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BG2021005
特 急
明應急〔2021〕111號
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
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局有關股室:
《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業經我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政策法規股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依法、合理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1號)《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或其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或者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本規則;具體實施行政處罰需要自由裁量的,參照附件《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執行。
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進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及時修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證據不足,安全生產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不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具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前款第四項所稱的立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查處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安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五)在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七)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重傷、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十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第七條 違法行為輕微與否,應當綜合違法行為性質、持續時間長短、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是否初次違法、有無悔過表現、主觀惡性大小等因素加以認定。
第八條 既有從輕行政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分別裁量、比較分析后作出行政處罰。
第九條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自由裁量標準在法定處罰幅度范圍內設定有多個次級處罰幅度的,應當在具體違法行為對應的次級處罰幅度中檔以下確定處罰。
對于涉及罰款的處罰,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自由裁量標準范圍內的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應當低于相應標準的中間倍數;
(二)自由裁量標準范圍內的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應當低于相應標準的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
(三)自由裁量標準范圍內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應當低于相應標準的最高罰款數額的50%。
第十條 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或者最高幅度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法定處罰幅度上限。自由裁量標準在法定處罰幅度范圍內設定有多個次級處罰幅度的,應當在具體違法行為對應的次級處罰幅度中檔以上確定處罰。
對于涉及罰款的處罰,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自由裁量標準范圍內的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不得低于相應標準的中間倍數;
(二)自由裁量標準范圍內的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不得低于相應標準的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
(三)自由裁量標準范圍內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不得低于相應標準的最高罰款數額的50%。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相分離原則。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案件調查部門向案件審查部門移送案件時,應當對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情況予以說明,建議不予處罰、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對于不予處罰、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建議,案件審查部門在決定處罰幅度時,應當重點審查。
第十二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自由裁量結果,應該由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案審委或案審辦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的通知》(明應急〔2020〕172號)同時廢止。
附件: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xls
政策解讀:關于對《佛山市高明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修訂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