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FG2024001號
明府辦〔2024〕1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
禁止在我區部分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的通告》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關于禁止在我區部分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公安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2日
關于禁止在我區部分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了保護我區生態環境,減少污染、噪音、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我區部分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現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荷城街道中山、嶺南、金華、竹園、長安、健力、安泰、月明、育才、三洲、河江、泰華、明湖、羅西、倫埇、阮埇、蘇村等十七個村居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區域不包括以下地點:沿江路以東(君御海城至濱河PARK段)、海濱公園、西岸大橋起往滄江水閘方向300米河堤段。
三、法律法規還禁止在以下特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人口密集居住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的區域。
四、燃放種類。個人僅限燃放C、D類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類別以產品包裝標識為準。
五、重大慶祝或慶典活動需在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核查批準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家長應教育子女自覺遵守本《通告》。未成年人違反本《通告》規定造成損失或傷害的,除依法對本人作出處理外,其監護人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九、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以及廣大師生、居民,應自覺維護本《通告》的實施。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機關110及相關職能機關舉報。
十、本通告自2024年1月15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五年,由公安分局負責解釋。
附件

政策解讀:關于禁止在我區部分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