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无码一区二区三区,亚洲欧美另类久久久精品播放的,亚洲AⅤ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国产欧美一区二区精品性色超碰,人妻无码ΑV中文字幕久久琪琪布,人人澡人人草,天天看片视频免费观看,1300部真实小U女视频免费

      《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實施意見(試行)》政策解讀

      點擊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政策解讀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201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對推進改革進行了頂層設計、總體部署。2018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6號),對我省改革工作進行總體部署安排。2017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開展清產核資,進行成員身份確認,股份量化,推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是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重點內容,既是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需要,也是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切身利益。

        (一)文件有授權。《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制定其成員身份確認的規定。

        (二)上級有要求。省政府指出在本次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工作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是改革試點的關鍵性工作,也是難點所在。目前還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解決辦法,需要各地去積極探索。我省2013年6月公布實施了《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專門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原則性界定,但是由于不夠完善,實際操作中一不小心就會“踩雷”。省政府要求各縣區要積極探索在縣域范圍內,出臺成員身份確認的指導性意見,對成員身份確認的時點、程序、方式、標準等有關事項作出原則規定;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

        (三)工作實際有必要。隨著我區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經濟利益不斷加大,尤其是新機場建設帶來的大規模征地,使農村經濟進一步活躍,村民中一些特殊群體,如外嫁女、非農業戶口的回遷人員等,提出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的申請不斷增加,利益訴求若得不致及時疏導和處理,必將引起矛盾糾紛,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和全區經濟發展。同時,我區主要的執行依據是2009年出臺的《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明辦發〔2009〕1號)中相關規定,但該意見已實施近十年,與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不適應,且部分內容與佛山中院、順德法院的判決相悖,不被審判機關認可。因此,在區級層面制定出臺《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實施意見(試行)》,科學、合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迫在眉睫。

        二、政策解讀

        1.成員身份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1)堅持依法界定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要嚴格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為補充。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遵照執行;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有規定的,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約定執行。

        (2)堅持充分發揚民主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應充分尊重成員主體地位,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成員身份確認方案和成員名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民主決定。確認過程應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既要堅持民主協商、讓大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村規民約之名非法剝奪或損害少數人的合法權益。

        (3)堅持尊重歷史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應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客觀實際,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實維護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4)堅持農村社會穩定的原則。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應積極穩妥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婚姻關系、財產狀況等理由,剝奪或非法限制符合條件的人員平等享有成員身份的權利。

        2.如何把握成員身份確認的政策界限?

        成員身份確認要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合法、準確、不遺漏,切實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3.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男性成員或本村原籍的男性村民娶入的婦女,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確認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男性成員或本村原籍的男性村民,初婚或喪偶再婚娶入農業戶口性質(指農業戶口或由原農業戶口改革為居民戶口)或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成員身份的婦女,依法將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能提供結婚后不再享受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證明的,確認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于男方再婚(喪偶除外)娶入的婦女,區級不作界定,屬于情形之外,由成員大會表決,防止在利益分紅較好的經濟組織中的男性成員利用重復離婚后再結婚,惡性要求經濟組織確認其多任配偶為成員,以達到獲取更多個人利益的目的。至于真正感情破裂而再結婚的,農村普遍會接受男方再娶入的婦女)。

        4.外嫁女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確認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結婚、離婚、喪偶為由,阻撓、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籍”“第二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大會決議、村規民約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規定,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這類人員屬于外嫁女,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后戶口未遷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能提供未享受夫方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證明的,確認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收養的子女,如何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合法收養的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和義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收養的子女,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確認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6.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軍人(義務兵),服兵役期間是否能繼續享受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退役后如何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軍人(義務兵),服兵役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退役后將戶口遷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確認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軍人(義務兵)服兵役,是響應國家號召,為保衛國家作貢獻,服兵役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在農村是普遍接受的。退役后將戶口遷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確認為成員,且無時間限制,因為退役軍人即使退役后,也隨時響應國家號召參與保家衛國。同時,國家為保障退伍軍人的權益成立了相應退伍軍人管理保障機構,從國家的層面保障和優待退伍軍人。因此允許其隨時將戶口遷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即確認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7.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在校期間是否能繼續享受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畢業后如何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在校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畢業后直接將戶口遷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確認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大中專學生讀書,是求上進的,也是社會鼓勵的,因此,在校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這在農村都是普遍接受的。鑒于畢業后,其本人可以自由選擇到其他城市工作、就業和發展,是否將戶口遷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其本人有自由選擇權,因此,規定其畢業后直接將戶口遷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才能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后,不直接將戶口遷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將戶口遷至工作所在地后再回遷的,則屬于情形之外,由成員大會表決確認)。

        8.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服刑的,在刑滿釋放后,如何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服刑的,在刑滿釋放后,將戶口直接遷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確認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體現人人平等的原則。

        9.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至今仍擁有以家庭承包經營方式承包農村集體土地,如何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至今仍擁有以家庭承包經營方式承包農村集體土地(以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準,對承包地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除外),戶口遷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確認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依據:1.根據中央和省有關“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的原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資格。

        3.根據2019年1月1日前實施的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由此可見,法律是保護承包方承包經營權,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為其將戶口回遷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留有空間。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及第三款“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的要求。考慮到我區有個別的村的出現承包地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現象,為使承包地不棄耕,不拋荒,對雖擁有以家庭承包經營方式承包農村集體土地的,但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人員,將戶口遷回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不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0.已通過帶資入社、出資購股等方式取得成員身份的,如何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已通過帶資入社、出資購股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且戶口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確認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依據:我區以荷城街道為主的大部分經濟組織,在2019年以前的10多年時間里,通過組織章程或成員大會表決,采取帶資入社、出資購股等方式,解決了大部分非農業戶口性質的本村村民的成員身份問題,化解了歷史遺留問題,維護了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本著“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的原則,應對這部分已通過帶資入社、出資購股等方式取得成員身份且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通過本文件確認這部分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以防止經濟組織換屆后,新任的社委不承認歷史和現實,而出現反水的現象,造成農村新矛盾不不穩定因素。

        11.符合什么情形可以保留其恢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權利?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戶口遷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仍擁有以家庭承包經營方式承包農村集體土地的(以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準,對承包地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除外),保留其恢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權利。

        依據:與第(一)部分:成員身份的取得第9款的依據相同,在不重復。承接第(一)部分:成員身份的取得第9款,應為這類人員將戶口回遷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留有空間,應當保留其恢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權利。

        (2)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形人員。

        12.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因結婚將戶口遷出并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離婚后將戶口回遷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其成員身份如何處理?

        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因結婚將戶口遷出并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離婚后將戶口回遷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由成員大會表決。

        13.非本村原籍(祖籍)的人員,出于其他原因,將戶口掛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不擁有生產資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其成員身份如何處理?

        非本村原籍(祖籍)的人員,出于其他原因,將戶口掛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不擁有生產資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類人員不能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4.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出國務工、求學的,其成員身份如何處理?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出國務工、求學的,認定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5.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曾經擁有以家庭承包經營方式承包農村集體土地,但至今已沒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成員身份如何處理?

        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曾經擁有以家庭承包經營方式承包農村集體土地,但至今已沒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戶口從小城鎮遷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允許其本人通過帶資入社(出資購股)的形式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依據:1.根據中央和省有關“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的原則。

        2.這類人員對村的開荒、建設等方面的集體積累是有貢獻的。同時,這類人員在承包集體土地期間,履行過義務,繳交過公糧稅費,是對國家有貢獻。因此,根據中央和省的基本原則,允許該類人群通過帶資入社(出資購股)的形式重新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3.2004年佛山市進行戶籍改革,取消農村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之分,全部為居民戶口。

        4.這部分人員成員身份界定不清晰,已引起不少信訪上訪,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這部分人的訴求將會越來越大,明確這部分人員的身份問題勢在必行。

        5.允許這部分人員通過帶資入社(出資購股)的形式重新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利于化解歷史遺留的問題,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這部分人取得成員身份后,會更好地融入村中,有利于村中的和諧團結,也讓他們更好地參與家鄉建設和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6.這部分人絕大部分在村中建了房,讓他們取得成員身份,有利于解決宅基地的歷史遺留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會為今后農村的和諧穩定埋下巨大隱患。

        16.對于本《意見》沒有明確的情形(人員),如何確認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本《意見》沒有明確的情形(人員),即屬于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員,其能否成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確定。

        17.哪些情形取消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取消。

        (2)依法或申請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取消;自取得之日起取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3)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

        (4)戶口遷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自遷出之日起取消;組織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成員身份取消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章程,符合恢復情形的應當恢復其成員身份。

        18.開展成員身份確認的工作需要哪些步驟?

        (一)組建工作機構。在村(社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經濟社社委[未成立經濟社的由村(居)民小組的小組長、副小組長]、成員(村民)代表、黨員代表組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相關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在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由工作小組組織召集成員(村民)代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規定,結合本經濟社(村民小組)[ 經濟社(村民小組):包括經聯社、經濟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未成立經濟組織的村(居)民小組。]實際,研究制定本經濟社(村民小組)的成員身份確認工作方案。

        (三)開展宣傳動員。采取群眾喜聞樂見方式,廣泛宣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的目的意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發布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登記公告,明確登記對象、登記基準日、登記時間、登記方式等內容,讓農民群眾知曉、積極參與身份確認工作。

        (四)成員身份確認程序。

        1.發出公告。由工作小組發出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的公告,并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告知村內所有人員,確保人人知曉。

        2.全面調查摸底。工作小組對戶籍在經濟社(村民小組)的所有人員進行清查,清查工作以戶籍為基礎,以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實施意見等為依據,確定經濟社(村民小組)所有人員的身份,填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表,匯總分析成員名單和結構,收集整理審查有關檔案和證明材料。對整理審查后的結果在村務公開欄、自然居住地進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通過各種方式告知相關人員。

        3.實施民主決策。由工作小組依據第一次公示結果的情況,召集成員代表,依法依規對第一次公示結果進行核實,形成成員名單報村(社區)和鎮(街道)備案,并進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工作小組要將相關情況收集匯總分析。第二次公示完成后,在鎮(街道)、村(社區)的指導下,工作小組對結果進行討論和核實,形成成員名單并提交成員大會表決。

        4.審核公示確認。由成員大會表決確認成員名單后,進行第三次公示。公示無異議,由工作小組對成員名單進行造冊登記,由每名成員簽字確認其成員身份。

        5.報送備案歸檔。工作小組負責收集整理成員身份確認有關的會議記錄、工作方案、公示材料、成員名冊、圖片影像等重要材料,按有關規定留存歸檔。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本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確認工作方案、成員名冊等資料的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上報各鎮(街道)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鎮(街道)經審核后,匯總上報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6.救濟方式。當事人對成員身份有異議的,由工作小組進行核實處理。若當事人對經濟社(村民小組)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向所在鎮政府(街道辦)提出申請,鎮政府(街道辦)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進行處理,若當事人對鎮政府(街道辦)處理意見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9.本《意見》可以作為追溯以前權利的依據嗎?

        本《意見》印發前已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繼續有效。本《意見》不作為追溯以前權利的依據。

        20.本《意見》由哪個部門負責解釋?

        本《意見》由佛山市高明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