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FG2017005
主動公開
明府辦〔2017〕68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辦法》
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17日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小微企業規范升級為上規模企業,鼓勵、引導和支持小微企業做精、做強、做優、做大,有效提升我區整體經濟質量和水平,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5〕4號)、《佛山市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工作方案》(佛府辦函〔2015〕38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每年安排小微企業上規模專項扶持資金,對經認定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進行資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 扶持范圍。
對2017年至2019年期間,我區新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小微型工業、商業批發業和商業零售業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和事后資金扶持。
規模以上企業指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工業企業、商品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批發業企業和年商品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零售業企業。
第四條 扶持標準。
(一)對首次實現上規模的小微型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
1.對首次實現上規模的小微型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萬元。
2.對首次實現上規模的小微型商業批發業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6萬元。
3.對首次實現上規模的小微型商業零售業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4萬元。
(二)對首次實現上規模的小微型企業給予事后扶持。
從2018年起,區財政通過預算安排,在小微型企業首次上規模下一年起連續2年內,按企業對區級財政貢獻的地方稅收收入增量額度的50%對企業進行事后資金扶持。
企業對區級財政貢獻地方稅收收入增量額度以小微型企業首次上規模后主體稅種稅收(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稅收收入合計,下同)相對于基數的增加部分為依據。
以小微型企業首次上規模當年主體稅種的地方稅收收入額為基數。
事后扶持資金=(企業申請扶持資金當年主體稅種的地方稅收收入-基數)×50%。
(三)單個企業累計獲得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及審批程序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在我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經營和納稅,有健全的管理及財務制度,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企業。
(二)企業2017年至2019年經營期間達到如下標準:
1.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
2.批發業企業年商品銷售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
3.零售業企業年商品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
(三)企業按規定通過企業一套表聯網直報經營收入,并經統計部門審核確認。
第六條 申報材料。企業申請扶持資金需要提交相關材料(提交復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驗),并加蓋企業公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具體申報指引由區經貿招商部門另行制訂):
(一)《佛山市高明區小微企業上規模一次性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
(二)《佛山市高明區小微企業上規模事后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三)《佛山市高明區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資金申請承諾書》(見附件3)。
(四)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企業申請扶持資金當年的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六)企業上規模當年及申請事后扶持資金當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七)企業實地照片(照片應清晰,并能多角度、多層次反映企業場地面貌、設備裝備、生產經營、產品類別等情況,不少于5張)。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申報、審核及審批程序。
(一)以自愿申報為原則,符合條件的企業將完整的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含電子版)裝訂成冊報送屬地鎮政府(街道辦)經促局。
(二)各鎮政府(街道辦)經促局收到申報材料后,組織現場核查,對材料進行初審,加具初審意見后報送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
(三)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會同區財政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發展規劃統計局(統計)對報送材料復審并核算扶持金額。區發展規劃統計局(統計)負責審核確認企業是否達到規模以上企業標準;區國稅局、區地稅局負責審核確認企業稅收入庫數額及稅收新增情況并出具確認文件;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會同區財政局制定扶持資金安排方案,報區政府審批。
(四)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審批意見,將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
第八條 申報受理時間。
扶持資金申請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體受理時間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另行通知。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視為自動放棄。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要按規定公開扶持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要會同區財政局做好企業申報資料存檔及扶持資金撥付等工作,確保扶持資金安全、及時、準確發放;不定期對獲得扶持資金的企業進行檢查,對企業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撤銷對其財政扶持,追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并取消該企業在我區申請各類財政扶持資金資格;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扶持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區政府已頒布的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負責解釋。
附件:1.佛山市高明區小微企業上規模一次性扶持資金申請表
2.佛山市高明區小微企業上規模事后扶持資金申請表
3.佛山市高明區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資金申請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