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BG2024005 號
明經濟〔2024〕64號
佛山市高明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關于印發
《佛山市高明區電子商務園區認定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有關部門:
為規范管理我區電子商務產業載體,推動電子商務業高質量發展,現將《佛山市高明區電子商務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
2024年6月27日
佛山市高明區電子商務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各級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工作部署,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園區的功能定位,規范我區電子商務園區的規劃建設,推動電子商務園區成為我區電子商務發展的有效載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明區電子商務園區是有明確經營管理機構,能夠提供與產業相適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并達到本辦法認定條件的電商產業集聚區,其表現形式可以為園區、商務樓宇、專業市場等產業載體。
第三條 以分布合理、運行高效、要素集聚、管理科學為目標,優化電子商務園區發展格局。各園區應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及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同本地優勢產業相結合,做好產業規劃,把握產業定位,形成產業特色,并努力推動建設電子商務產業鏈,實現對我區電子商務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章 園區的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 按照自愿申報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組織一次高明區電子商務園區申報、命名工作,具體申報時間及安排另行通知。電子商務園區申報認定工作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牽頭組織實施,各鎮(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進行初審并推薦。
第五條 申請電子商務園區的應符合以下基礎條件:
(一)園區經營管理主體是在高明區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獨立法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園區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在進駐園區在營企業中,電商及電商服務企業經營面積占比不少于60%(倉儲物流用房除外),或數量占比不少于70%。
第六條 申請跨境電子商務園區的應符合以下基礎條件:
(一)園區經營管理主體是在高明區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獨立法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園區建筑面積不少于2500平方米。
(三)在進駐園區在營企業中,跨境電商及其服務企業經營面積占比不少于60%(倉儲物流用房除外),或數量占比不少于70%。
(四)園區近一年與跨境電商相關的外貿進出口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與跨境電商相關的外貿進出口額以海關數據或中國(佛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綜合服務平臺數據或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和獨立站交易數據綜合認定。
第七條 申報管理及認定工作遵循“各級負責、公開公正、動態管理、擇優支持”的原則。具備認定條件的園區,按以下程序申報和認定:
(一)園區申報。園區向各鎮(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提交申報資料,包括園區申報表、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鎮(街道)推薦。園區所在鎮(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三)組織評審。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在收到園區申報材料后,按相關程序組織專家評審,由評審組在材料評審和實地走訪評審基礎上出具評審意見。
(四)征求意見。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審核專家評審結果后,在高明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網站進行公示,公開征集社會意見。
(五)正式認定。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意見處理完畢,通過評審后,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正式公布評審結果,并在高明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網站或其他網絡媒體公布名單。園區正式認定后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出具認定通知書。
第八條 園區經認定后,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授予“佛山市高明區電子商務園區”或“佛山市高明區跨境電子商務園區”牌匾。
第三章 管理與考核
第九條 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全區范圍內電子商務園區的統籌規劃、業務指導及考核工作。各鎮(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內電子商務園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指導與協調。
第十條 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對已認定的各電子商務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和復審制度,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被認定園區每年1月15日前將園區上一年度的統計表、建設情況報告(包括園區的建設發展進度、電子商務企業進駐動態情況、電子商務交易額度、創新管理機制等)等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并抄送所屬鎮(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
(二)被認定園區每三年復審一次。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收到復審資料后,委托評審小組在第一季度內組織審核匯報材料,并以組織園區入駐企業代表座談、實地回訪考察等形式進行復審。
(三)對于復審不通過的園區,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下達整改通知。整改期限結束后,經審核仍然不達標的,取消園區資格稱號,并在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政務網站或其他網絡媒體公示。
(四)對已經授牌的區電子商務園區,如發生特、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現弄虛作假、嚴重違法違規或年度、季度統計數據逾期不報且經督促后仍不上報的,予以摘牌,并暫停其三年申報工作。
(五)已經取消資格稱號的園區,不得再以區電子商務園區的名義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和享受相應的政策扶持。
(六)對于已認定的園區其經營主體、主導產業、園區產權發生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將情況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27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