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FG2017015號
明府辦〔2017〕160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單親特困母親家庭公租房管理暫行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單親特困母親家庭公租房管理暫行實施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婦聯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6日
佛山市高明區單親特困母親家庭公租房管理
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解決本區戶籍的單親特困母親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讓困難群眾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同意將部分公租房用于安置我區各類人才及單親特困母親的批復》(編號:20170617)和《關于委托佛山市高明區婦女聯合會管理51套公共租賃住房的函》(明住建函〔2017〕179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用于安置單親特困母親家庭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親特困母親家庭是指家庭中的母親是沒有配偶的女性,需要撫養一個或以上的子女,且家庭屬于低保或臨界低保性質。
第四條 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嚴格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條 區保障性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區婦聯落實單親特困母親家庭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六條 公租房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核、廣泛公示、抽簽分配的制度。
公租房的申請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申請人撫養的子女以及贍養的老人。
第七條 申請單親特困母親家庭公租房的家庭必須符合下列6項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區戶籍。
(二)申請人是單親母親,其子女需要申請人撫養。
(三)申請人家庭屬于低保戶或者低保臨界戶。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沒有自有住房或雖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住房信息以房產部門登記為準)。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商業用房和價值10萬元以上的機動車輛,沒有成立注冊資本超過5萬元的公司。
(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不符合《佛山市高明區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提出住房需求申請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高明區單親特困母親家庭公租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婚姻情況證明,以及提供子女撫養情況
證明。
(四)申請人家庭的低保戶、低保臨界戶、成員身體殘疾等
證明。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房產、車輛狀況。
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將相關資料提交戶籍所在村(居)委會辦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完整、有效,按規定須由相關單位或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單親特困母親家庭的公租房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一)村(居)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天內,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請人婚姻、子女、家庭住房狀況等情況是否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進行入戶調查,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審核意見在村(居)委會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鎮(街道)婦聯辦理。初審不合格的,由村(居)委會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鎮(街道)婦聯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0天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將申請人資料錄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統。經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審核意見在鎮政府(街道辦)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婦聯。對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鎮(街道)婦聯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區婦聯在收到鎮(街道)婦聯報送的申請資料后,5天內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資料匯總,以函件形式發送到民政、國土、住建、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審核。上述部門應在收到相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婚姻、住房、戶籍等有關情況出具審核意見。其中:
1.區國土、住建部門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房產信息。
2.區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婚姻及申請人家庭是否低保戶等信息。
3.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是否成立注冊公司的信息。
4.區公安部門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車輛等登記信息。
(四)區婦聯在收齊上述部門提供的材料之日起10天內提出終審意見,并將各部門意見錄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區婦聯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租房分配范圍,由區婦聯予以登記入冊。對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區婦聯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的家庭,優先安排低保戶家庭,在滿足低保戶家庭公租房房源的基礎上,剩余房源再安排臨界低保戶家庭的配租。
第十一條 對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區婦聯建立公租房輪候登記冊,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原則參照辦法第十條。由于用于安置單親特困母親家庭的公租房房數固定,區婦聯每年定期公布單親特困母親家庭退租情況和公租房配租等信息。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二條 本批公租房是由區住建部門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中選擇固定的房源,用于安置單親特困母親家庭。區婦聯會同區住建部門在分配前通過區婦聯網站或其他途徑發布配租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租賃管理等信息。
第十三條 當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數少于或等于本次供應的房源時,由區婦聯組織申請對象直接進行搖號選房。當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數多于本次供應的房源時,堅持優先滿足低保戶家庭的原則,剩余房源再以“抽簽”的形式決定公租房的配租對象,在明確了配租對象后,再進行搖號選房。家庭成員中有下肢殘疾、視力殘疾、75周歲以上人員的優先安排低樓層的房源或電梯房。
搖號選房活動可邀請公證部門、監察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選房結果通過區婦聯網站或其他方式進行公示。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四條 公租房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已確定承租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攜帶配租通知書與政府委托的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格式采用廣東省統一印制的公租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租賃合同期原則上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租賃期滿后,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內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區婦聯等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2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報區婦聯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或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
第十六條 公租房的租金標準按照區住建部門和物價部門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
第十七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公租房,承租人應服從物業服務單位的統一管理,管理費用按照區住建部門和物價部門公布的標準收取。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區婦聯在公租房選房簽約工作結束后,按照區公租房管理的相關條例,完善紙質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區婦聯在完善配租對象檔案后,將配租對象的檔案資料報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條 區婦聯每年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公租房租賃家庭實行年審。原則上定于每年10月份對已進行實物配租滿半年以上的保障對象進行年審。屆時,區婦聯將會同民政、國土、住建、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復核承租家庭變動情況,根據復核結果對公租房的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經復核不符合租住條件的,承租人應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房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或提出續租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退出公租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擅自改變結構、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或賠償。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住房的,不再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退出公租房。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作為簽約方的政府委托單位,在收到區婦聯等審核部門的退房通知后,可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公租房,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再申請公租房: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的。
(二)擅自將承租的公租房轉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變公租房的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公租房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公租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公租房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的。
(八)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經向區婦聯申請并獲得批準后,可以給予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期、同地段、同類型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6個月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由區婦聯等審核單位發責令搬遷通知書給政府委托的管理單位,管理單位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由產權方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保障性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相關職能單位要依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相關部門對舉報事項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二十七條 區婦聯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對承租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一)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核查承租對象的證明資料、婚姻、住房等客觀情況。
(二)聯合相關部門檢查公租房的使用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婚姻、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責任部門應如實記錄申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高明區婦聯負責解釋,并可根據運行情況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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