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FG2020021號
明府辦〔2020〕22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建筑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建筑業發展扶持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建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6日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建筑業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廣東省建筑產業“十三五”發展規劃綱要》(粵建市〔2017〕24號)和《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扶持我市建筑企業做大做強的意見》(佛府辦〔2015〕15號)等文件精神,為優化我區建筑產業結構,實現單純對建筑行業管理向積極扶持建筑產業發展的方向轉變,增強建筑企業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能力,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企業,是指工商注冊地、資質注冊地(需要資質的企業)、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我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從事工程建設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的財政貢獻,是指會計年度內,企業在我區稅務機關繳納的入庫期實際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入庫我區地方留成部分。
第四條 設立區建筑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我區建筑企業發展扶持獎勵。由區住建水利局每年根據企業申請獎勵金額報區財政審批后,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章 建筑企業扶持獎勵
第五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建筑企業主項資質首次晉升為特級、一級的,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獎勵,首次晉升為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和工程監理綜合資質的給予50萬元獎勵,首次晉升為工程設計行業甲級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具有上市條件的建筑企業,列入區重點上市后備企業培育。
第六條 對2021年1月1日后持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設計綜合甲級資質、設計行業甲級資質及工程監理綜合資質的新引進的建筑企業,在將工商注冊地、資質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遷入我區后,視作享有首次晉升資質,享受本辦法第五條區內建筑企業資質升級方面同等獎勵政策。
第七條 鼓勵我區范圍內的社會投資工程項目優先選用我區建筑企業,凡我區范圍內的社會投資工程項目選用我區建筑企業的,按在該項目中建筑企業對我區實際財政貢獻的50%標準給予投資方等額獎勵,年度獎勵總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凡我區范圍內的社會投資工程項目選用外地建筑企業在我區設立分公司并在我區納稅和產值納入我區統計的,按分公司在該項目中對我區年度財政貢獻的40%標準給予投資方等額獎勵,年度獎勵總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 大力扶持我區建筑企業,對企業承攬區內業務年度財政貢獻在100萬元以上的,以上一會計年度該企業承攬區內業務財政貢獻為基數,按照當年承攬區內業務實際財政貢獻超基數部分的50%給予等額獎勵。低于上一年度該企業承攬區內業務年度財政貢獻的,不予獎勵。每年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鼓勵我區建筑企業到區外承攬業務,凡在區外承攬業務的建筑企業,以上一會計年度該企業區外承攬業務對我區的財政貢獻為基數,按照當年區外承攬業務對我區實際財政貢獻超基數部分的50%給予等額獎勵。低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區外承攬業務對我區年度財政貢獻的,不予獎勵。每年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條 為鼓勵企業創建優質工程,對在我區范圍內獲獎的建設項目進行獎勵。
(一)鼓勵打造精品工程
1.獲得魯班獎、大禹獎等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項的,獎勵承建單位100萬元,參建單位各20萬元。
2.獲得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或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的,獎勵承建單位20萬元。
3.獲得廣東省優秀建筑工程裝飾獎的,獎勵承建單位5萬元。
4.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獎勵勘察設計單位10萬元。
5.獲得廣東省嶺南特色建筑設計獎項的,獎勵設計單位5萬元。
6.獲得廣東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獎勵勘察設計單位3萬元。
(二)推進住宅產業化和綠色建筑建設
1.獲得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獎勵施工單位10萬元。
2.獲得廣東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獎勵施工單位3萬元。
以上獲獎的同一項目(企業)獲得不同級別獎項的,按最高級別獎勵。
第三章 獎勵扶持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條件:
(一)建筑企業自我區工商注冊登記后,累計對我區實際財政貢獻超過擬申請的獎勵金額,方可提出扶持獎勵申請。
(二)涉及連續獎勵扶持措施的,建筑企業需每年度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扶持獎勵的建筑企業,應于每年5月底前報送以下申請材料(材料一式兩份,提供原件復核):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相關資質證書;
(四)涉及獲獎建設項目的,提供獲獎材料;涉及財政貢獻獎勵項目的,提供納稅情況材料;
(五)未獲區內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扶持獎勵的建筑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企業向區住建水利局提交申請材料;
(二)區住建水利局初審;
(三)區住建水利局征求屬地鎮政府(街道辦)及區財政局、區稅務局意見;
在公示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查證無效的,方可取得相關扶持和獎勵。申請并獲批準的扶持獎勵,在下一年4月底前發放給申請企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獲得新進建筑企業獎勵的企業,須出具承諾書承
諾企業自獲獎后在我區存續期在10年以上;獲得區內建筑企業資質晉升獎勵的企業,須出具承諾書承諾企業自獲獎后在我區存續期在5年以上。存續期內,建筑企業不得抽走注冊資金或將注冊地址遷出我區,否則須退還獎勵(含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條 對同一獎勵扶持事項既符合本辦法規定,又符合省、市、區其他獎勵扶持政策的,只能選擇其一申請。企業按本辦法申報獎勵扶持的,須提供未獲得區內其他獎勵扶持政策的承諾說明,不得重復享受。同一項目或者符合本辦法同一獎勵扶持依據的,按照從高補差的原則進行獎勵扶持。
第十六條 本辦法各項獎勵扶持資金,由區財政先行墊付,再由區財政根據區、鎮財稅分成比例在稅收返還中進行減扣。
第十七條 獎勵扶持的申請主體,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一經查實,由區住建水利局會同區有關部門追回已發放的資金;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住建水利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建筑業發展扶持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