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FG2017011
主動公開
明府辦〔2017〕130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
高明區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金融辦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3日
佛山市高明區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企業發展,積極發揮財政資金扶持作用,緩解企業短期資金周轉壓力,幫助企業解決銀行續貸難題,設立佛山市高明區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融資專項資金”)。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4〕729號)、《佛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佛府辦〔2017〕18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專項資金是指由政府出資設立,專門為我區有還貸資金需求且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提供短期周轉的政策性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扶持對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條件的企業:
(一)依法在我區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取得經營范圍相關的行政許可,并誠信經營和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企業。其中包括具有企業性質的涉農組織機構(如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審核同意納入本扶持范圍。
(二)符合合作銀行貸款條件,且銀行同意為企業出具同意使用融資專項資金、承諾發放企業續貸資金和承諾無條件清償融資專項資金的書面材料。
第二章 資金安排
第四條 融資專項資金由市、區財政按1:4的比例共同出資設立,資金規模為9000萬元。其中,區級資金7200萬元,市級配套資金1800萬元。
第五條 融資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循環使用”的原則。
(一)資金專款專用。融資專項資金實行專用賬戶、封閉運行和規范化管理,并由合作銀行承擔資金歸還責任,保證資金安全。
(二)合理制定資金使用計劃,提高資金周轉效率。
(三)資金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天,由合作銀行承諾按時足額回撥,保證資金及時回籠,做到高效循環使用。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為加強融資專項資金的統籌管理,成立區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主任,成員單位由區財政局、區金融辦、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國土、住建)、區公資辦、人民銀行高明支行、高明銀監辦等單位的分管領導組成。區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負責籌集融資專項資金、制定相關管理細則、協調各合作銀行機構、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定期聽取融資專項資金運行情況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等工作。
區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設在區金融辦,作為融資專項資金的監管機構,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履行融資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管職責,對融資專項資金進行不定期檢查和督導。
第七條 高明滄江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區公資辦屬下公司)作為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的管理和運營,接受區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管委辦對該項業務的指導和管理,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與相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開立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對專項資金申請進行審批,進行資金劃撥與回收;對合作銀行月度、季度扶持企業續貸計劃提出建議,必要時對申請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進行調查,并做好宣傳推廣和定期報告等工作。
第八條 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應與合作銀行就融資專項資金相關事項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合作方式、資金使用流程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合理調度資金。合作銀行和資金管理平臺均應指定專人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四章 合作銀行條件及義務
第九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擇和確定合作銀行,由管委辦與銀行溝通對接,確定合作銀行,并報市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合作銀行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佛山注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且有一定信貸審批權限。
(二)分別與監管機構(區金融辦)、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高明滄江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并自愿履行協議義務。
(三)同意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為企業提供續貸服務,并無條件承擔足額及時歸還融資專項資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一)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融資專項資金安全。
(二)完善內部業務流程和業務指引,切實提升資金周轉效率。
(三)優化內部考核機制和加強內部員工業務培訓工作,加大融資專項資金的推廣力度。
(四)指定部門、專人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定期向高明滄江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報送資金運行情況報告。
(五)不將企業申請使用融資專項資金與企業資信評級掛鉤。
(六)不得就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額外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五章 資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原則上應向合作銀行提出申請,按照銀行續貸相關要求,一般于貸款到期前30天內向合作銀行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及提交相關資料,具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佛山市高明區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企業原貸款合同復印件;
(五)企業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復印件;
(六)企業融資及對外擔保清單;
(七)《佛山市高明區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委托劃款授權書》。
第十三條 初審。合作銀行負責審核企業續貸申請和是否符合使用融資專項資金條件。對符合續貸和使用融資專項資金條件的企業出具同意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書面核準意見及承諾書,并在《佛山市高明區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申請表》簽字蓋章。通過審核后,將相關資料報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復核。
第十四條 復核。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收到合作銀行遞交的材料后,對企業申請和合作銀行意見進行全面復核,對符合條件的資金申請予以審批,決定借款金額并簽署意見。同時委托合作銀行通知申請企業向區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預繳資金服務費。
第十五條 劃撥。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復核通過,及時從區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向合作銀行指定賬戶匯入相應資金,完成企業還貸手續。
第十六條 收回。合作銀行收到融資專項資金后,原則上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該資金轉回區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完成資金使用過程。
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根據融資專項資金實際使用時間,向使用企業收取資金服務費。
第十七條 歸檔。融資專項資金收回后,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及時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以備后查。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應按月或季度收集擬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名錄并制定用款計劃;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應根據融資專項資金用款情況及時與合作銀行進行事前溝通,做好計劃安排等準備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并定期將用款計劃報管委辦(區金融辦)。
第十九條 融資專項資金可根據區政府的扶持方向作出適當傾斜,助推我區優勢產業轉型升級;若融資專項資金無法同時滿足企業需求時,應按照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及扶持方向進行合理安排和調配。
第六章 資金額度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企業續貸額度內,且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特殊情況超過2000萬元的,由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視情況進行現場調查并將相關報告提交管委辦初審,并提請區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審批。
第二十一條 為提高融資專項資金的運轉效率,避免惡意占用資金資源,對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收取資金服務費,實行差額計算收取。資金使用2天及以內的,按日服務費率0.2‰;超過2天的,超過部分按日服務費率0.4‰;單筆資金使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7天。
資金服務費由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預收。企業應在融資專項資金劃撥給銀行前,預繳7天的資金服務費,最終結算時多退少補。
融資專項資金使用天數按融資專項資金從專用賬戶劃出之日起至相應資金收回至專用賬戶之日止的日歷天數計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第二十二條 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應建立和完善融資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單獨設置會計科目核算融資專項資金及收益;規范資金運營和管理費用列支,不得從融資專項資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關費用。資金服務費及融資專項資金產生的銀行利息在扣除繳納稅費及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運營等費用后,結余部分轉為風險準備金。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應合理編制好年度費用和預算,報區政府審批,嚴格控制費用支出。
第二十三條 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除按規定向企業收取資金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額外費用。若有違反,視情節分別予以警告、取消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資格等處理。
第七章 監督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應完善內部組織架構,做好財務管理及風險控制管理,建立崗位考核機制;業務管理和資金管理崗位分開設置,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按規定標準收取資金服務費,及時為企業開具收費票據;全程監測和跟蹤企業使用融資專項資金情況,建立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預警機制,及時催收還款,有效防范資金風險;督促合作銀行盡快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劃轉融資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將有關制度上報管委辦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立信息報送機制。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應每月、每季度定期統計業務數據,對融資專項資金運營情況及合作銀行貸款數據進行分析匯總,及時報送管委辦。當融資專項資金出現風險時,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應即時向管委辦報告,并詳細分析原因,提出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立定期審計機制。管委辦或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機構對融資專項資金的運行情況和合作銀行開展相關貸款業務等情況進行審計,并將相關審計報告報管委辦。
第二十七條 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對可能使融資專項資金面臨風險的情形啟動預警機制:
(一)當合作銀行收到用于還貸的融資專項資金到第6天仍未退回續貸資金的,高明滄江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應及時向合作銀行了解相關情況,原則上向合作銀行出具書面預警函。
(二)當合作銀行因特殊情況有可能導致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期限超過7天的,合作銀行須在收到融資專項資金7天(含7天)前向高明滄江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具體說明超期原因及計劃歸還時間(原則上延期不得超過5天),并承諾在計劃時間內歸還融資專項資金。延期期間的服務費收取標準按第二十一條執行,并由企業向資金管理平臺預繳計劃內延期天數的服務費;高明滄江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在收到書面說明后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管委辦審核,提請區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審批,并根據審批意見進行后續跟蹤處理。
(三)當融資專項資金發生損失時啟動叫停機制,并同時啟動追償機制,待風險化解后,經區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同意后再恢復業務。
第二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申請企業通過虛報、瞞報等方式騙取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將納入區融資專項資金企業黑名單,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融資專項資金使用申請;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如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采取取消合作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1.向申請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收取額外費用的;
2.與企業合謀騙取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
3.挪用企業申請的融資專項資金作其他用途的;
4.違反規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資專項資金發生損失的。
(三)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且借款企業落實續貸條件的,承擔按期足額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導致融資專項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融資專項資金歸還、補足的清償責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條 融資專項資金在滿足短期周轉資金和做好風險管控的情況下,經區政府同意,可擴大融資專項資金的用途,將部分資金調配用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其他用途。有關具體實施方案按照市、區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申請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在辦理貸款授信業務過程中涉及不動產、動產抵(質)押事項時,國土、住建、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和公安等相關管理部門應開辟綠色通道,予以優先辦理。具體操作指引由管委辦會同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及相關職能部門研究后制訂。
第三十一條 融資專項資金經市、區政府批準停止運行后,應及時做好相關清算工作,按原市、區財政出資比例返還本金,結余部分交區財政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日。有效期內遇上級政策調整的,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關于修訂后的《佛山市高明區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