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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衛生健康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主動公開                                                                      GMBG2020009


        明衛字〔2020〕84號

        佛山市高明區衛生健康局等五部門關于

        印發佛山市高明區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各鎮(街道)財政辦公室、荷城街道衛生健康辦公室,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各醫療衛生機構:

        為建立完善我區疾病應急救助制度,進一步提高疾病應急救助能力,保障對需要緊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無能力支付的患者實施高效、有序的醫療救助,保障人民健康,根據《關于印發基本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4〕63號)、《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粵衛〔2015〕72號)、佛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佛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佛衛〔2018〕123號)以及相關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區衛生健康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公安分局、醫療保障分局聯合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區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佛山市高明區衛生健康局           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局

        佛山市高明區財政局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佛山市醫療保障局高明分局

        2020年12月9日

        (聯系人:雷秋萍,電話:88662221)

        佛山市高明區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區醫療救助體系,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4〕63號)、區財政局、區衛生計生局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區級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財社〔2015〕2號)以及相關文件規定,參照佛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佛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佛衛〔2018〕12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由佛山市高明區區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的,醫療機構對發生急重危傷病無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的患者的急救費用。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管理

        區政府設立區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從2015年起,區財政每年安排區級疾病應急救助資金,用于承擔向全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規模將根據區內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

        基金籌集來源包括上級資金補助、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以及社會各界捐助等,鼓勵積極吸納社會各界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四條  中央補助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及《財政部、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94號)精神實施管理。省級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依據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級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356號)實施。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依據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局《佛山市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佛財社〔2015〕71號)實施。區級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依據區財政局、區衛生計生局《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區級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財社〔2015〕2號)實施。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為保證救助工作順利有序進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開、透明、專業、規范,成立以下組織機構:

        (一)成立佛山市高明區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為區衛生健康局主要領導,副組長為區衛生健康局、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分局、醫療保障分局分管領導,成員為區衛生健康局、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分局、醫療保障分局相關業務負責人(名單見附件1)。主要職責是負責審議區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規范、工作報告及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提交的討論事項,協調解決工作過程的重大問題。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健康局。承擔區級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職能,主要職責包括負責區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編制年度區級疾病救助專項資金預算;定期收集匯總轄區內醫療機構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請材料,組織醫學專家審核,審核結果由衛生健康、民政、公安、醫療保障四部門核準后,及時擬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區財政局;積極動員社會各界募集資金;提出中央、省級補助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分配方案等報區財政局。

        (三)成立區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審核醫學專家庫,對醫療機構申報材料進行醫學審核,專家庫成員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區衛生健康局是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疾病應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基金經辦管理機構人員、經費由政府予以保障。

        第四章  救助范圍

        第七條 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的救助對象是在佛山市高明區內醫療機構收治的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無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的患者。醫療機構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患者實施緊急救治所發生的急救費用,可按相關規定向本級疾病應急救治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申請補助。

        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原則上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3〕32號)或者國家、省有關疾病規定、標準或規范執行,急性重性精神障礙參考有關診斷標準執行。

        急救費用是指救助對象發生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家或省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病程明顯延長的患者或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醫療費用。

       第五章 身份確認及資金核報程序

        第九條  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按照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的標準和急救規范,及時對急危重傷病患者實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

        醫療機構在對救助對象緊急救治后發生欠費的,必須及時核實欠費患者身份,盡責追討身份明確患者的欠費。對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患者的欠費,按照本細則規定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

        第十條 身份確認程序

        (一)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的患者,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身份確認:

        1.收治醫療機構應第一時間向醫療機構所在轄區的派出所申請協助認定患者身份;

        2.轄區內派出所應及時出警,主動核查患者身份,并于72小時內出具患者身份核查結果文件;若無法出具身份核查情況,由醫院出具情況說明(如向屬地派出所發出的申請書、救護車出車記錄或接診記錄等)。

        (二)對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的患者,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身份確認:

        收治醫療機構提供患者身份證件、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等證件資料;其中:

        1.低保、特困或低保臨界對象:患者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經濟困難情況證件(低保、特困證件或臨界低保證件等);

        2.非低保、特困或低保臨界對象而經濟困難者:患者向醫療機構出具無力支付的欠條;確有經濟困難而無欠條者,由醫療機構出具醫療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 收治醫療機構負責初步審查患者是否符合應急救助條件及核定對其實施緊急救治發生的費用,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的規定時間內通過疾病應急救助信息登記平臺或者國家、省指定的相關平臺進行信息登記,并在指定時間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給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機構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對救助對象緊急救治所發生的欠費,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商業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專項資金和紅十字會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區級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實行每年兩次的核報制度。醫療機構按以下程序申請應急救助基金:

        收治醫療機構將日常醫療工作中收集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申請表(個人)》(附件2)及相關資料匯總,填寫《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申請表(醫療機構)》(附件3)并附相關材料,按時向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每年4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10月到本年度3月期間發生費用的申請材料,10月15日前提交本年度4-9月發生費用的申請材料。

        材料包括:

        身份有關材料:

        (1)身份不明患者:公安部門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說明或者醫療機構出具記錄(如出車記錄或接診記錄等)或身份核查申請并由屬地派出所加具意見。

        (2)無力支付患者:

        下面其中一項材料:

        患者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參保人提供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患者拒絕提交身份證明材料的,醫療機構需向屬地派出所申請患者身份信息核查,并出具沒有提交原因的書面說明和身份核查材料;

        由于患者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無法查核身份信息的,醫療機構專門出具單獨書面說明,并由當事科室兩名以上收治醫師簽名確認(標明醫師資格證書編碼),加蓋單位公章。

        下面其中一項材料:

        低保、特困或低保臨界對象: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經濟困難情況證件(低保、特困證或臨界低保證等);

        非低保、特困或低保臨界對象而經濟困難者:患方出具欠條(格式可參考附件4);無欠條者由醫療機構專門出具欠款情況說明(加蓋單位公章)。

        2.患者已繳費用的醫療機構收費票據原件或復印件。

        3.醫療機構蓋章的醫療費用清單。

        4.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機構蓋章的病歷復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機構蓋章的長期、臨時醫囑、入院記錄、出院小結及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

        5.申請人為《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3〕32號)及相關規范以外的疾病種類申請者,醫療機構須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申請表(個人)》上說明實施急救救助的原因。

        (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機構收齊醫療機構申請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并從醫學專家庫抽出醫療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醫學審核,出具專家審核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由區衛生健康局將審核結果送民政、公安、醫療保障局進行審查。審查結束于2個工作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提交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撥付申請,審定后撥付各單位。

        (三)救治醫療機構定期按要求將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信息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區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填寫《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情況個案統計表》(附件5)和《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情況階段匯總表》(附件6)報送市衛生健康局,同時報區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區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機構根據人口數量、上一年度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發生情況等因素,編制下一年的專項資金預算,并報區財政局審核。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要嚴格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及時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要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的身份。民政部門要協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鑒別和核實是否已接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專項資金支付等工作;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將救助關口前移,加強與醫療機構的銜接,主動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做到應救盡救。醫療保障部門要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財政部門根據衛健部門編制的部門預算,將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納入預算,按時撥付救助資金。各相關部門應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動落實等工作。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嚴格履行以下職責: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需緊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診治,杜絕應救不救現象。

        建立完善醫院、科室兩級管理責任制和績效考評制度。對救助對象急救后發生的欠費,應設法查明欠費患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要盡責追討欠費。

        醫療機構應當為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患者建立專門檔案,保存患者醫療救治以及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審核、撥付等有關資料。

        醫療機構應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將收治的應急救助患者情況向相關部門報告,并請相關部門協助追討欠費。

        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減免救助對象的救治費用。

        及時指導救助對象按程序向醫療救助機構等申請后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

        嚴格按照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圍申請,嚴禁為非救助對象、非急危重傷病者申請救助。

        第十八條  被救助對象必須配合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治工作,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被救助對象所提供信息及其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 實行專項基金管理責任追究制。

        (一)對疾病應急救助專項基金管理的相關部門領導、內設部門領導、經辦人員以及評審專家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承擔連帶責任,并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二)醫療機構在專項基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省、市有新規定要求時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1.佛山市高明區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佛山市高明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表(個人)

        3.佛山市高明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申請表(醫療機構)

        4.欠條(參考格式)

        5.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情況個案統計表

        6.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情況階段匯總表

        7.高明區各派出所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8.佛山市高明區疾病應急救助辦事流程指引


      附件下載:附件1-8.doc

      政策解讀:《佛山市高明區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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