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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主動公開                                                                                                                     GMFG2020015號

        明府辦〔2020〕15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建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4日


        佛山市高明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工作部署,加快完善我區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根據省住建廳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粵建保〔2020〕123號)、市府辦印發《關于推進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佛府辦〔2020〕12號)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投資或提供優惠政策支持,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供應,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并限定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住房的規劃、籌集建設、審核配售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區住建水利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共有產權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區發改、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稅務、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及銀行、證券公司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道辦)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好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工作。

        區住建水利局可委托事業單位、國有機構或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組織,負責承辦共有產權住房的需求調查、登記、建設籌集、運營管理和維護養護等事務。

        第五條共有產權住房由區國資局下屬的專業運營管理機構(簡稱代持機構)代表區政府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具體管理服務工作,包括與承購人簽訂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購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項。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六條區住建水利局根據上級規劃、任務要求以及我區共有產權住房需求,落實我區共有產權住房籌集渠道和重點項目。

        第七條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選址應當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結合城市功能定位、產業布局和需求分布進行,優先安排在需求較為集中、配套設施較為齊全、功能完善的區域。

        第八條自然資源分局應與區住建水利局等部門銜接,根據我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將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用于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列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不占用地方年度用地指標;要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儲備并落實到具體地塊,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確保足額保障和優先供應。

        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原則上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采取“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配建共有產權住房”方式由開發建設主體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自然資源分局應該在土地招拍掛公告文件中明確共有產權住房的配建比例、建設標準、收樓標準以及房屋價格限制等,上述內容應納入相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條款。

        第九條共有產權住房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要加強把關,保證住房質量。配套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共有產權住房應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并明確裝修標準。

        共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并結合實際,優化戶型設計,合理確定建筑戶型和建筑面積標準。向社會收購商品住房等方式籌集的共有產權住房,原則上按同一標準執行。

        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應當堅持“省地、節能、綠色、環保”的原則,積極采用產業化技術和工藝,鼓勵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滿足基本入住條件。

        第十條共有產權住房的籌集渠道包括:

        (一)政府組織集中建設;

        (二)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

        (三)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四)在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建;

        (五)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六)轉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七)接受捐贈等其他合法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三章  資金保障與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區財政局應當通過多渠道籌措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籌集等所需資金,加大投入力度。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籌集等所需財政資金可從住房保障相關資金中列支,并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籌集等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購買、轉讓共有產權住房按照面積份額計算確認相關稅費。承購人購買、轉讓共有產權住房所產生的稅費,代持機構不承擔,由承購人或轉讓方按國家相關稅收政策繳納,符合條件的,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共有產權住房的特點,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依據商業可持續原則,完善信貸管理制度,改進金融服務方式。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承擔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企業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融資。

        承購人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可參照商品住房有關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依照按份共有財產抵押登記規定及時受理抵押登記申請,提高抵押登記效率。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可按照國家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代持機構不與承購人共同承擔抵押義務。

        第四章  申購與審核

        第十四條共有產權住房保障對象為本區戶籍居民和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家庭成員中有本區戶籍居民,其申購按本區戶籍居民要求辦理申購。

        第十五條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供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購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購家庭應確定1名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購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購人。由申購人辦理相關的共有產權住房申購、確權手續。共同申購的家庭成員應當與申購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

        第十六條本區戶籍居民申購共有產權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購人為本區戶籍;

        (二)申購人及家庭成員在佛山市沒有住房,且5年內沒有住房轉讓記錄;

        (三)申購人及家庭成員在佛山市未享受過農村宅基地政策。

        第十七條新市民申購共有產權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購人常年在本區工作和生活,持有有效本區居住證;

        (二)申購人自申購之日前在本區連續購買社保滿5年以上;

        (三)申購人及家庭成員在佛山市沒有住房,且5年內沒有住房轉讓記錄。

        第十八條申購人在申購共有產權住房時,須按規定提交以下資料:

        (一)佛山市高明區共有產權住房申購表(原件);

        (二)申購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現場核驗原件);

        (三)申購人的婚姻狀況材料,離異的應當提交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文書(復印件,現場核驗原件);

        (四)誠信承諾書(原件);

        (五)申購人的居住證(復印件,現場核驗原件;新市民申購人提交,本區戶籍申購人不需要提交)。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家庭住房、財產、收入等情況,并聲明同意審核機關核查。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應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九條區住建水利局定期公布受理共有產權住房申請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本區戶籍居民將申請資料提交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申請,新市民將申請資料提交居住證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申請。申請和審核程序如下:

        (一)村(居)委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確認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對資料不齊全的,不予收件,并應當場通知申請人補充完整的資料,待資料補齊后,重新進行申請。村(居)工作人員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相關信息錄入市共有產權住房信息管理平臺,并將申請材料一并報送鎮(街道)城建水利部門。

        (二)鎮(街道)城建水利部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并自受理之日起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初審開始至完成整個審批程序期間。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初審完成后,鎮(街道)城建水利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建水利局。

        (三)區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不動產、流動人口管理等部門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關婚姻、社保、住房、居住證等情況出具證明,并自收到由區住建水利局轉交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反饋。其中:

        區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婚姻登記信息;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新市民申請家庭社保繳納信息;

        區不動產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商品房信息(包括商品房信息和5年內商品房轉讓記錄)、農村宅基地登記信息;

        區流動人口管理部門提供新市民申請家庭居住證信息。

        區住建水利局自收到上述部門反饋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終審意見,并將申請審核結果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住建水利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重新審核后應將申訴結果通知其本人,審核結果按申訴結果為準。公示期結束后,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區住建水利局應予以登記入冊,并將名單轉交給代持機構組織配售;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書面告知其原因。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條配售前,代持機構應制定配售方案,其內容包括共有產權住房的詳細信息(包括房屋地址、建筑面積、房屋價格、產權份額等)、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標準(根據家庭人數、房源情況等因素確定)、搖號配售各環節的時間安排等。配售方案應于公開配售前20天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代持機構應在搖號配售前10天組織符合條件的申購人看房,確定申購人購買意向。

        第二十二條申購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優先配售共有產權住房:

        (一)符合申購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住戶;

        (二)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共有產權住房優先供應對象。

        第二十三條代持機構在區住建水利局的指導下開展搖號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一)搖號。代持機構負責組織符合條件且有購買意向的申購人進行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搖號過程由公證機構依法全程公證,主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媒體監督,并可以邀請社會公眾現場監督。搖號結果需在區政府網站上公示5天。

        (二)選房。代持機構按照申購人搖號取得的順序,分批次通知申購人選房,選房日期具體根據房源數量和申購人人數確定。未按時到場參加選房的申購人視作自動放棄,該申購人本次申購資格作廢,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

        (三)合同簽訂與備案。申購人現場選定住房后,應當在30日內與代持機構、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明確房屋單元、總價、產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抵押約定、繼承約定、違約責任等內容。購房合同統一采用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的購房合同示范文本。購房合同簽訂后,開發建設單位配合代持機構按規定辦理網簽備案等手續。

        (四)辦理產權證。滿足不動產登記條件后,由開發建設單位協助代持機構、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代持機構、購房人分別領證。共有產權住房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證書附記欄標注“共有產權住房”,列明全體共有人、按份共有及各占比例等內容;在產權共同情況欄填寫“按份共有”,并附注“本房屋屬于共有產權住房,使用、抵押、轉讓、繼承登記時,需遵守共有產權住房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申購人放棄選定共有產權住房或在選定共有產權住房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放棄申購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第二十五條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并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戶、入學等公共服務待遇。

        第二十六條承購人已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自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后的60日內,主動騰退所占用、使用的公共租賃住房;領取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承購人,自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后的次月起,由區住建水利局停止發放住房保障租賃補貼。

        第六章  價格和份額

        第二十七條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前,由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對擬出售的共有產權房進行評估。

        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讓時限定銷售價格;通過政府組織集中建設及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銷售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由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住建水利局等部門和代持機構共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在產權轉讓、退出、回購時,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根據屆時評估價格和原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確定。

        第二十九條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承購人不得分割個人產權份額以及增購政府產權份額。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代持機構應當建立申請、配售保障對象檔案,完善紙質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各鎮(街道)城建水利部門、代持機構和區住建水利局在完成申請人選房簽約工作之日起1個月內,將配售家庭或個人及所選房屋等情況準確錄入市共有產權住房信息管理平臺。

        第八章  供后管理

        第三十一條共有產權住房應當用于承購人自住,承購人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區的,應當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承擔同等義務并享受同等服務。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在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進行區別對待。承購人無需繳納政府產權部分的租金。共有產權住房小區原則上應當實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由承購人承擔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物業服務等費用,在物業小區內行使業主權利,繳納按照整套共有產權住房全部產權建筑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并享受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的相應權利。承購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共有產權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條共有產權住房產權流轉實行封閉運行。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允許轉讓其所持有的產權份額。承購人需轉讓的,應當向區住建水利局提交轉讓申請。經區住建水利局審核通過后,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原則上由代持機構通過搖號抽簽的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的增值收益歸原承購人所有。轉讓時成交價格低于購買時成交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

        原承購人辦理產權轉讓應當取得區住建水利局出具的允許轉讓意見,并與新承購人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新承購人與原承購人、代持機構簽訂三方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當明確產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違約責任等內容。新承購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第三十三條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不滿5年的(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不得轉讓。承購人因法院處置共有產權住房產權的,或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致經濟困難(申請時須提供二級以上醫院相關專科醫生對其家庭成員重大疾病的明確診斷或傷殘等證明材料)等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應當向區住建水利局提出申請。經區住建水利局審核通過后,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原則上由代持機構通過搖號抽簽的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的增值收益歸代持機構所有。退出時成交價格低于購買成交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轉讓申請通過后,若沒有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代持機構可以予以回購,并用于共有產權住房用途。

        承購人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期間,承購人及其家庭成員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因承購人債務或抵押期間承購人不按抵押合同約定還貸等原因,共有產權住房將面臨被法院強制執行,以及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承購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退出個人所持有共有產權住房的產權份額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由代持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安排轉讓給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請人。法院強制執行無需進入拍賣程序,直接通知區住建水利局對相關承購人辦理共有產權住房退出手續,由代持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安排轉讓給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請人。若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未能轉讓給符合申購條件申請人的,代持機構可按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予以回購,并用于共有產權住房用途。針對法院強制執行,為避免原承購人獲得其份額房款后惡意轉移財產,代持機構應當負責或協調新承購人把房款劃入法院指定賬戶。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過戶手續由代持機構自行辦理。對符合上述情形的承購人未退出個人持有共有產權住房份額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其他住房的權屬登記。

        對退出共有產權住房份額后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原承購戶或承購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用公共租賃住房或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

        第三十四條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產權份額抵押。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承購人亡故,其法定繼承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并重新計算所得共有產權住房的時間。法定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按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第三十六條轉讓或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的,原產權人應當結清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視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承購人違規申購、使用、轉讓共有產權住房,以及按照合同約定必須退出但拒不退出,承諾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或直管公房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騰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將其失信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的,予以取消;

        (二)未辦理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的,由代持機構與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已辦理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的,由代持機構以原購房價與回購時市場評估價較低者作為回購價格,回購其所持份額,責成其限期騰退住房。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違規代理共有產權住房轉讓、出租等業務,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不按相關技術標準評估共有產權住房價格等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有關部門和代持機構工作人員在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區住建水利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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