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FG2017001
主動公開
明府辦〔2017〕4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
我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調整我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調整后的征收標準如下:
一、城鎮居民社會撫養費計征方法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以我區2015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27664元為基數(下稱城鎮居民收入基數,下同),對男女雙方分別按基數的3.5倍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96824元,超生人員上年實際收入高于27664元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以其超生第一個子女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城鎮居民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城鎮居民收入基數的2倍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55328元。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以城鎮居民收入基數的4倍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110656元。
(三)城鎮居民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城鎮居民收入基數的7倍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193648元。
(四)城鎮居民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條件,但生育時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城鎮居民收入基數的2%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553.28元。
二、農村居民社會撫養費計征方法
(一)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以我區2015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18376元為基數(下稱農村居民收入基數,下同),對男女雙方分別按基數的4倍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73504元,超生人員上年實際收入高于18376元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以其超生第一個子女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農村居民收入基數的2倍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36752元。農村居民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以農村居民收入基數的4.5倍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82692元。
(三)農村居民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農村居民收入基數的8倍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147008元。
(四)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條件,但未辦理審批手續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農村居民收入基數的2%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367.52元。
三、夫妻雙方生育子女后離婚,在沒有婚姻關系存續情況下再生育子女的,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含第二胎)子女的征收辦法計算征收標準。不符合省《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按超生定性。
四、當事人故意隱瞞生育事實造成超生的,對超生者雙方分別按基數的最高倍數,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上述違法生育或未經審批再生育人員男女雙方戶籍登記地(或戶口性質)不同的,各按其戶籍登記地(或戶口性質)征收標準計征。
五、流動人口違規生育子女的,其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本征收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對發布之日后的違法生育行為,按以上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進行征收。
附件:2016年高明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表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2016年高明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表
單位:元
單 位 | 居民收入基數 | 超生一孩 | 超生二孩 | 未婚生育 | 未婚生育 | 有配偶又與 他人生育 | 未辦審批手續 再生育 |
二孩 | 三孩 | ||||||
單方 | 單方 | 單方 | 單方 | 單方 | 單方 | ||
城鎮居民 | 27664 | 96824 (3.5倍) | 193648 (7倍) | 55328 (2倍) | 110656 (4倍) | 193648 (7倍) | 553.28 (2%) |
農村居民 | 18376 | 73504 (4倍) | 147008 (8倍) | 36752 (2倍) | 82692 (4.5倍) | 147008 (8倍) | 367.52 (2%) |
注:1.以上征收數額為本區戶籍單方標準。
2.夫妻(或男女)雙方一方屬城鎮居民,另一方屬農村居民的,按各自征收標準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3.本表的征收標準計算基數按我區2015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我區2015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對其實際收入高于計算基數的超生人員,還應對其超過部分按照一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政策解讀:關于《關于調整我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