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FG2020012號
明府辦〔2020〕13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
高明區住房保障租賃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住房保障租賃補貼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建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30日
佛山市高明區住房保障租賃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實支持本區住房困難家庭通過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解決居住困難,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關于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保函〔2016〕640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8〕40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佛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實施意見》(佛建〔2020〕26號)及《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明府辦〔2020〕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按租金分檔補貼原則,向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申請人(以下簡稱“保障對象”)發放的現金補貼,以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是住房保障的兩種不同形式,已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不能再領取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同一時期內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第三條 租賃補貼用于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在市場租賃住房,以確保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實處,提升保障對象的居住條件和質量。
第四條 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為:符合我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本區戶籍居民和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已享受我區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的保障對象不能再申請租賃補貼。
第五條 區住建水利部門負責統籌做好我區范圍內租賃補貼工作,落實上級下達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標任務,會同各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申請對象的保障資格認定、補貼標準確定、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區財政部門負責租賃補貼資金的籌集落實和租賃補貼的發放。區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職能部門參照《佛山市高明區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明府辦〔2020〕10號)規定的職責配合做好保障對象準入和退出資格審核,確保租賃補貼有效落實、公平分配。
各鎮政府(街道辦)設立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從事租賃補貼需求調查、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等準入和退出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租賃補貼資金籌集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上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10%以上的資金;
(四)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資金;
(七)可以納入補貼的其他資金。
第二章 租賃補貼的保障標準
第七條 租賃補貼計算公式:月租賃補貼金額=補貼標準×補貼面積×補貼系數,其中:補貼面積=保障面積-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積,按上述公式計算出來的月租賃補貼金額四舍五入取整數,單位為元。根據保障人數的不同,保障面積對應如下:
保障人數按家庭成員中具有本區戶籍、持有本區居住證的人數確定。
第八條 補貼標準按照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執行的市場指導價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數,單位為元)計算。租賃補貼標準實行動態化管理,區住建水利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及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九條 根據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和支付能力等,實行差別化的租賃補貼分檔發放標準。具體如下:
第十條 保障對象每月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金額不得超過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
第十一條 新市民家庭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時限不得超過5年,除保障對象系在本區從事環衛、公共交通等特殊艱苦崗位工作以外,保障期限屆滿后一般不再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二條 租賃補貼發放可結合本區住房市場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積等,經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適時動態調整補貼標準,不斷擴大保障范圍和提升保障水平。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租賃補貼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個家庭確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與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收養、扶養關系,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與申請人長期共同居住。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監護人應履行代為簽訂租賃補貼協議等責任。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離異)二代及其子女可視為一個
家庭,單獨申請;家庭內年滿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單獨申請;年滿18歲的孤兒,可獨立申請;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人需與其子女共同申請。
新市民因特殊情況不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受理時要將申請人直系親屬的信息進行系統登記和比對。
第十四條 本區戶籍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租賃補貼:
(一)申請人具有本區戶籍并在本區居住,家庭成員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區或申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區戶籍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沒購有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汽車(以購車發票為準)且購車數量不超過1臺;
(五)申請人家庭成員沒有成立注冊資本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公司。
申請人為農村戶籍的(含城中村),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在本區無宅基地,或雖有宅基地但經查實唯一宅基地上無住房或住房屬危房的,可以申請租賃補貼。
第十五條 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租賃補貼:
(一)申請人在本區工作,持有本區有效居住證;
(二)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在本區連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
(三)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五)申請人家庭成員沒購有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汽車(以購車發票為準)且購車數量不超過1臺;
(六)申請人家庭成員沒有成立注冊資本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公司。
第十六條 本區戶籍家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材料;
(三)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的收入材料(收入含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及其他收入),以及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材料(含納稅清單);
(四)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房屋權屬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上簽訂租賃合同的,可免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租賃房屋無法提供房屋權屬證明,但房屋符合居住條件且已在我區新市民管理服務部門進行房屋登記備案的,可以提交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佐證材料作為依據;租賃合同應逐步推廣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住宅)》示范文本;
(五)誠信承諾書;
(六)申請人家庭屬于區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證。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危重病人、殘疾人員、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人、公交司機、環衛工人的;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家庭的;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等符合加分條件的,提供相關材料;
(七)住房保障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申請之日前2年的社保繳納材料;
(三)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居住證、婚姻狀況材料;
(四)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的收入材料(收入含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及其他收入),以及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材料(含納稅清單);
(五)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房屋權屬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上簽訂租賃合同的,可免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租賃房屋無法提供房屋權屬證明,但房屋符合居住條件且已在我區新市民管理服務部門進行房屋登記備案的,可以提交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佐證材料作為依據;租賃合同應逐步推廣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住宅)》示范文本;
(六)誠信承諾書;
(七)住房保障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本區戶籍家庭將申請資料提交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或居委會辦理申請;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將申請資料提交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辦理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一)各村(居)委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相關信息全面錄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或錄入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鎮(街道)住建部門。
(二)鎮(街道)住建部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申請租賃補貼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初審開始至完成整個審批程序期間,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初審完成后,鎮(街道)住建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建水利局。
(三)不動產、民政、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流動人口管理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戶籍、收入、車輛、財產、居住證等有關情況出具審核證明,并在收到區住建水利局轉交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單等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反饋。其中:
區流動人口管理部門提供流動人口登記和居住證信息;
區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婚姻登記、低保、特困供養人員、收入等信息;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社保繳納及退休金領取信息;
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工商登記信息;
公安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信息;
區不動產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房產信息、農村宅基地信息;
區稅務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請之月前12個月個人所得稅報稅、完稅信息;
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公積金繳納信息。
區住建水利局在收齊上述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終審意見,并將申請審核結果通過區政府網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對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住建水利局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審核通過及公示期滿后,區住建水利局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租賃補貼保障范圍,并予以登記入冊。
第十九條 租賃補貼實行輪候發放制度,區住建水利局根據本區財政承受能力和保障需求以及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工作和申請時間等制定科學的輪候規則,輪候規則應根據保障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有效適配,優化資源配置,提升保障效率。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保障對象,區住建水利局應建立租賃補貼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政府網站公開。輪候時間超過1年的,區住建水利局應根據相關部門證明材料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核仍符合租賃補貼申請條件的家庭名單,重新予以公布。對不符合租賃補貼申請條件的,由區住建水利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本區戶籍家庭租賃補貼輪候時限一般應少于3年。新市民家庭根據我市積分服務的有關規定,申請積分入住領取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發放名單公布后,該次積分制的住房保障入住服務自動終止。
第二十條 符合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條件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需要優先保障的對象申請租賃補貼的,應當優先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一條 租賃補貼申領流程
(一)區住建水利局應在發放租賃補貼前通過區政府網站或其他途徑發布租賃補貼發放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保障對象名單、補貼標準、發放金額、租賃補貼協議簽訂時限、簽訂地點、需要提供的資料等。
(二)保障對象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攜帶個人銀行賬戶(復印件)、租賃發票等材料,提交區住建水利局審核,保障對象與房屋權屬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上簽訂租賃合同的,可免予提供租賃發票。
區住建水利局對保障對象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后,與保障對象簽訂《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書》,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
保障對象未按規定提供租賃發票等資料,或拒簽、逾期未簽訂《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書》的,視為放棄住房保障的權利,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三)《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書》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從簽訂《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書》的次月起計算租賃補貼,租賃補貼按季度發放,由區財政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劃入保障對象提供的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 正在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如果需要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區住建水利局提出申請,在有空置房源的情況下,區住建水利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公共租賃住房。成功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從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計租當月起取消租賃補貼保障資格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除不可抗力等情況外,保障對象成功分配公共租賃住房后放棄的,2年內不得申請租賃補貼。
第四章 退出與監管
第二十三條 租賃補貼實行年審制。區住建水利局每年定期聯合有關部門對正在發放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的戶籍、住房、車輛、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
保障對象應按要求提交年審資料并配合審查工作,由不動產、民政、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流動人口管理等部門聯合年審,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發放租賃補貼;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取消其保障資格并終止發放租賃補貼。在規定的時限內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查的,應取消保障資格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四條 保障對象在領取租賃補貼期間,家庭成員數量、戶籍、人口、收入、資產、房產、租賃房屋地址等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或須調整租賃補貼標準的,保障對象須在發生變化后30日內主動向所屬村(居)委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申報變化情況。區住建水利局按審核程序及時對保障對象情況進行核查并作出相應的處理。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對需調整租賃補貼標準的,重新辦理租賃補貼發放手續。
第二十五條 《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書》期滿,保障對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在協議期滿3個月前主動向所屬村(居)委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提出續期申請。村(居)委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將續期申請材料錄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由鎮(街道)住建部門初審后報區住建水利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保障對象進行復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重新簽訂《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書》。
保障對象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資料的視為放棄續期申請,租賃補貼發放期滿后,區住建水利局取消其租賃補貼保障資格。
第二十六條 在租賃補貼發放有效期內,經審查發現保障對象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自確定不符合條件次月起取消保障資格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七條 以租賃補貼形式對住房保障對象進行保障的,區住建水利局可依據租賃合同,將保障對象租賃的市場房源納入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進行統計備案。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對象領取租賃補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區住建水利局應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公示機制,及時、全面公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計劃、發放對象、申請審核程序以及房源、輪候、保障結果及退出情況等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租賃補貼發放的公平、公開、公正。
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的信息應同時公開,讓保障對象可以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情況,做出理性選擇,提升保障成效。
第二十九條 保障對象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情況或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等騙取租賃補貼的,或者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但未及時申報的,一經發現查實,區住建水利局應當立即取消其保障資格,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處理,并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三十條 保障對象故意隱瞞、弄虛作假或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佛山市高明區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明府辦〔2020〕1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住建水利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