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BG2021008
明人社〔2021〕56號
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
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區國資局:
現將《佛山市高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
佛山市高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技能
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
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佛山市委辦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廣東技工”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佛辦字〔2020〕17號)、《中共佛山市高明區委印發<關于實施“智匯高明”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見>的通知》(明發〔2020〕15號)和《佛山市高明區人才引進培育扶持實施辦法》(明府辦〔2021〕5號)文件精神,強化高技能人才培訓和傳承載體建設、加強和規范佛山市高明區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以下簡稱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產、運輸、經營和服務崗位等領域,熟練掌握專門知識和技術,具備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性難題,且取得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
本辦法所指培訓示范性基地,是以培養急需緊缺人才為目的,為本區培養和儲備技能人才,為產業工人、在校后備技能人才提供技能培訓服務并在全區中起到示范性引領作用的載體。
第三條 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要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圍繞傳統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行業(領域)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實施范圍原則上是區內以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為主要目標的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公共實訓基地以及大中型企業技能培訓中心。
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為期2年。
第五條 培訓示范性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會各類在職職工、在校后備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勞動者開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訓活動,使之達到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或高級技師(一級)水平。同時,培訓示范性基地還應積極承擔高技能人才考核與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培訓或研修課程開發、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務。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 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單位機構設置合理,部門職能和教職工崗位職責明確;已建立規范的培訓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制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未發生違規違紀事件。
(二)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建設和安全標準。能滿足年培訓2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與2個以上經濟發展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培訓特色專業(職業、工種)相匹配的實訓裝備;面向企業、學校和社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年培訓規模不少于600人,其中高級工以上培訓占20%以上。
(三)建立了完善的師資培養機制。重視教師隊伍建設,有滿足培訓需要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師生比為1:16-1:20;高級實習指導教師和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教師占實訓教師總數的30%以上。
(四)與2家以上大、中型企業建立了穩定的校企合作關系。有2個以上專業與合作企業共同研究確定專業建設、課程設置、培養計劃、師資建設、研發課題和培訓實習,并與合作企業共建了培訓實習基地,聘請企業高級技師、技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指導教師。
第七條 符合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條件并擬申報項目的單位,須按要求填報《佛山市高明區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制定《區級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
第八條 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評審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具備條件的單位按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知要求提出申請,并向所在鎮(街道)公共服務辦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佛山市高明區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附件1);
2.區級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附件2);
3.申請單位的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培訓資質批準文件(或辦學許可證)以及申請單位銀行賬戶。
以上申報材料按實際情況提供原件或校驗原件留存復印件,申請單位需校驗所有資料原件,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單位公章。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成冊,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存在不實情況的,一經核實,將取消其申報資格。
(二)資格初審。各鎮(街道)公共服務辦7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質、材料等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三)資格復核。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7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單位進行資格復核,確定提交專家評審的名單。
(四)綜合評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通過審核材料、實地評估等方式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擬認定的名單。
(五)結果公示。在區政府網站上對擬設立培訓示范性基地的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如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調查核實并處理,經調查異議成立且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撤消其資格。
(六)授牌。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后,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文認定設立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條 對培訓示范性基地給予15萬元的建設扶持經費,建設扶持經費分3次劃撥,其中總扶持經費的60%作為啟動經費在培訓示范性基地設立后直接撥付,剩下的在培訓示范性基地成立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按總建設扶持經費的20%經年度評估合格后撥付。
同一年度內,同一申報單位只能申領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扶持經費、技師工作站建設扶持經費、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扶持經費、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扶持經費中的其中一種扶持經費。
第十條 鼓勵培訓示范性基地申報省、市級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被評為省、市級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的,分別給予35萬元和25萬元建設扶持經費,具體按《中共佛山市高明區委印發<關于實施“智匯高明”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見>的通知》(明發〔2020〕15號)和《佛山市高明區人才引進培育扶持實施辦法》(明府辦〔2021〕5號)執行。
第十一條 建設扶持經費主要用于支持2個以上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培訓特色專業(職業、工種)建設所需技能研修實訓設備的購置改造與維護、原材料消耗、指導教師聘用、師資培訓、培訓基礎設施完善、課程設置和教材開發、與教學活動有關的科研活動及其他培訓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費、勞務費等與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范圍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項目產出與評估
第十二條 培訓示范性基地應形成以下項目產出:
(一)構建完備的培訓體系。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實施一年后,圍繞2個以上專業(職業、工種),從培訓模式、課程設置、師資建設、培訓裝備和能力評價等方面,構建成較為完備、系統的高技能人才培訓體系。
(二)形成規模化培訓示范引領效應。通過實施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增強規模化、系統化、個性化培訓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實施兩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訓能力不少于300人。
(三)總結技能人才培養規律。通過實施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總結高技能人才培訓的基本規律和科學方法,提煉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的經驗和做法,為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和規范化、系統化培養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享受區財政扶持經費的培訓示范性基地,要嚴格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建賬,確保財政建設扶持經費及時、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四條 培訓示范性基地要建立日常工作臺賬制度,如實記錄開展各項活動、取得的業績情況,以備考核評估查閱。
第十五條 培訓示范性基地實行年度評估制度。培訓示范性基地通過認定后,次年9月培訓示范性基地須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佛山市高明區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年度評估申請表》(附件3)和項目產出佐證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提出第一次年度評估申請,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培訓示范性基地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分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期滿后提出第二次年度評估申請,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培訓示范性基地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同步進行建設期滿驗收。
第十六條 培訓示范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取消其資格,收回牌匾,停止發扶持經費,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發放扶持經費:
(一)提供虛假材料被認定為培訓示范性基地的;
(二)培訓示范性基地制度不落實,責任人不履行職責的;
(三)未經同意遷移基地地址,或遷移基地地址經評估不符合條件的;
(四)不提交年度評估申請或拒絕接受年度評估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經責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沒有構建完備的培訓體系和總結技能人才培養規律或培訓示范引領效應不達標的;
(七)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其培訓示范性基地資格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0日。
附件:1:佛山市高明區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doc
3:佛山市高明區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年度評估申請表.docx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性基地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