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FG2022003號
明府辦〔2022〕5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
高明區養老服務對象評估工作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養老服務對象評估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民政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6日
佛山市高明區養老服務對象評估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政部關于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3〕127號)和《佛山市養老服務對象評估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評估,是指為科學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以及明確護理、養老服務等補貼領取資格等,由專業人員依據有關標準,按照一定的組織方式和程序,對老年人經濟狀況、身體能力狀況、居住狀況、養老服務需求意愿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形成評估意見。
第三條 開展養老服務評估,應當堅持平等自愿的原則,尊重受評估老年人意愿,切實加強隱私保護;應當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確保評估結果真實準確,評估意見經得起檢驗;應當堅持務實嚴謹的原則,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充分利用現有的養老服務信息化系統,緊密結合實際,做到簡便易行,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評估主體
第四條 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由區民政局負責組織開展,各鎮政府(街道辦)協同配合開展。
第五條 開展養老服務評估,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記、有評估力量的醫療機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進行。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提供評估服務所需的固定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具;
(三)評估人員不少于4名(含4名),且具備以下兩種以上不同資質,包括: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康復治療師、養老護理員、社會工作者、老年人能力評估師資質;
(四)建立本機構管理制度及工作規范,積極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各級民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五)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六條 每次老年人能力評估由2名以上(含2名)評估人員同時進行。評估人員應為誠信紀錄良好,具備醫療、護理、康復、社工等專業背景的業務骨干,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估工作,保證評估質量。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七條 評估對象是申請接受養老服務、入住養老機構或申領養老服務政府補貼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章 評估內容
第八條 養老服務評估工作依據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評估》(MZ/T039-2013)標準和方法,對老年人進行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身份特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狀況等。
(二)身體狀況(能力)。主要對評估對象的日常生活活動與自理、精神認知、感知覺與溝通、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作出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級判定。健康體檢報告、醫院病歷、疾病診斷證明以及出院小結均可作為評估的其中一項依據,上述相關資料應當在經衛生健康部門許可開展健康服務的醫療機構內進行。
(三)居住狀況。通過對評估對象居住狀況的調查,區分為孤寡獨居、與配偶同住、與子女同住、與親友同住等情況,掌握評估對象的生活照護責任人及照護力度等。
(四)經濟狀況。通過對評估對象及家庭經濟收入情況的調查評估,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區分出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
第五章 評估流程
第九條 個人申請。評估申請應當堅持自愿原則,由老年人本人(申請人)或由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提出申請,提交《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申請表》及身份證、戶口簿、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榮譽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鎮政府(街道辦)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十條 受理。鎮政府(街道辦)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評估對象的身份特征、居住狀況、經濟狀況、服務需求意愿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區民政局。
第十一條 評估。區民政局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評估工作。評估機構根據評估對象實際情況采取預約上門評估和定點評估兩種方式。
上門評估指評估機構派出評估人員,按照標準工作流程上門或在評估機構內實施評估。定點評估是指定評估地點,由養老機構、評估機構或申請對象家屬將評估對象送至評估地點進行評估。
評估的一般程序:評估機構自承接委托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在《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意見書》上撰寫相關內容報區民政局。相關內容:應載明評估對象的評估結果、接受服務的方式(居家養老服務、社區日間托老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和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審核、告知。區民政局會同鎮政府(街道辦)進行審核。經審核擬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評估對象名單,由鎮政府(街道辦)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后,鎮政府(街道辦)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告知評估對象。并將享受補貼的評估對象名單報區民政局備案,同時通過網站、公告欄等一定形式予以長期公開。對不予享受補貼的評估對象,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政府(街道辦)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補貼對象因故亡、戶口遷移、已不符合補貼條件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享受補貼的,鎮政府(街道辦)應及時更新公開的名單。
第十三條 復核申請。評估對象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鎮政府(街道辦)提出復核申請。鎮政府(街道辦)在接到復核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應告知原評估機構,并要求其指派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人員組成復核小組(原評估人員不得參與復核評估),對申請人進行復核評估,作出的復核結果為最終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應為動態評估,在接受養老服務前進行初始評估;接受養老服務后,若無特殊變化,每12個月定期評估一次;出現特殊情況導致能力發生變化時,應進行即時評估。
第十五條 評估過程中要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嚴禁對外泄露評估結果。
第六章 評估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 用于選擇養老服務類型:根據評估結果,分析老年人服務需求,確定安排居家養老、社區日間托老或機構養老,用于制定個性化服務方案,提高居家養老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 用于確定養老護理等級;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養老護理等級,包括生活照料服務、護理服務、文體娛樂服務、緊急救助服務及其它服務等。養老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入住、制定護理計劃和風險防范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用于老年人健康管理:將評估結果作為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開展健康教育的必備要素,結合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養老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用于建立和實行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的主要依據:利用評估結果,完善并落實老年人社會福利政策,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經評估屬于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可根據評估結果發放不同標準的養老服務補貼。同時,評估結果可作為對民辦養老機構接收老年人入住給予運營補貼的依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具有本區戶籍且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務對象評估費用給予全額補助,按區、鎮政府(街道辦)5:5的比例承擔,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一)特困人員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低保標準1.5倍以內)中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三)低保家庭中8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老年人;
(四)計劃生育特別扶助人員中60周歲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或8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老年人;
(五)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六)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中60周歲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七)曾獲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榮譽稱號60周歲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其它服務對象評估費用由評估對象自行支付,評估機構應根據評估費用開具等額標準票據。
第二十一條 區民政局、各鎮政府(街道辦)應當加強評估機構的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專門的評估機構;應當選擇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過硬的人員參與評估,加強崗前培訓,使其具備醫學、心理學、社會學、法律、社會保障、社會工作等基礎知識;區民政局應當逐步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評估專家隊伍,積極開展業務培訓。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評估機構要確保評估質量,主動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監管和公眾監督,不得同時承擔依評估結論而開展的養老服務工作。評估人員與被評估對象或其提供服務的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向評估機構說明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一經查實,不再納入我區委托養老服務對象評估機構范圍:1次評估僅分派1名評估人員上門進行評估;2名評估人員到養老機構內為入住老年人進行評估,但分開開展評估工作;檢查記錄不完整、記錄不真實,存在人為錯誤,弄虛作假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由區民政局會同鎮政府(街道辦)進行約談、警告,累計達3次的評估機構,不再納入我區委托養老服務對象評估機構范圍:未在規定時間受理評估申請且不向申請人聯系說明,導致申請人不滿;評估對象自行承擔評估費用的,收費后不向申請人提供收費憑證。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控;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對查實發生營私舞弊行為或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濫發補貼資金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區民政局、各鎮政府(街道辦)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以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評估指標、評估結果等進行檢查,重點對復評情況進行督查。對評估行為不規范的機構和組織,予以糾正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接受養老服務且自愿申請接受養老服務對象評估(含接受居家養老服務、入住養老機構等)的老年人,由鎮政府(街道辦)確定集中評估時間,安排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居家養老服務對象)、養老機構等統一組織申請評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申請表
注:在相對應□打“√”。
附件2
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意見書
說明:評估結果分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養老服務對象評估工作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