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及主要依據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我區于2017年9月發布的《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及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明府字〔2017〕46號)與目前的森林防火形勢不相符。為順應當前的森林防火形勢,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確保森林生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須重新劃定森林防火區、擬定相關管理規定。
(二)文件的制定目的
加強森林防火管理,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確保森林生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森林防火條例》;
3.《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5.《關于印發《廣東省森林火險預警與響應工作機制(試行)》《廣東省森林防滅火會商調度機制(試行)》的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說明
(一)森林防火區
根據《森林法》第三十四條、《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通告》將全區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以內劃定為森林防火區。
(二)森林特別防護期
《通告》規定“我區森林防火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森林特別防護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依據是《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三)森林高火險期
《通告》規定“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節日期間或我區氣象部門發布森林火險橙色或紅色預警信號的時段,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依據是《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四)森林高火險區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通告》將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防火區范圍均為森林高火險區。
(五)禁止行為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通告》規定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1.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2.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4.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5.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6.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及《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通告》規定在森林高火險期且森林高火險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處罰規定
《通告》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依據是《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