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FG2022013號
明府辦〔2022〕16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規范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
拆遷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規范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程序規定》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征拆辦、自然資源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11日
佛山市高明區規范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征地拆遷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征地拆遷工作管理,規范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程序,牢固樹立以民為本思想,堅持以依法行政為前提,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本著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征地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納入國家、省、市和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需征收高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土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行為。
第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依照2020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實施征收;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征收。
實行先組織預征收土地后,再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涉及收回國有用地使用權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章 征收集體土地程序
第五條 征收部門會同征地實施單位積極主動參與項目規劃選址、前期摸底調查、編制概算、概算核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征地實施單位對擬征地范圍是否存在有違法違規建(構)筑物和違法用地等情況進行核查,必要時,按相關管理規定做好處理工作。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門代擬征地預公告,報區人民政府審核發布征地預公告,預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征地預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含附圖)、面積、權屬、土地現狀和征收目的,指定征收部門、征地實施單位,通知相關部門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暫停辦理事項等內容。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張貼公告同時,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并在政府門戶網站發布。
第七條 征地實施單位張貼征地預公告的同時,配合征收部門(或公證部門)做好對擬征地拆遷范圍沿線地面現狀開展航拍錄像和地面拍攝等證據保全工作,防止擬征地范圍內出現搶栽搶建現象。
第八條 征收部門負責指導征地實施單位,組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他權利人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登記。對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位置、權屬、種類、規格、數量等進行清點核實、登記造冊、標繪上圖。征地實施單位可聘請評估服務機構開展現狀調查登記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調查、測量、價值評估等工作,價值評估結果可作為補償依據。征收實施單位、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參與現狀調查登記的單位(或人員)應當對調查結果簽字認可(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
完成現狀調查確認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張貼公告同時,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公告應當告知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補償登記期限(原則上30天內完成登記手續)、登記地點等相關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配合現狀調查確認的,由征地實施單位自行現狀調查確認,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對現狀調查過程及結果辦理證據保全。
第九條 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征收實施單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
第十條 征收部門、征地實施單位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擬定《征地拆遷總體工作方案》、《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方案》和《養老保障方案》的征求意見稿報區人民政府審核印發。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一條 《征地拆遷總體工作方案》、《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方案》和《養老保障方案》擬定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布,并委托征地實施單位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開征詢公眾意見。
區人民政府審核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方案》和《養老保障方案》的征求意見稿一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告至少30日(張貼公告同時,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征求公眾意見結束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匯總報征收部門審核,征收部門審核通過的,報區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部門應當配合區人民政府組織聽證(召開聽證會同時,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征收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安置補償方案,形成《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方案》的送審稿,報請區人民政府審核發布。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區人民政府審核發布。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地實施單位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張貼公告同時,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公告張貼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十四條 征收部門負責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征地補償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預存金、留用地貨幣補償款應當足額預存(或預付),并出具預存款證明。
第十五條 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收集信息登記,應當主動聯系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證明材料及相關標的物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標準以前期現狀調查登記結果為準。
第十六條 征收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征地實施單位開展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地上建(構)筑物或附著物補償協議、房屋(住宅)補償安置協議等相關工作(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
征地實施單位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安置補償協議,協議應當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含附圖)、面積、地類,農民宅基地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獎勵與補助標準、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補償總額、安置途徑、費用撥付的期限和支付方式,留用地安置補償方式和標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付土地期限和方式、注銷或變更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期限,協議生效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征地協議簽訂后,征地實施單位按照協議約定足額撥付征地補償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他權利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收到征地補償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收到征地補償款證明。
征收實施單位擬撥付征地安置補償款的同時,應當書面告知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繳相應的征地社保費用。
第十八條 征地實施單位履行征地補償安置義務后,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協議約定的期限內移交土地。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協助申請變更、分割或注銷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十九條 在項目擬征收過程中,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符合用地報批條件的,由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指導屬地鎮(街道、西江產業新城)按規定組織用地報批材料,并逐級上報至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用地經依法批準后,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內容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用途、批準時間、土地位置、土地所有權人、面積、地類、征收時間、公告期限等(附批復文件、紅線圖、地類表)等具體工作安排。
區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告。同時,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張貼公告同時,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
第二十一條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向征收部門反映相關情況,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當地補償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等內容,書面提起對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屬人或使用權人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申請。征收部門通過審核后,及時向區人民政府申請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內容應當告知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對作出的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標準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送達被征收人,告知被征收人如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內進行復核。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逾期未提出鑒定申請或仍有異議的,征收實施單位按征收補償方案申請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的,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張貼公告同時,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同時負責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采用EMS郵寄或者留置送達方式,告知其當事人履行行政義務。
第二十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配合征收部門向區人民政府申請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責令被征地人限期交出土地。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書(張貼公告同時,應當現場拍照和錄像),并負責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可采用留置送達方式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采用EMS郵寄方式送達,告知其當事人履行行政義務。
第二十四條 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的,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書面向征收部門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征收部門審核通過后,提請區人民政府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收回國有土地程序
第二十五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征收部門按照上級下達項目征地拆遷任務向區人民政府申請啟動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啟動項目的征收工作,并明確項目的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及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來源。
第二十七條 征收部門根據政府批復,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委托書,明確雙方權責。
第二十八條 征收實施單位按照項目征地紅線圖報征收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確定項目征收范圍。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附征收紅線圖),通知相關部門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搶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
(二)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役、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注冊登記、變更。
(四)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五)土地、房屋的分割、轉讓、租賃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三十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相關被征收范圍內張貼區人民政府的征收公告。
第三十一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對征收范圍內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摸底調查登記工作:
(一)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區位、權屬、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
(二)被征收人是否具備享受社會保障住房條件、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情況;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物資、設備搬遷、企業納稅及職工工資等情況;
(四)其他有關情況。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調查登記時,房屋所在地的屬地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完成調查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張貼公告,供被征收人查閱。
為確保獲得項目征收成本的準確參考依據,征收實施單位可聘請第三方中介評估服務機構協助完成前期摸底調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調查情況擬定征收補償實施方案。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和標準;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區位與狀況;
(三)過渡方式和期限,獎勵與補助標準;
(四)停產停業損失計算標準;
(五)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征收部門會同征收實施單位將補償實施方案報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建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論證。
征收補償實施方案經論證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天。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1/2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鎮)、社區(村)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等。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聽證會意見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后報區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條 征收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開展社會風險評估工作,并會同征收實施單位組織政法委、發展改革、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建水利、信訪、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論證,并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置換房屋應明確或者動工興建。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和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告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范圍內張貼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等的處理辦法;
(六)房屋征收范圍內安全工作的負責單位;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八)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九)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區政務數據局關于定點采購的相關文件規定選定價格評估機構。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張貼公告,供被征收人查閱,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無異議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對公示的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的,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及被委托評估公司應當向被征收人進行解釋,解釋不成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告知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內進行復核。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逾期未提出鑒定申請或仍有異議的,征收實施單位按征收補償方案申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第四章 征收集體用地強制執行程序
第三十九條 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征地實施單位向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征收部門提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決定書:
(一)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阻撓和破壞征收土地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已經獲得補償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安置,逾期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
第四十條 申請作出責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責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申請書及相關依據文件;
(二)征地批準文件、補償安置方案及履行情況、按規定程序實施征地情況;
(三)無正當理由阻撓征地及多次協商不成的情況;
(四)土地及房屋的權屬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區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條 征收部門對責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報請區人民政府向被征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作出《責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決定書》。被征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在《責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決定書》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地實施單位與被征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依法進行調處協商。
第四十二條 《責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決定書》規定期限屆滿,仍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被征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履行義務。
第四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在《責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征收部門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區人民政府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以下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區人民政府作為申請主體);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征地批準文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送達憑證;
(四)征地補償足額到位的憑證;
(五)阻撓征地的圖片證據及協商的相關文字資料,協調、催告情況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土地及房屋狀況;
(七)被申請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佛山市高明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內實施情勢變化時,可依法評估修訂。《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規范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程序試行辦法〉的通知》(明征拆〔2019〕1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各鎮(街道)、西江產業新城其他征拆項目可參照執行。
附件:1.征收集體用地流程圖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規范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程序規定》的政策解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