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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主動公開                                                                  GMFG2022021號




        明府辦〔2022〕30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佛山市高明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和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審查)、發布、解釋、解讀、備案、評估、清理、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本區的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區政府及其辦公室、鎮政府(街道辦)以自己名義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

        區政府依法設立的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區級組織(以下統稱為部門)以自己名義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或者對社會影響重大、涉及面廣、牽涉多個部門共同配合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以政府名義制定和發布。其他影響較小、專業性較強、僅作具體操作性規定或僅涉及部門行政管理領域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應以部門名義制定和發布。

        第四條  區級有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清單由區司法局商區機構編制部門后擬定,按規定報請區政府審核確定后以區政府名義向社會公布。因機構改革等導致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主體變動的,清單及時作相應調整。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行政機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的內設機構及其他所屬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和發布規范性文件。區內行業協會或者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和發布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范性文件。以上機構和組織需要制定和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有權制定主體制定。

        第五條  下列文件不作為規范性文件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一)行政機關制定的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工作考核、檢查監督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范但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

        (二)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規范、工作制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工作計劃;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但該權利義務不具有確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工作意見、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規劃和發展綱要等;

        (四)明確行政管理事項的內部流轉程序、內部分工及辦理時限的文件;

        (五)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原文內容的摘錄、匯編;

        (六)法律、法規、規章已經明確制定程序的各類標準、規范,如收費標準、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程、技術規范等;

        (七)公布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八)具體征地事項的補償和安置方案,應急預案;

        (九)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征收等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執法文書;

        (十)表彰獎勵、人事任免等處理決定;

        (十一)成立領導小組或者議事協調機構的通知,講話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詢問答復函,請求批準答復函;

        (十二)對周期性工作作出要求,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但對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具有反復適用性的文件;

        (十三)行政機關與文件涉及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關系產生的文件;

        (十四)涉密文件;

        (十五)其他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作為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應當根據具體內容確定,可以使用“規定”“決定”“命令”“通知”“通告”“公告”“辦法”“規則”和“實施細則”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等特定稱謂。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應當結構嚴謹、邏輯嚴密;用語應當簡潔、準確;條文應當具體、明確,便于理解與執行。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且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和宣布規范性文件失效的決定長期有效。

        區相關單位應加強規范性文件的計劃管理,確保行政管理制度的連續性。

        第十條  區政府加強對全區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

        區府辦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并對各鎮政府(街道辦)的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區司法局負責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以及各鎮政府(街道辦)報送區政府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并在區政府領導下負責區政府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區政府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本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以及管理工作,并接受區司法局的指導。區政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本行政機關法制機構的作用,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質量。

        各鎮政府(街道辦)應當明確內部機構的職責分工,切實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區政府把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監督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原則上由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起草。文件涉及多個部門職能或者需要多部門共同執行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但應當明確一個起草部門為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由各起草部門協商確定或者由政府指定。

        部門規范性文件一般由制定主體的業務機構或法制機構負責起草。多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相關部門協商確定起草機構。

        經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批準,主辦部門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起草規范性文件或者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

        第十三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立法現狀和工作實際,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及其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評估。

        論證評估情況和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單位職責或者內容與其他單位關系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其他單位,起草部門原則上無需征求其意見,避免無謂增加其工作負擔。

        相關單位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書面回復相關單位,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或者單獨書面說明。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在完成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并經起草部門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初步把關和起草部門負責人同意之后,通過適當方式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六條  區級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統一在區政府門戶網站指定欄目進行。鎮政府(街道辦)制定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載體,由其自行決定。具備條件的,起草部門還可以另外利用知名商業網站、影響力較大的行業協會商會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渠道公開征求意見。

        對市場主體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門還應當通過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問卷調查、書面發函、實地走訪等方式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七條  起草部門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時應當明確社會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規范性文件屬于重大行政決策或者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吸收采納合理的意見,采納情況要向社會公布。不予采納公眾意見的,要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

        對與規范性文件規定內容相關的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提出的意見,要認真分析研究,充分考慮其意見以及該意見對營商環境的影響,吸收采納合理的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后稿件內容有重大調整的,起草部門應當視情況重新征求單位意見或社會公眾意見。重新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期限按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征求公眾意見和采納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或者單獨書面說明。

        第十九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的規定應當履行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特別程序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區級規范性文件草稿應當在完成前述征求意見程序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程序之后,

        由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參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標準進行合法性審核,再經起草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送審稿,不得以黨組會議代替部門辦公會議。

        區級規范性文件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送審稿應當經由全部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以及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起草部門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或者單獨書面說明。

        起草部門可以委托外聘法律顧問參與提供法律意見,但不得以外聘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意見代替部門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

        鎮政府(街道辦)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形成程序,由其自行決定。

        第二十一條  公職律師所在單位起草、論證有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安排公職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第三章 審核與審查


        第二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提請本級政府審議前應當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形成過程中該單位已履行審核職責的,政府辦公室可直接提交本級政府審議。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區司法局審查后再行發布。區司法局制定或者牽頭起草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形成過程中該局已履行審核職責的,免予審查。

        第二十三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由起草部門向本級政府辦公室提交;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由起草部門向區司法局提交。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由牽頭部門負責送審。

        規范性文件尚處于征求意見階段的,本級政府辦公室或者區司法局可不予接收。

        第二十四條  送審規范性文件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本級政府審議的請示及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代擬稿(適用于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提請區司法局審查的公函(適用于部門規范性文件);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條文注釋稿(條文注釋稿應當逐條注釋,列明制定依據,并標明具體條款);

        (三)起草說明(內容應包含制定背景、制定程序、主要內容、擬解決的問題,主要制度、措施的法律依據及合法性說明,征求單位意見和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情況等);

        (四)政策解讀文件(內容包含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擬解決的問題、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執行該文件時可能提出的其他疑問等);

        (五)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相關材料(包括征求單位意見材料和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對象、方式,回收意見的原件或復印件,對反饋意見的分析、意見采納情況及說明等);

        (六)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和有關參考文件;

        (七)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意見應由起草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人簽名。起草單位未設置法制機構的,由該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員審核并簽名),公職律師或委托外聘法律顧問參與提供法律意見的,應當一并附上相關材料;

        (八)部門辦公會議紀要;

        (九)起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征求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材料;

        (十)其他程序要求涉及材料(包括公平競爭審查材料及結論、專家咨詢論證報告、聽證會筆錄、聽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

        (十一)涉及實體內容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供修改對照表,明確修改前后內容對比。

        第二十五條  受理部門收到規范性文件送審材料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明顯不符合本規定的,告知送審部門補充完善相關程序并將送審材料退回送審部門。

        (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符合本規定的,但是送審材料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告知送審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或者完善,逾期未補充或者完善的,將送審材料退回送審部門。

        (三)規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完備、送審材料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送審部門。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查)。合法性標準包括制定主體是否適格,制定程序是否完備,是否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機關的決定或命令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證明事項,是否違法設定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是否增加行政機關的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等。

        司法行政部門發現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存在明顯合理性問題的,可以向送審部門提出建議。合理性標準包括是否體現公平、公開和以人為本原則,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高效、便民,是否采用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制定目的,是否結構嚴謹、邏輯嚴密、表述準確,與其他文件是否協調、銜接等。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送審部門的意見溝通,必要時可以參與指導、協調,送審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本規定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出審核(審查)同意的意見。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存在以下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

        (一)存在合法性問題的;

        (二)存在明顯合理性問題的;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四)應當征求、采納公眾意見而未征求、未采納的;

        (五)主要內容簡單重復上位法或者上級文件規定,未結合具體實際的;

        (六)相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分歧,送審部門未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七)文件在結構或邏輯上存在嚴重缺陷的。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存在合法性問題,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要求的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研究確定。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不存在前款規定的情形,僅有細微瑕疵的,司法行政部門可在出具審核(審查)同意意見的同時提出修改意見。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規范性文件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審核(審查)時限自司法行政部門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算。

        規范性文件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或者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書面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征求意見,送審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司法行政部門參與協調處理或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審核(審查)時限內。

        第二十九條  送審部門對司法行政部門的審核(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及理由,與司法行政部門協商或者向本級政府申請復核。

        政府規范性文件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送審部門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未完全采納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區司法局審查后同意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得再修改其內容。因特殊原因確需修改的,制定機關應當將修改后的文件送區司法局審查,未經審查同意不得發布。

        第三十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辦公室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審核后,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章  發布


        第三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發。

        第三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發布前由政府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編號;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前由區司法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

        統一編號格式如下:統一編號標注在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首頁右上角,字體為3號黑體字。統一編號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行政區域加規范性文件類別漢語拼音縮寫,應大寫。區及各鎮政府(街道辦)分別寫成GM、HC、YH、MC、GH等,政府規范性文件書寫成FG,部門規范性文件書寫成BG。第二部分,規范性文件發布的年份,以阿拉伯數字標識。第三部分,規范性文件3位數字序號,每年從001起。示例:高明區2023年第1件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為GMFG2023001;高明區2023年第1件部門規范性文件,編號為GMBG2023001;明城鎮2023年第1件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為MCFG2023001。

        第三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以正式文件形式發布,格式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印發之后10個工作日內公開向社會發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30日。未按要求向社會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的統一載體為區政府門戶網站,該網站刊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

        鎮政府(街道辦)規范性文件發布的載體由其自行規定。

        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在同級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和新聞媒體刊登規范性文件或者發布消息。

        制定機關應當在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部門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報送區司法局。

        第三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實施日期。規范性文件實施日期與發布日期一般應當間隔30日以上。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發布后不立即實施將損害規范性文件執行效果的或者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范性文件實施日期與發布日期間隔少于30日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原因。

        第三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五章  解釋與政策解讀


        第三十七條  按照“誰制定、誰解釋”的原則,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可以授權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負責解釋;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起草或者實施的,可授權牽頭部門負責解釋,或由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規范性文件解釋應當參照法律解釋的一般規則,并與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內容、制定目的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時,應當一并發布政策解讀文件,對其主要內容及其出臺的必要性進行解讀,最遲不超過3個工作日。規范性文件中所規定的措施或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或者社會輿論對政策內容可能存在理解偏差并造成社會較大影響的,應當進行重點解讀。

        政府規范性文件和涉及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綜合運用文字、圖表、圖片、音頻、視頻等兩種以上形式解讀。有條件的,還可以通過報紙和網絡媒體、新聞發布會、座談會、媒體專訪、在線訪談等其他方式開展政策解讀。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讀由起草部門負責,區府辦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政策解讀要求。

        部門規范性文件和鎮政府(街道辦)規范性文件的解讀由制定機關負責,司法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政策解讀要求。

        責任部門應當密切關注規范性文件發布之后的輿論動態,發現對政策內容存在理解偏差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情形的,應當主動或者應有權機關要求及時就輿論關注內容進行政策解讀。


        第六章  備  案


        第四十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政府及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具體報送備案工作由區府辦承擔。

        鎮政府(街道辦)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區政府備案,具體工作部門由其自行決定。

        第四十一條  鎮政府(街道辦)規范性文件報送區政府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時提交電子文本,直接送區司法局。

        第四十二條  報送備案的文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且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區司法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但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區司法局暫緩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四十三條  區司法局發現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其他明顯不當情形的,應當提出備案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報區政府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

        區司法局提出備案審查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60日內書面答復處理結果。逾期不答復或者拒不改正的,區司法局可以提請區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  審查過程中,區司法局可以要求鎮政府(街道辦)說明有關情況,鎮政府(街道辦)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也可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四十五條  區司法局應當定期向鎮政府(街道辦)通報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情況。


        第七章  評估和清理


        第四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施行后,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備案審查機關的要求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和宣布規范性文件失效的決定不納入評估范圍。

        第四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有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期間隔最長不得超過5年。

        規范性文件未規定有效期且未在規定期限內開展評估并通過的,或者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且未按規定重新發布的,自動失效。

        第四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負責評估;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涉及兩個以上的,由牽頭起草部門或牽頭實施部門負責評估。對評估責任部門有分歧的,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定。

        第四十九條  評估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報告,作為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評估與市場主體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與規范性文件規定直接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實施效果的評價和完善建議,并在評估報告中載明。

        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評估時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存在意見分歧的,應當主動協調,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書面回復相關部門,并在評估報告中載明。

        第五十條  規范性文件經評估后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規范性文件經評估后需要廢止的,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以及第三章、第四章規定的程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

        第五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重新發布。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發布的,區府辦應當報送市司法局備案;部門規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發布的,應當報區司法局備案。區司法局發現重新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章  監  督


        第五十二條  區司法局負責對區級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級部門的法制機構和鎮政府(街道辦)司法所具體負責對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并接受區司法局的指導。

        第五十三條  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區級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區司法局可以約談其負責人進行個案指導,或者直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第五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現行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鎮政府(街道辦)規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區司法局提出審查建議并說明理由。

        制定機關或者區司法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十五條  未經區司法局審查同意或者未在規定載體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區司法局可以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向社會公示該文件無效。

        鎮政府(街道辦)規范性文件不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區司法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  違反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區司法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不依法履行規范性文件審核(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省、市規范性文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區府辦2017年12月25日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明府辦〔2017〕187號)有效期屆滿之后自動失效。



      政策解讀:區司法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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