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BG2018001
主動公開
特急
明建發〔2018〕3號
佛山市高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區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區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實施。
佛山市高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
2018年1月8日
佛山市高明區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
安全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我區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于印發<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制定本規定。
二、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活動及實施對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實行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當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且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備案表;
(二)拆除施工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注冊證書
(三)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登記表
(四)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五)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施工企業為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工人辦理的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單據
(七)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合同,屬招標的項目必須提供中標通知書
(八)房地產權證(屬于自拆自建或排危的需要提交)
(九)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屬于自拆自建或排危的需要提交)
(十) 建設項目批文(屬于自拆自建或排危的需要提交)
(十一)區舊改辦批文(屬于自拆自建或排危的需要提交)
(十二)房屋安全鑒定書需提供由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并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屬于排危的需要提交)
(十三)房屋拆遷許可證(屬于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需要提交)
(十四)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 (應包含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作業管理的規定。
符合備案條件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備案表。備案表應張貼在拆除施工現場供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四、承擔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的單位應當按工程性質由具有相應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拆除工程。
禁止拆除施工單位向他人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轉包拆除工程。
五、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拆除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拆除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拆除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七、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建筑物結構強度進行詳細調查,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并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技術負責人要到現場指導施工。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工人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拆除技術培訓,未經培訓的工人,嚴禁從事拆除施工。
八、拆除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粉塵、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九、拆除施工單位應該根據拆除方法的要求,劃定危險區域并設置遮擋圍欄進行封閉施工,圍欄應做到清潔整齊、堅實牢固;在進出口處要做好危險警示標志, 禁止外人入內。
拆除市區主干道兩側及毗鄰居民區的房屋,施工的腳手架(排柵)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措施,必要時,還應搭設防護隔離棚。
十、拆除施工單位應該在拆除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并對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十一、拆除建筑物,應當遵照施工方案,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拆除作業工人,應站在腳手架或穩固的結構上操作,拆除某部分時要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拆除梁、柱前應先拆除其承重的全部結構后進行。
十二、拆除前,應當將有倒塌危險的結構物,用支柱、繩索等臨時加固。
十三、拆除建筑物時,樓板上不準多人聚集和集中堆放材料,拆除較大或較重的材料,應用起重機械吊下,運走。散碎材料應用溜放槽溜下,拆下材料要及時清理,運走。
十四、房屋拆除施工采用推倒拆除法和爆破拆除法時,必須經設計計算后,制定和落實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十五、遇六級以上大風、大霧、雷暴雨等惡劣氣候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拆除施工。
十六、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前,必須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十七、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設立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既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電話及確定受理責任人。
十八、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拆除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護有關證物。
二十、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的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救援和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二十一、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過程中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和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十二、本規定由佛山市高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