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BG2020003
高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明區財政局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實施細則
佛山市高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佛山市高明區財政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完善我區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實施意見》(佛府〔2015〕66號)和《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佛山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實施意見》(佛人社〔2016〕3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高明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創業孵化基地主要功能
(一)孵化場地保障。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洽談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商事業務代理。為孵化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項目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制等服務。
第二章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三條 基本條件
對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所列主要功能,并達到以下基本條件的,可認定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
(一)孵化基地運營單位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安全、消防、衛生、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二)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15個以上。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三)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有配套的創業服務和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管理服務流程規范,能夠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支持、跟蹤扶持、協助就業創業相關補貼政策落實等服務。
(四)發展前景良好,有明確具體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應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的功能,孵化項目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特色鮮明。
第四條申請程序
(一)符合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基本條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報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區直部門(單位)、事業單位設立的創業孵化基地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加意見蓋章,可直接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區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組織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等形式,對照區創業孵化基地的基本條件組織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網站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區財政局正式發文確認并授牌。
第五條申請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
(二)創業孵化基地準入、退出機制和運行管理制度;
(三)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經營主體相關材料,及相應證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創業孵化基地場所的產權或租賃合同材料;
(五)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入孵企業(項目)花名冊(附件2)、所簽訂的孵化協議復印件及工商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注:所簽協議須在有效期內)
(六)創業孵化基地與創業導師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者聘書復印件;(注:所簽協議或聘期須在有效期內)
(七)運營管理團隊人員花名冊及社保清單。
第三章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評價和認定程序
第六條區結合資金預算和工作推進等情況,按照“優中選優、示范引領”的原則,每年組織評審認定一批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被評定為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由區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20萬元。
第七條基本條件
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以已被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為申報對象,并達到以下基本條件:
(一)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和退出機制,擁有專職服務管理團隊。
(二)創業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1000平方米,農業型基地面積不少于30畝,以電子商務、文化創意、新興產業技術研發應用等科技含量較高、特色鮮明的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
(三)創業實體入駐率達到60%以上,在孵創業實體年均不少于25戶(其中大學生創業實體不得低于在孵創業實體總數的40%,農業型基地可適當放寬。),提供的就業崗位近2年年均不少于130個,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50%。
(四)孵化基地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
(五)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過程中沒有發生違規行為。
第八條運營評價
以“突出績效、強化示范”為導向確定評價要點,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完善。評價要點如下:
(一)基地管理情況
1、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完善程度與落實情況;
2、孵化基地服務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
(二)基地服務能力
1、孵化場地面積與可容納創業實體情況;
2、在孵創業實體數量占孵化基地可容納創業實體總數的比例;
3、孵化基地簽約并提供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創業導師隊伍情況;
4、協助在孵創業實體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情況。
(三)孵化效果
1、孵化成功率;
2、孵化基地滾動孵化水平;
3、在孵創業實體的產值情況。
(四)社會貢獻情況
1、帶動大學生創業情況;
2、在孵創業實體帶動就業人數情況;
3、孵化成功典型;
4、具有創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務措施;
5、開展有關創業活動情況。
第九條認定程序
(一)申報。符合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基本條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報的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逐級上報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區直部門(單位)、事業單位設立的創業孵化基地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加意見蓋章,可直接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本實施意見下發前認定的區(市)級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可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程序直接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重新評價認定。
(二)審核評價。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區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組織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等形式,對照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運營評價要點和評價標準,形成孵化基地運營評價結果,并在組織開展實地復核的基礎上,初步確定擬認定為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名單。
(三)認定公布。對擬認定為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網站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區財政局行文批復,認定為“高明區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規定落實相關創業扶持政策。
第十條申報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3)
(二)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自評報告;(參照評價要點進行自評)
(三)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經營主體相關材料,及相應證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創業孵化基地場所的產權或租賃合同材料;
(五)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入孵企業(項目)花名冊(附件2)、所簽訂的孵化協議復印件及工商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注:所簽協議須在有效期內)
(六)創業孵化基地與創業導師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者聘書復印件;(注:所簽協議或聘期須在有效期內)
(七)創業孵化基地與相關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注:所簽協議須在有效期內)
(八)運營管理團隊人員花名冊及社保清單;
(九)基地開展創業活動匯總表及相關佐證材料。
第四章 評估退出機制
第十一條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對孵化基地運行情況進行考核,通報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實情況和孵化成效。對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一)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于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二)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三)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四)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五)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六)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七)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統一標識規范。進一步健全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制度,逐步實現創業孵化基地規范化、標準化運作。對政府主導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按照“佛山市高明區XX創業孵化基地”字樣統一命名并加掛牌匾。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擇優評定的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加掛由評定部門統一制作的“高明區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三條 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補貼資金主要扶持已具備一定規模和發展前景的項目單位。基地建設補貼資金主要用于場地購置、基礎建設、設施完善、設備購置及基地運作管理等支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相關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管,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和工作臺帳,加快資金使用進度,優化資金支出結構,加強資金投入后形成的固定資產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追回財政補助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在評審認定的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孵化基地,按照《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佛山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實施意見》(佛人社〔2016〕33號)的規定,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
第十五條 凡被認定滿3個自然年的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必須進行復評。在基地被認定或評定為示范性后第三個自然年,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區財政局印發復評通知。復評合格的,3年內保留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資格;復評不合格或不參加復評的,取消其區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1.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2.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入孵企業(項目)花名冊
3.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申請表
附件1
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注:入駐率=(已入駐創業實體數量/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100%
附件2
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入孵企業(項目)花名冊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3
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申請表
政策解讀:佛山市高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