中采購計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分散采購計劃;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協議采購計劃表。
列入國家、省及市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環保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等清單的項目,在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時應分別填報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計劃。
(三)政府采購計劃內容
政府采購計劃包括品目代碼、品目名稱、計量單位、單價、采購數量、采購預算、資金來源構成、需求時間、采購方式等。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或者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外國產品、工程和服務的項目,應在報送政府采購計劃的同時提出申請報告報送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批。
二、報送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計劃從基層預算單位編起,按財務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審核、匯總形成部門政府采購計劃,于每季度前的十五日前按統一規定的表格樣式通過廣東省電子政府采購平臺計劃管理系統或紙質報送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
上級主管部門為企業集團等自負盈虧單位的事業單位,可作為獨立的部門報送政府采購計劃。
三、審核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對同級部門報送的政府采購計劃進行審核、下達,同級部門應及時將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下達給所屬單位。
政府采購計劃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計劃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
(二)采購需求時間、采購預算是否合理,采購形式是否合法。
(三)采購方式的選擇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四)采購項目的品目分類、排列順序是否符合規定。
對預算金額較大或者專業技術復雜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論證結果審批采購方式。
四、調整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作調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采購項目變更、終止、追加或減少調整計劃的,必須按計劃編制程序報批。
五、實施政府采購計劃
采購人按照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
(一)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應當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
采購人可以在集中采購機構范圍內擇優選擇委托代理。
(二)屬于部門集中采購計劃或分散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可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或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也可以依法自行組織實施。
(三)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采購項目,應按同級財政部門有關協議供貨的規定執行。
采購人辦理委托手續后及時將詳細用戶需求書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用戶需求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計劃。
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應當對同類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打包,組織規模采購。
一、簽訂委托協議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委托代理協議應明確:采購項目、采購數量、采購金額、采購時限、采購方式和協議履約地等內容。
二、提供采購需求書
(一)采購人對采購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等相關事項進行市場調查或論證后,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詳細、準確、完整、可行的采購需求書、采購計劃批復等相關資料。采購需求書須包括:投標人資格條件、商務條款、技術要求和采購預算等。
(二)提供的采購需求書內容應符合政府采購政策、國家行業法規與技術規范、國家安全標準和強制性標準,不得規定以下內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以及資格條件(含特別授權條款)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2.設定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商務、技術條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
4.其他有違公平競爭的條款。
三、組織招標
(一)發布采購預備招標公告
1.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除法律法規要求保密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期間,可以發布預備招標公告,就采購標準是否含有傾向性、歧視性征集潛在供應商意見。
(1)對可能存有影響公平競爭的內容和不合理條款;
(2)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3)政府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4)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預備招標公告的其他采購項目。
2.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需要進行預備招標公告。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預告。預備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項目名稱、項目背景及概況;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技術和商務要求;相關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4.在預告期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潛在供應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見應予采納。
(二)編制招標文件
1.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書依法編制招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購需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其編制的招標文件提交采購人確認。
屬于地級以上市的重點項目或者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其招標文件的編制、提交確認時間可以再延長十個工作日。
2.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投標邀請函、采購項目內容、投標人須知、合同書范本、投標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招標文件及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節能環保、自主創新、扶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公共政策內容。
4.招標文件要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1)以特有企業資質、技術商務條款或專項授權證明作為投標適格條件;
(2)指定品牌、參考品牌或供應商;
(3)以單一品牌產品特有的技術指標或專有技術作為重要的技術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競爭的區域或者行業限制。
5.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技術指標或供應商的資質應當有三個以上品牌型號或三家符合資質要求的投標人完全響應。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產品可有多家投標人參與競爭,但只作為一個投標人計算。
6.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在編制招標文件過程中,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
(1)招標信息預告期間,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標準有質疑的;
(2)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3)獨立單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較大的(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4)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的其他采購項目。
招標文件論證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三人或以上單數,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論證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論證小組主要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資質條件、商務條款、技術指標、評標標準及辦法、合同范本等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確保達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競爭。
項目論證會信息及項目基本內容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告,以廣泛征集潛在投標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7.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后提交采購人審核,采購人在收到招標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三)發布招標公示、公告
1.招標文件經確認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招標文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示五個工作日。供應商可以自行下載公示文件的具體內容。
2.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3.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前來領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登記備案。
4.招標文件公開發售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其售價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招標答疑及澄清修改
1.招標文件需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記備案領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澄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澄清或修改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十五天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征得已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同意并書面確認后,可不改變投標截止時間。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天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4.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內容均同時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公告。
四、開標、評審和定標
(一)組建評標委員會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2.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項目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評標委員會原則上在開標前一個工作日內組建,其中專家成員一般從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派代表到現場監督抽取專家過程。評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4.涉及評審專家的產生和管理等事項,均歸由委托代理協議履約地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包括對特殊采購項目直接確定專家成員的審批等事宜。
5.采購人代表由采購人書面指派一名人員擔任,采購人的監察代表或相關部門代表隨同列席。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
(二)投標
1.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
2.供應商經登記備案并遞交投標文件后即成為該招標項目的有效投標人,可行使投標人的法定權利,并履行投標人應盡的責任義務。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前,接受投標人遞交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
(三)開標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開標會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主持。
(2)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到點時,主持人應當宣布投標截止時間已到,之后遞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讀開標會場紀律。
(4)開標時,可按約定由遞交投標文件的前三名投標人授權代表,作為全體投標人推選的代表就全部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進行檢查。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不參加開標會。
(5)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投標文件報價內容,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當眾唱標。
(6)開標會記錄人應在開標記錄表上記錄唱標內容,并當場公示。如開標記錄表上內容與投標文件不一致時,投標人代表須當場提出。開標記錄表由記錄人、唱標人、投標人代表和有關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7)開標唱讀內容與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時,均以公開唱讀為準。
(四)評審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評標會場組織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2.評標委員會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讀評審紀律及相關事項。評審主持人應在評審開始前宣讀評標紀律,評標委員會成員討論并集體簽字確認。依法應該回避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2)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履行獨立評審權利義務的同時,不得發表有失公正和不負責任的言論,不得相互串通和壓制他人意見,不得將個人傾向性意見誘導、暗示或強加于他人認同。
(3)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筆誤、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且須經評標委員會一致同意。
(4)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對招標文件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的,應當拒絕進行評審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有關情況。
(5)評標委員會評審與出具評審報告。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審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審和比較,依法出具評審報告并按招標文件約定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由采購人授權評委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評審專家或采購人代表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6)對中標候選人的價格出現明顯低于或高于同業同期市場平均價的情形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審意見中詳細說明推薦理由。
(7)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各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8)評審現場監督。評標時,應實行現場監督。現場監督人員應當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監察人員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證機關的派出人員。
(9)參加評標會議的所有工作人員在法定的時間內應當對評標過程和評標結果保密。
3.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有效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或開標后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人,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做出響應的投標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廢標處理。
對出現廢標情形時,除采購任務取消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并申請變更采購方式,財政部門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批準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方式采購。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2)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招標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責成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五)定標
1.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2.替補候選人的設定和使用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并按招標文件的約定執行。
五、發布中標公告,發出中標通知書
1.確定中標供應商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供應商發出采購結果通知書,并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發布。
2.投標人可以按照《廣東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的規定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申請查詢評標程序的有關資料。
3.投標人有質疑和投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五章 邀請招標操作規程
一、簽訂委托協議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委托代理協議應明確:采購項目、采購數量、采購金額、采購時限、采購方式和協議履約地等內容。
二、提供采購需求書
(一)采購人對采購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等相關事項進行市場調查或論證后,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詳細、準確、完整、可行的采購需求書、采購計劃批復等相關資料。采購需求書須包括:投標人資格條件、商務條款、技術要求和采購預算等。
(二)提供的采購需求書內容應符合政府采購政策、國家行業法規與技術規范、國家安全標準和強制性標準,不得規定以下內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以及資格條件(含特別授權條款)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2.設定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商務、技術條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
4.其他有違公平競爭的條款。
三、組織招標
(一)發布采購預備招標公告
1.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除法律法規要求保密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期間,可以發布預備招標公告,就采購標準是否含有傾向性、歧視性征集潛在供應商意見。
(1)對可能存有影響公平競爭的內容和不合理條款;
(2)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3)政府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4)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預備招標公告的其他采購項目。
2.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需要進行預備招標公告。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預告。預備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項目名稱、項目背景及概況;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技術和商務要求;相關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4.在預告期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潛在供應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見應予采納。
(二)編制邀請招標文件
1.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書依法編制邀請招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購需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其編制的招標文件提交采購人確認。
屬于地級以上市的重點項目或者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其招標文件的編制、提交確認時間可以再延長十個工作日。
2.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投標邀請函、采購項目內容、投標人須知、合同書范本、投標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招標文件及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節能環保、自主創新、扶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公共政策內容。
4.邀請招標文件要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1)以特有企業資質、技術商務條款或專項授權證明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2)指定品牌、參考品牌或供應商;
(3)以單一品牌產品特有的技術指標或專有技術作為重要的技術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競爭的區域或者行業限制。
5.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技術指標或供應商的資質應當有三個以上品牌型號或三家符合資質要求的投標人完全響應。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產品可有多家投標人參與競爭,但只作為一個投標人計算。
6.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在編制邀請招標文件過程中,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
(1)招標信息預告期間,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標準有質疑的;
(2)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3)獨立單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較大的(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4)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的其他采購項目。
招標文件論證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三人或以上單數,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論證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論證小組主要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資質條件、商務條款、技術指標、評標標準及辦法、合同范本等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確保達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競爭。
項目論證會信息及項目基本內容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告,以廣泛征集潛在投標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7.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后提交采購人審核,采購人在收到招標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三)確定被邀請投標的供應商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以下方式之一確定被邀請參與投標的供應商:
1.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資格預審程序按以下操作執行:
(1)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2)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及內容、采購項目內容、資格預審的內容、標準和方法,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證明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3)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4)供應商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預審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標委員會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從審查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與招標文件。
(5)對符合相應資格條件且提供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目錄中品目產品的供應商,應作為優先邀請招標對象。
(6)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2.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供應商庫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
(四)招標答疑及澄清修改
1.招標文件需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記備案領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澄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天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3.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內容均同時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公告。
四、開標、評審和定標
(一)組建評標委員會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2.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項目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評標委員會原則上在開標前一個工作日內組建,其中專家成員一般從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派代表到現場監督抽取專家過程。評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4.涉及評審專家的產生和管理等事項,均歸由委托代理協議履約地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門負責,包括對特殊采購項目直接確定專家成員的審批等事宜。
5.采購人代表由采購人書面指派一名人員擔任,采購人的監察代表或相關部門代表隨同列席。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委會主任。
(二)投標
1.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
2.供應商經登記備案并遞交投標文件后即成為該招標項目的有效投標人,可行使投標人的法定權利,并履行投標人應盡的責任義務。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前,接受投標人遞交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
(三)開標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開標會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主持。
(2)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到點時,主持人應當宣布投標截止時間已到,之后遞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讀開標會場紀律。
(4)開標時,可按約定由遞交投標文件的前三名投標人授權代表,作為全體投標人推選的代表就全部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進行檢查。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不參加開標會。
(5)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投標文件報價內容,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當眾唱標。
(6)開標會記錄人應在開標記錄表上記錄唱標內容,并當場公示。如開標記錄表上內容與投標文件不一致時,投標人代表須當場提出。開標記錄表由記錄人、唱標人、投標人代表和有關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7)開標唱讀內容與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時,均以公開唱讀為準。
(四)評審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評標會場組織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2.評審會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讀評審紀律及相關事項。評審主持人應在評審開始前宣讀評標紀律,評標委員會成員討論并集體簽字確認。依法應該回避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2)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履行獨立評審權利義務的同時,不得發表有失公正和不負責任的言論,不得相互串通和壓制他人意見,不得將個人傾向性意見誘導、暗示或強加于他人認同。
(3)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筆誤、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且須經評標委員會一致同意。
(4)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對招標文件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的,應當拒絕進行評審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有關情況。
(5)評標委員會評審應出具評審報告。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審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審和比較,依法出具評審報告并按招標文件約定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由采購人授權評委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評審專家或采購人代表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6)對中標候選人的價格出現明顯低于或高于同業同期市場平均價的情形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審意見中詳細說明推薦理由。
(7)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各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8)評審現場監督。評標時,應實行現場監督。現場監督人員應當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監察人員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證機關的派出人員。
(9)參加評標會議的所有工作人員在法定的時間內應當對評標過程和評標結果保密。
3.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有效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或開標后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人,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做出響應的投標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廢標處理。
對出現廢標情形時,除采購任務取消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并申請變更采購方式,財政部門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批準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方式采購。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2)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招標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責成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五)定標
1.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2.替補候選人的設定和使用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并按招標文件的約定執行。
五、發布中標公告、發出中標通知書
1.確定中標供應商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供應商發出采購結果通知書,并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發布。
2.投標人可以按照《廣東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的規定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申請查詢評標程序的有關資料。
3.投標人有質疑和投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一、簽訂委托協議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委托代理協議應明確:采購項目、采購數量、采購金額、采購時限、采購方式和協議履約地等內容。
二、提供采購需求書
(一)采購人對采購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等相關事項進行市場調查或論證后,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詳細、準確、完整、可行的采購需求書、采購計劃批復等相關資料。采購需求書須包括:投標人資格條件、商務條款、技術要求和采購預算等。
(二)提供的采購需求書內容應符合政府采購政策、國家行業法規與技術規范、國家安全標準和強制性標準,不得規定以下內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以及資格條件(含特別授權條款)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2.設定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商務、技術條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
4.其他有違公平競爭的條款。
三、談判準備
(一)編制競爭性談判文件
1.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書依法編制競爭性談判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其編制的競爭性談判文件提交采購人確認。競爭性談判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談判邀請函、采購項目內容、供應商須知、合同書范本、談判響應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2.競爭性談判文件及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節能環保、自主創新、扶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公共政策內容。
3.競爭性談判文件要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1)以特有企業資質、技術商務條款或專項授權證明作為談判適格條件;
(2)指定品牌、參考品牌或供應商;
(3)以單一品牌產品特有的技術指標或專有技術作為重要的技術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競爭的區域或者行業限制。
4.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技術指標或供應商的資質應當有三個以上品牌型號或三家符合資質要求的供應商完全響應。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產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參與競爭,但只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
5.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在編制競爭性談判文件過程中,應當進行談判文件論證:
(1)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2)獨立單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較大的(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3)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談判文件論證的其他采購項目。
談判文件論證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三人或以上單數,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論證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論證小組主要對談判文件中供應商資質條件、商務條款、技術指標、評標標準及辦法、合同范本等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確保達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競爭。
項目論證會信息及項目基本內容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告,以廣泛征集潛在談判供應商提出意見和建議。
6.采購代理機構在談判文件編制完成后提交采購人審核,采購人在收到談判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二)發布采購公告及資格審查
1.競爭性談判文件經確認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將競爭性談判文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示五個工作日。供應商可以自行下載公示文件的具體內容。
2.公示及公告期間,供應商應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交資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申請報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報名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資質資格證明及重要的約定事項,對審查合格的供應商發出競爭性談判文件。
(三)談判文件的澄清修改
1.談判文件需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在規定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記備案領取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澄清修改的內容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
2.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內容均同時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公告。
四、談判
(一)組建談判小組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組建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一般為三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談判小組原則上在談判前一個工作日內組建,談判小組的專家成員一般從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派代表到現場監督抽取專家過程。專家成員名單在成交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3.涉及評審專家的產生和管理等事項,均歸由委托代理協議履約地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包括對特殊采購項目直接確定專家成員的審批等事宜。
4.采購人代表由采購人書面指派一名人員擔任,采購人的監察代表或相關部門代表隨同列席。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談判小組組長。
(二)遞交談判響應文件
1.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要求,編制談判響應文件。
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競爭性談判文件規定的談判地點和截止時間前,接受供應商遞交密封完好的談判響應文件。供應商在談判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談判響應文件進行補充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代理機構。
3.全體供應商對全部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進行檢查。
4.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后即成為該談判項目的合法響應供應商,可行使供應商的法定權利,并履行供應商應盡的責任義務。
(三)談判評審
1.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對符合相應資格條件且提供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目錄中品目產品的供應商,應按《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政策的若干意見》確定優先邀請談判對象。
2.審查響應文件是否對談判文件作出實質性的響應。對未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應實行現場告知,由談判小組或采購人代表將集體意見現場及時告知該供應商,以讓其核證、澄清事實。
3.談判小組與供應商應圍繞技術、商務、合同條款等內容分別進行一輪或多輪的談判。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應當嚴格遵循保密原則,未經供應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其技術、價格和其他重要信息;
4.談判小組調整或修改采購需求內容時,應取得談判小組的一致同意,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但任何形式的決定須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和有利于項目的順利實施為前提;
5.談判小組要求所有作出實質性響應的有效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集中進行最終競爭性報價,一般情況最終報價不能高于上一次報價,最終報價內容應即現場公布;
6.談判小組進行綜合評議。對提供產品質量、服務均能滿足談判文件規定最低要求的供應商歸列為推薦成交的候選對象,采購人依照推薦候選供應商的報價順序,以有效報價最低者確定為成交供應商,次低價者可預設為替補候選人;
7.替補候選人的設定和使用應在談判文件中明確約定,并按談判文件的約定執行;
8.對成交候選供應商的價格出現明顯低于或高于同業同期市場平均價的情形時,談判小組應當在評審意見中詳細說明推薦理由。
(四)補充供應商
在談判過程中對談判文件未能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談判小組可以從其他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隨機選擇補充;補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沒有可供補充的合格供應商的,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采購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已選出的候選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五、發布成交公告、發出成交通知書
1.確定成交供應商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向未成交供應商發出采購結果通知書,并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發布。
2.投標人可以按照《廣東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的規定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申請查詢評標程序的有關資料。
3.供應商有質疑和投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一、簽訂委托協議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委托代理協議應明確:采購項目、采購數量、采購金額、采購時限、采購方式和協議履約地等內容。
二、提供采購需求書
(一)采購人對采購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等相關事項進行市場調查或論證后,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詳細、準確、完整、可行的采購需求書、采購計劃批復等相關資料。采購需求書須包括:投標人資格條件、商務條款、技術要求和采購預算等。
(二)提供的采購需求書內容應符合政府采購政策、國家行業法規與技術規范、國家安全標準和強制性標準,不得規定以下內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以及資格條件(含特別授權條款)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2.設定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商務、技術條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
4.其他有違公平競爭的條款。
三、詢價準備
(一)編制詢價文件
1.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書依法編制詢價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其編制的詢價文件提交采購人確認。詢價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詢價邀請函、采購項目內容、供應商須知、合同書范本、報價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2.詢價文件及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節能環保、自主創新、扶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公共政策內容。
3.詢價文件要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1)以特有企業資質、技術商務條款或專項授權證明作為詢價適格條件;
(2)指定品牌、參考品牌或供應商;
(3)以單一品牌產品特有的技術指標或專有技術作為重要的技術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競爭的區域或者行業限制。
4.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技術指標或供應商的資質應當有三個以上品牌型號或三家符合資質要求的供應商完全響應。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產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參與競爭,但只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
5.采購代理機構在詢價文件編制完成后提交采購人審核,采購人在收到詢價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二)發布采購公告及資格審查
1.詢價文件經確認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詢價文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示五個工作日。供應商可以自行下載公示文件的具體內容。
2.公示及公告期間,供應商應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交資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申請報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報名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資質資格證明及重要的約定事項,對審查合格的供應商發出詢價文件。
(三)詢價文件的澄清修改
1.詢價文件需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在規定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記備案領取詢價文件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澄清修改的內容為詢價文件的組成部分。
2.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內容均同時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公告。
四、詢價
(一)組建詢價小組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組建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一般為三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詢價小組原則上在談判前一個工作日內組建,詢價小組的專家成員一般從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派代表到現場監督抽取專家過程。專家成員名單在成交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3.涉及評審專家的產生和管理等事項,均歸由委托代理協議履約地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包括對特殊采購項目直接確定專家成員的審批等事宜。
4.采購人代表由采購人書面指派一名人員擔任,采購人的監察代表或相關部門代表隨同列席。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詢價小組組長。
(二)遞交報價文件
1.供應商按照詢價文件要求,編制響應文件。
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詢價文件規定的詢價地點和截止時間前,接受供應商遞交密封完好的響應文件。供應商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代理機構。
3.全體供應商對全部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進行檢查。
4.供應商經登記備案并遞交響應文件后即成為該詢價項目的合法響應供應商,可行使供應商的權利,并履行供應商應盡的責任義務。
(三)詢價評審
1.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參加報價。對符合相應資格條件且提供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目錄中品目產品的供應商,應作為優先邀請報價對象。
2.審查響應文件是否對詢價文件作出實質性的響應。對未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應實行現場告知,由詢價小組或采購人代表將集體意見現場及時告知該供應商,以讓其核證、澄清事實;
3.詢價小組進行綜合評議。對提供產品質量、服務均能滿足詢價文件規定最低要求的供應商歸列為推薦成交的候選對象,采購人依照推薦候選供應商的報價順序,以有效報價最低者確定為成交供應商,次低價者可預設為替補候選人。
4.替補候選人的設定和使用應在詢價文件中明確約定,并按詢價文件的約定執行。
5.對成交候選供應商的價格出現明顯低于或高于同業同期市場平均價的情形時,談判小組應當在評審意見中詳細說明推薦理由。
(四)補充供應商
在詢價過程中對詢價文件未能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詢價小組可以從其他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隨機選擇補充;補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沒有可供補充的合格供應商的,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采購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且有效報價最低的原則從已選出的候選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五、發布成交公告、發出成交通知書
1.確定成交供應商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向未成交供應商發出采購結果通知書,并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發布。
2.投標人可以按照《廣東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的規定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申請查詢評標程序的有關資料。
3.供應商有質疑和投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一、單一來源采購公示
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前將采購信息和擬定唯一供應商(或單一品牌產品)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示并接受供應商登記,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和招標失敗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情形除外。
單一來源采購對象是指:向唯一供應商采購或采購單一品牌的產品。
二、提出采購理由和依據
采購人根據公告登記結果,提出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理由和依據,書面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下達書面批復意見。
三、簽訂委托協議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委托代理協議應明確:采購項目、采購數量、采購金額、采購時限、采購方式和協議履約地等內容。
四、編制單一來源采購文件
1.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書依法編制采購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購需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其編制的采購文件提交采購人確認。
屬于地級以上市的重點項目或者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其采購文件的編制、提交確認時間可以再延長十個工作日。
2.采購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投標邀請函、采購項目內容、供應商須知、合同書范本、響應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采購文件及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節能環保、自主創新、扶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公共政策內容。
4.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編制完成后提交采購人審核,采購人在收到談判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五、發出談判邀請書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出談判邀請書,提供采購文件。
六、組織談判
(一)組建談判小組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組建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一般為二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談判小組原則上在談判前一個工作日內組建,談判小組的專家成員一般從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派代表到現場監督抽取專家過程。專家成員名單在成交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3.涉及評審專家的產生和管理等事項,均歸由委托代理協議履約地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包括對特殊采購項目直接確定專家成員的審批等事宜。
4.采購人代表由采購人書面指派一名人員擔任,采購人的監察代表或相關部門代表隨同列席。
(二)談判評審
1.采購小組按照采購文件要求,遵循物有所值和價格合理的原則,與供應商談判。
2.在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質量、數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需求、最終報價不高于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小組確認采購成交,出具成交報告。
3.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質量、數量和服務不能滿足采購要求、最終報價高于政府采購預算,經談判不能達成一致,采購人需要調整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額或采購項目配置標準的,報采購人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采購人繼續談判;采購人不能調整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額或采購項目配置標準的,作談判失敗處理。
4.對出現供應商的價格出現明顯低于或高于同業同期市場平均價的情形時,采購小組應當在評審意見中詳細說明推薦理由。
五、發布成交公告、發出成交通知書
確定成交人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向成交人發出成交通知書。
一、協議供貨項目確定
(一)協議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統一確定的在一定時期內政府采購項目中標供應商及其所提供的工程、貨物、服務,以及價格、服務承諾、限額標準等內容,并以協議的形式固定下來,供采購人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中標供應商及其工程、貨物、服務的一種協議供貨方式。
(二)協議供貨項目適用于涉及采購人多、金額小且具經常性的通用采購項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購類和部門集中采購類通用項目。
(三)政府集中采購類協議供貨項目范圍、期限、限額標準(參照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做到統籌安排,避免重復招標,實現區域資源共享。
各縣(縣級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經報上一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協議供貨項目進行增補。
部門集中采購類協議供貨項目,經同級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由各行政事業主管部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以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則及履行監督的職責。
(四)實行協議供貨的項目,協議供貨期限一般為一至二年。特殊情況的項目,經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核定,可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
二、協議供貨項目供應商招標
(一)受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制定協議供貨項目公開招標實施方案并委托人核準。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協議供貨范圍、協議有效期、評標標準、中標比例、協議執行要求、監督檢查等內容。
(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且是投標產品的制造廠商或服務提供商。不能直接參加投標的,可委托一家代理商作為其全權代理參加投標。
(三)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人的需求編制項目招標文件,報委托人核準確認后按照公開招標程序組織實施。
(四)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的協議供貨協議,協議應明確協議有效期內,中標產品的規格型號、基本配置標準、供貨價格、優惠率、售后服務、提供的備品備件等事項。并將協議采購供貨協議報委托人備案。
三、協議供貨的執行
(一)實行協議供貨的項目,須將協議供貨事項以文件形式印發采購人,同時在相關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文件內容包括:協議供貨項目、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及其價格和配置、售后服務、代理商聯系名單、供應商承諾書、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執行要求等。
(二)采購人按照協議供貨的有關規定,對屬于協議供貨范圍及有效期內的采購項目,應當執行協議供貨規定,并申報政府采購計劃。未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另行組織采購,不得向非協議供應商采購。
采購人在實施項目采購時,應優先采購具有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的產品,并自行選擇協議供貨范圍的供應商。
(三)各地應加強推進協議供貨電子政府采購,具備條件的區域應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開展協議供貨項目的競價、反拍。采購人應在廣東省電子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上交易。
(四)協議供貨的采購合同由采購人與協議供應商簽訂。采購人應當按規定履行合同,組織驗收。出現糾紛的,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五)采購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供貨商支付采購資金。支付形式按財政部門對資金支付的規定要求辦理。
采購人應維護協議供貨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購名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不得無故拖欠貨款或向供貨商提出超越協議供貨承諾范圍的其他要求。
四、協議供貨項目信息管理
(一)協議供貨項目的商品信息(指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標準配備)由生產制造商(服務提供商)或其授權的投標代理商負責確定,并應做到在全省范圍內統一。
(二)受托采購代理機構按委托約定的權利義務,審查協議供貨商或代理商提交的商品信息(品名、規格型號)和行情信息(價格、優惠率)。及時將協議供貨項目的商品價格、規格型號、最新優惠等行情調整事項及協議供貨代理商調整替代情況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在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五、監督檢查
(一)采購人應對協議供貨供應商履約情況作出誠信評價,并將意見及時反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誠信評價的內容主要應當包括:
1.供貨產品的質量情況;
2.中標供應商或供貨商的合同履行情況;
3.供貨商品的售后服務情況;
4.協議供貨價格與市場平均價的比照情況。
(二) 受托采購代理機構按約定應對協議供應商(或協議供貨代理商)的行情報價進行市場調查,并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協議供貨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一、注冊
供應商在廣東省電子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www.gdgpo.gov.cn)協議訂購系統注冊,按規定將資質材料的原件及相關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獲取用戶名和密碼(或密鑰)等身份認證。供應商通過注冊后即可成為平臺的合法用戶,具有參與協議訂購或反拍的權利或權限。
注冊供應商負責及時對本單位信息進行維護,凡涉及可能影響本單位資質或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范圍變化,重大投資行為,主要資產抵押、出售,信用、信貸等級變化,重大合同糾紛,重大訴訟等,應及時書面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
采購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編碼在廣東省電子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注冊,將注冊資料打印并加蓋單位公章送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獲取用戶名和密碼(或密鑰)等身份認證。
二、建立、維護商品行情庫
協議供應商及時將中標的協議供貨商品錄入廣東省電子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的商品行情庫,并及時更新商品信息和價格信息,確保商品信息和價格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確保商品行情庫滿足協議訂購需求。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及時審核商品行情庫的品目、商品類別和行情;負責商品行情庫的數據管理以及商品行情跟蹤和分析,查核協議供應商錄入的商品信息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查核協議供應商錄入的商品價格是否按政府采購優惠率報價。
三、電子訂購
(一)協議訂購。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準確填寫協議訂購單,包括名稱、規格型號、技術指標、服務要求等,協議訂購單必須真實有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或取消。采購人在商品行情庫中自行挑選協議供貨商品,如認為協議供應商的報價合理,可以在廣東省電子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上實行網上協議訂購,按照報價最低原則選擇協議供貨商,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通過電子訂購系統與協議供應商簽訂電子合同。
(二)電子議價。采購人認為協議供應商的報價高于市場平均價格的,可以與協議供應商通過網上議價就價格優惠再次進行談判、詢價,在協議供應商范圍內按照報價最低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通過電子訂購系統與協議供貨供應商簽訂電子合同。
四、電子反拍
訂購、議價沒有合適價格的協議供貨項目、采用詢價方式的項目以及品牌單一,又有多個分銷商的貨物類項目,采購人可以直接發起電子反拍,按照報價最低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在廣東省電子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發布電子反拍公告。電子反拍公告不得少于二個工作日。發起反拍的時間應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每個項目的反拍輪次、每輪設定的時間、每輪間隔時間不少于電子反拍系統默認的時間。
采購人發布電子反拍公告,不得要求已取得所需品牌貨物的協議供貨資格供應商提供廠家授權。
采購人通過電子反拍系統與成交供應商簽訂電子合同。屬于協議供貨的項目,成交價格必須低于協議供應商的報價。
五、支付采購資金
采購人將電子合同、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報送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將采購資金支付給成交供應商。
六、統計、分析
同級集中采購機構對電子政府采購過程電子訂單以及電子合同進行跟蹤,并對協議訂購采購活動過程中的數據進行統計、處理、分析、保存,并定期將統計分析情況分省、市、縣級次報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一、供應商詢問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查詢招標、談判和詢價等程序的有關資料。包括下列內容:委托協議、評委名單、各投標人技術、商務、價格的綜合總分匯總及排序等。
二、供應商質疑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質疑供應商可依法申請調閱相關政府采購材料。
三、質疑答復
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并抄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四、供應商投訴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質疑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事項應當是經過質疑的事項。
投訴項目屬于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共同安排的采購項目,由主管采購人預算的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
供應商投訴時,應當現場提交投訴書,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代理機構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投訴人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的,應當一并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五、投訴人條件
投訴人依法進行質疑,在投訴有效期內向具有管轄權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遞交規范的投訴書,同一項目的相同投訴事項不得重復提交投訴申請。
六、受理投訴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對符合投訴條件的,向投訴人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自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投訴書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向投訴人發出投訴補正通知書,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投訴人放棄投訴申請。補正投訴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
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向投訴人發出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或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先行查處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投訴事項屬于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于保密階段的事項,投訴人無法提供合法信息來源或有效證據的,可以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
在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期間,相關信息或材料、文件的傳遞,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人以及相關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辦理簽收手續。
七、投訴調查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投訴后三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
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逾期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認可投訴事項。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投訴人拒絕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主動撤回投訴處理。
八、投訴處理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投訴人撤回投訴的或投訴人投訴事項已被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門受理的,終止投訴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投訴:
1. 投訴缺乏事實依據的;
2. 質疑答復認定事實清楚的;
3. 投訴事項屬于國家保密范圍,而投訴人不能說明正當信息來原或提供有效證據的。
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超過質疑事項的投訴事項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并告知投訴人;
投訴事項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采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采購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活動已經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活動已經完成,并且已經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由被投訴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給投訴人、采購人的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由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投訴事項處理期間,采購人、代理機構認為需要暫停的、暫停采購活動有利于投訴事項處理的、投訴人申請暫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其請求合理的,可以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九、出具投訴處理決定書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出具投訴處理決定書,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中,需要取得相關證明、檢驗、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并將所需時間書面通知投訴人。
十、發布投訴處理結果公告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十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二、質疑、投訴資料保存
采購人、代理機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質疑、投訴資料歸檔保存,對在質疑、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一、商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和中標供應商根據《合同法》及采購文件有關規定草擬政府采購合同條款。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擬定,合同標的、數量、金額、服務承諾、履約方式等必須與采購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保持一致。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條款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總金額不得超過原采購金額的10%。
二、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采購人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交納履約保證金、提供贈品或回扣等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采購人可以委托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與中標供應商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中標(成交)供應商和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各執一份。采購人應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及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合同副本的回執一并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標、成交供應商除因不可抗力影響外,放棄或拒絕與采購人或其委托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交國庫,并根據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在同一預算年度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成交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除因不可抗力影響外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背離采購文件和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該項目不得在同一預算年度內再進行政府采購并停止撥付項目資金。
四、資料存檔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合同等資料,可以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應當與原始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三章 合同履約驗收程序
一、成立履約驗收工作組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由采購人的紀檢、財務、裝備等部門三人以上人員成立履約驗收工作組,代理機構可參加項目履約驗收工作。直接參與采購項目方案制定、評標、定標的人員不得作為工作組負責人。
工作組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按照采購文件、中標、成交通知書、政府采購合同進行核對、驗收,并提供書面驗收報告。
采購人出具的驗收合格報告是申請支付政府采購項目資金的必備文件。
二、組織驗收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義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邀請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供應商出現違約情形,應當及時糾正或補償;造成損失的,按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并上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發現有假冒、偽劣、走私產品、商業賄賂等違法情形的,應立即移交工商、質監、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采購人故意推遲項目驗收時間的,與供應商串通或要求供應商通過減少貨物數量或降低服務標準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調換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應商出具虛假發票或任意更改銷售發票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出具驗收報告
采購人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工作組人員分別簽字并加蓋采購人公章。
代理機構人員參加驗收的,在驗收報告上簽署意見,并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其他相關人員參加驗收的,在驗收報告上簽署意見,并加蓋行業主管部門公章。
四、驗收報告及資料備案
采購人應在出具驗收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報告副本和相關資料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
一、總則
(一)《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編寫指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編寫,適用于編寫政府采購招標文件。
(二)招標文件的編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編制招標文件,滿足采購人使用要求。
2.優先采購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以及扶持中小企業、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
3.招標文件應當能夠滿足三家以上潛在供應商參與競爭。
4.合理劃分標段或設置分包。
(三)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項目的需要和特殊性,設定特殊要求。但特殊要求若涉及有官方或行業法定規定的標準、要求、規范指引、限制和禁止性內容時,必須以法定要求為準;沒有涉及法定要求時,則以招標文件約定的要求為準,任何技術性條款、承諾和約定均不能對抗法定要求。
(四)招標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邀請函、采購項目內容、投標人須知、合同書范本、投標文件格式。
(一)投標邀請函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內容;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發布公告的媒介等內容。
(二)編寫上述內容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項目編號應當具有唯一性。
2.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應當符合《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3.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標截止時間與開標時間保持一致。
4.遞交投標文件的地點與開標地點保持一致。
三、采購項目內容
采購項目內容應包括:投標人資格條件、采購項目技術要求、采購項目商務要求等內容。編寫上述內容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標人資格條件
1.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2.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以及資格條件(含特別授權條款)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二)采購項目技術要求
1.明確規定具體而詳細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2.各項技術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政策、國家行業法規與技術規范、國家安全標準和強制性標準。
3.技術指標的設定應當是共性的技術指標,不得以單一品牌產品的規格配置、技術指標作為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設計、原產地或者制造廠商等。
(三)采購項目商務要求
1.商務需求應明確采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詳細描述履約地點、完工期、質保期、售后服務、付款方式、培訓內容和驗收方式與標準等內容;
2.設定的貨物類產品售后服務和質保期時,一般以生產廠家常規標準服務或行業慣例為依據。
3.驗收程序應明確驗收的具體時間、驗收費用支付、驗收方式、驗收依次對照的標準等內容
4.為節約資金,或防止價格壟斷,采購人可在市場詢價基礎上制定預算價格作為最高限價。預算價作為最高限價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四、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應當包括:概念釋義、招標文件說明、投標文件說明、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及開標、評審程序、評審結果確定、評審標準與方法等內容。投標人須知的內容應具有完整性,與投標邀請函、采購項目內容可相互呼應和補充。編寫上述內容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概念釋義
應用簡潔、清晰的語言向投標人解釋招標文件中的專業術語,并對概念范圍進行界定。
(二) 招標文件說明
“招標文件說明”應向投標人介紹:招標文件的構成、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答疑會及踏勘現場等內容。
(三)投標文件說明
本節應告知投標人如下內容:
1.投標文件的構成與制作要求
2.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3.投標文件的送達與簽收
4.投標報價的規定
5.投標保證金
6.投標有效期
7.聯合體投標
本節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開標會;
2.評委會的組成及評審工作要求;
3.評審流程與相關事項;
4.廢標條件與處理;
5.無效投標行為的認定;
6.評審過程的質詢與澄清;
(五)評審結果確定
本節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確定評審結果的程序
2.中標通知的程序
3.替補候選人的適用情形
4.合同簽訂、爭議與跟蹤
5.質疑與處理
1.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分法和最低評標價法。
2.綜合評分法
(1)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后,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2)綜合評分的主要評分內容是對招標文件的商務要求、技術要求、價格三大內容的具體細化,包括:對商務條款、技術條款的響應程度、技術方案設計、財務狀況、項目業績、售后服務等內容。上述因素的評審子項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規定,并明確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打分、然后匯總每個投標人各項評分因素得分。
(3)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 為10%-30%。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入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A1、A2、……A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4)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價格最低的有效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對同類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不得改變評審因素和評分標準。
(5)政策性加分,按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分辦法》規定:在滿足基本技術條件的前提下,對技術和價格項目按下列規則給予一定幅度的加分:①在價格評審中,可以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價格總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②在技術評審中,可以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技術評分總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6)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對享受了政策性加分的投標報價,形成評審報價。價格分的計算應以評審報價為準,即:評審價總分=投標報價得分+政策性加分。
3、最低評標價法
(1)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2)政策性加分,按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分辦法》規定:對于自主創新產品,可以在評審時對其投標價格給予5%-10%幅度不等的價格扣除。
五、合同書范本
政府采購合同書范本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條款一經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確認,簽訂合同時,采購人和中標人不得再對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合同主要內容一般包括:產品或服務清單、合同金額、付款方式、交貨及安裝地點、交貨時間、驗收標準、質保期及售后服務要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合同生效條件等。
編制上述內容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府采購合同要素的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二)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應與采購的技術要求、商務要求內容保持一致。
六、投標文件格式
為避免投標文件主要內容出現差異,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用文字、表格等形式對投標文件格式提出統一要求。
投標文件格式一般應包括:
(一)資格性文件
本節內容主要有:投標承諾函、法人授權書、企業資質、資格性證明、聯合體協議書等。其中聯合體協議書要明確主體單位和聯合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二)商務部分
本節內容主要有:商務條款響應表、財務狀況、項目業績介紹、實施項目的主要人員情況介紹、履約進度計劃、售后服務方案等。編制內容應符合:
1.涉及商務部分的重要及實質性條款應以特殊符號標注并列示。
2.投標文件若涉及商業秘密內容,應要求投標人明確列出。未列出的內容視為可公開內容。
3.財務狀況應提供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材料證明。
(三)價格部分
本節內容主要有:投標報價匯總表、報價清單明細等。編制的內容應符合:
1.貨物類報價匯總表應分列出設備費用、安裝調試費、稅費及其他的單項合計金額,列示質保期、完工期和報價總額。
2.貨物類報價清單須明細主設備及附件、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的品牌、數量、單價、合計金額,以及安裝調試、檢驗、培訓及其他費用。
(四)技術部分
本節內容主要有:技術條款響應表、技術方案、自主創新產品說明等內容。編制的內容應符合:
1.涉及技術部分的重要及實質性條款應以特殊符號標注并列示。
2.貨物類技術方案應要求提供貨物的詳細說明及證明材料。
3.自主創新產品的說明應提供相關的證明資料。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的透明度,體現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原則,規范并統一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資料和數據等。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指定報刊和網絡等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三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充分公開、公告內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發布渠道相對集中”的原則。
第四條 廣東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同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廣東省政府采購網(https://gdgpo.czt.gd.gov.cn/cms-gd/site/guangdong/index.html)為全省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指定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另行增加指定同級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媒體。
在《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 信息公告范圍與內容
第六條 下列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進行公告:
(一)現行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采購項目信息:
1.采購文件公示;
2.采購項目公告;
3.資格預審公告;
4.澄清修改信息;
5.中標、成交信息;
(三)綜合信息
1.集中采購目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2.協議供貨信息;
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
4.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5.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專家違規情況的通報;
6.投訴處理信息;
(四)按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在采購公告正式發布前,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將采購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示五個工作日。供應商可以自行下載政府采購文件。
第八條 資格預審公告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格預審機構名稱;
(二)資格預審對象、內容和標準;
(三)資格預審程序及細則,
(四)資格預審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送審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第九條 公開招標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政府采購文件(指招標采購中招標文件及其他采購方式中向供應商發出邀約的采購文件)。
(三)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時間、地點及招標文件售價;
(四)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五)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
(六)其他必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條 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政府采購文件(指招標采購中招標文件及其他采購方式中向供應商發出邀約的采購文件)。
(三)采購活動實施時間和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四)獲取采購文件的方法;
(五)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和評審方法;
(六)確定供應商名單的條件及辦法;
(七)其他必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中標、成交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采購方式;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
(四)中標、成交內容及金額;
(五)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并公開評審的結論性意見等相關材料(包括:各投標人技術、商務、價格的綜合總分匯總及排序等);
(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 信息公告主體
第十二條 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向指定媒體提供。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專家違規情況的通報,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
第十四條 投訴處理信息由做出投訴處理決定的部門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信息、采購信息、中標、成交信息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供。
第十六條 澄清修改信息由原公告信息主體提供。
第十七條 其他公告信息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方面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屬于采購業務方面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供。
第十八條 信息公告主體應當保證信息公告內容全面、及時、真實、準確。
第十九條 應當公布的政府采購信息,信息公告主體應根據時間需要,及時在指定媒體上發布。
四、 違規處理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應當在指定媒體發布采購信息而不發布的;
(二)采購信息中有關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和方式明顯不合理的。
(三)采購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四)提供虛假的采購信息、證明材料的,或者采購信息含有欺詐內容的;
(五)在兩個以上媒體發布同一采購項目的采購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的,限制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六章 集中采購機構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序 號 |
考 核 內 容 |
評 分 標 準 |
1
| 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情況。(8分)
|
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一例扣1 分; 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一例扣5 分。 |
2 |
采購范圍執行情況。(6分) | 未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采購計劃完成采購任務或接受委托后未及時向采購人提供服務,無故三十天內尚未發布采購公告的,一例扣1分; |
3 | 采購方式執行情況。(10分) | 未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或者變更采購方式沒有經財政部門批復的,一例扣2分;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的,一例扣1分。 |
4 | 項目委托代理情況。(5分)
| 接受委托代理的采購項目,沒有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的,一例扣0.5分。 |
5
| 采購文件編制情況。(10分) | 編制的采購文件(合同、標書等)出現明顯錯誤而被質疑的,或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明確具體的評標標準的,或未將國家有關采購國產產品、節能環保產品、自主創新產品等文件規定的評標優惠政策列入評標方案的,一例扣0.5分。 |
6 | 采購信息公告情況。(6分)
| 信息發布不及時、格式不規范的,采購信息未在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指定的媒體發布的或信息公告的內容存在虛假或欺詐情況的,一例扣1分。 |
7 | 專家抽取情況。(5分) | 未在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抽取專家或評審委員會構成不合法的,一例扣1分。 |
8 |
項目開標和評標情況。(6分) | 開標(談判、報價截止)時間不符合相關規定、開標前有泄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資料、開標后仍然接受供應商投標、項目評標未按程序執行、擅自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的、采購結果(中標)通知書與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不一致或發現專家違規打分(固定分值)未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的。一例扣1分。 |
9 |
采購結果通知情況。(2分) | 未按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結果及時向采購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發出招標結果通知書、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或無正當理由廢標的,一例扣1分。 |
10 |
質疑情況。(6分) | 質疑未及時答復的,一例扣0.5分;對質疑轉入投訴造成招標失敗的,一例扣1分。 |
11 | 采購效率和服務質量情況。(10分) | 抽查采購人、評審專家、供應商100名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效率和服務態度等進行調查,一名不滿意的扣0.5分。
|
12 | 檔案管理情況。(5分)
| 政府采購文件檔案管理無序的扣2分,歸檔資料不齊全、不及時的,一處扣0.5分。
|
13 | 中標服務費的收取與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情況。(8分) | 中標服務費未按標準收取或投標保證金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的,一例扣0.5分。政府采購保證金未專戶管理的扣1分。
|
14 | 內部管理情況。(5分) | 崗位工作紀律要求沒有建立、工作崗位設置不合理、管理操作環節權責不明、內部業務流轉沒有制約或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的,一處扣1分。
|
15 | 業務能力情況(8分) | 抽點30%以上的從業人員進行理論考試,了解掌握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情況。(扣分=8-平均分×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