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BG2022001
明財工〔2022〕4號
佛山市高明區財政局 佛山市高明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區級國有資本經營
預算及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收益收繳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佛山市高明區財政局 佛山市高明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佛山市高明區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及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00號)以及《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粵府〔2009〕13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與一般公共預算相互銜接。符合我區國有資本經營管理實際,并與我區原有政策規定相銜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堅持收支平衡,預算收入根據區級當年預計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結余編制,留有余地;預算支出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國資局)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或其他部門直接代表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含監管企業和持股企業)以及其他區屬國家出資企業(含區屬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上述企業以下統稱區屬企業。
第二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范圍及比例:
(一)利潤收入。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9號)要求,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按稅務部門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即企業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在抵扣以前年度虧損和計提法定公積金后)按凈利潤不低于30%上繳。
(二)股利、股息收入。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給國有股東的國有股利、股息收入,按100%收繳。原則上上繳的股利、股息可用于支持該企業的改革發展。
(三)國有產(股)權轉讓收入。轉讓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產(股)權獲得的(扣除轉讓相關費用后)凈收入按100%上繳。
(四)清算收入。一是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扣除清算費用后)凈收入按100%上繳。二是按照國有股權(股份)比例應分得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清算(扣除清算費用后)凈收入按100%上繳。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區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產收益按區政府規定上繳。
第五條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計算及繳交程序。
(一)應繳交利潤
1.計算公式。應上繳國有資本經營利潤=(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經批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允許抵扣的盈余公積金)×上繳比例。其中,母公司凈利潤是根據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中核定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采用合并報表所反映)的凈利潤來確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按企業首次實現盈利年度起,連續三年可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第四年度后則按見利計繳;允許抵扣的盈余公積金按國家規定確定。
2.繳交程序。企業繳交的國有資本經營利潤在次年6月底前,先根據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中核定的凈利潤,由企業(繳交主體)進行申報,如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表,并附送決算報表、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等材料,經區屬預算單位審核認定,發出上繳通知書后,于5個工作日內上繳。
3.繳交主體。應繳交利潤主體為本辦法第三條定義的區屬企業。
(二)應繳交國有股利、股息
1.計算公式。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應得股利、股息=應得的股利、股息×上繳比例。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應得股利、股息按分配單位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確定。
2.繳交程序。國有股利、股息在分配單位的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董事會及其類似權利機構表決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后1個月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母公司(繳交主體)據實申報,如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表,并附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后經區屬預算單位審核確認,再在股利、股息資金到賬,區屬預算單位發出上繳通知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繳。
3.繳交主體。應繳交國有股利、股息主體為本辦法第三條定義的區屬企業。
(三)應繳交國有產(股)權轉讓收入
1.計算公式。企業應繳交國有產(股)權轉讓收入=國有產(股)權轉讓凈收入(扣除出資額、政策規定可扣除項目、應交稅費后)×上繳比例。
2.繳交程序。區屬預算單位轉讓出資企業產(股)權。先由區屬預算單位在轉讓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進行申報,如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表,并附上產(股)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經審核確認,再依合同在轉讓資金到賬,區屬預算單位發出繳款通知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繳。
3.繳交主體。應繳交國有產(股)權轉讓收入主體為本辦法第三條定義的區屬企業或區屬預算單位。
(四)應繳交清算收入
1.計算公式。應繳交的清算收入=清算凈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后)×國有股份(股權)所占比例。其中,國有獨資企業按清算取得的(扣除清算費用后)凈收入計算,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按國有股份(股權)比例應分得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清算分得的(扣除清算費用后)凈收入計算。
2.繳交程序。清理組或清算管理人根據取得清算凈收入2個月內且于清算企業注銷登記前先進行申報,如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表,并附上企業清算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經區屬預算單位審核確認發出繳款通知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繳。
3.繳交主體。應繳交清算收入主體為清理組或清算管理人。
第六條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需要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國有企業發展需求,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設區屬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即注冊資本金),向現有區屬企業增加資本金(即注冊資本金),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業改革費用性支出。彌補區屬企業改革成本、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按國家、省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用于審計、評估、咨詢評審、系統維護等國有資產日常監管費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區政府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第七條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區政府部門組織區屬預算單位編制,經區政府審定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八條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區財政部門組織區屬預算單位,根據區屬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計劃進行測算。
第九條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布置下達。每年7月底前,區財政部門向區屬預算單位下發編報區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區屬預算單位向區屬企業下發編報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報計劃。每年8月底前,區屬企業向區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
(三)審核上報。每年9月底前,區屬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區屬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每年12月底前,區財政部門根據區屬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區政府,經區政府審定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條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區財政部門下達給區屬預算單位。
第十一條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二條區屬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屬預算單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三條區屬預算單位負責審核區屬企業申報的國有資本收益。在收到區屬企業的申報材料后,區屬預算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區財政部門備案。
區屬預算單位提出審核意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所監管的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區屬企業在區屬預算單位通知要求的時間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繳,并報告區屬預算單位。
第十四條區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區屬預算單位在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預算范圍內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資金直接撥付給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區屬預算單位編制預算調整建議方案報區財政部門,由區財政部門按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區屬預算單位應每季度匯總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區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預算年度結束后,區屬企業應按照區財政部門下發的編報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通知,向區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決算草案;區屬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區財政部門,由區財政部門匯總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區政府審定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區屬預算單位及其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并向區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區屬預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對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條區審計部門按規定對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資金,并依法接受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監督檢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立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資金支出方案的參考依據。使用單位申請使用國有資本收益資金時,應提出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經區屬預算單位審核報區財政部門批復后,作為開展自評和重點評價的依據;使用單位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自評。區屬預算單位分別對所監管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區財政部門會同區屬預算單位,對區屬企業使用區級國有資本收益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區屬企業必須按本辦法規定按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對欠繳國有資本收益的,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屬預算單位予以催繳;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征逾期費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收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中紀發〔2004〕25號)以及《廣東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實施辦法(試行)》(粵紀發〔2004〕9號)等有關規定處理,并在經營業績考核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并由區財政局會同區國資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 《佛山市高明區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工作細則》(明國資通〔2020〕10號)廢止。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鎮(街道)可參照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出臺鎮(街道)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收益收繳管理制度。
附件1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20XX年度
附件2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國有股利、股息)申報表
20XX年度
附件3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申報表
20XX年度
附件4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企業清算收入)申報表
20XX年度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