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府辦〔2015〕165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23日十四屆區政府8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佛山市高明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養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營造激勵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粵科函高字〔2012〕345號)、《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后補助試行辦法》(佛府辦〔2015〕37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圍繞我區421產業(優化發展紡織服裝、石化塑料、金屬材料、食品飲料等四大傳統產業;加快發展新能源、新材料兩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發展以裝備制造為主的先進制造業),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為宗旨,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第三條 政府積極倡導孵化器投資主體多元化、運作市場化、發展專業化和國際化。鼓勵大中型企業、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孵化器,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四條 區財政設立“佛山市高明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孵化器建設、在孵企業租用辦公場地、畢業企業科研等給予扶持。
第五條 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是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區級孵化器)認定及扶持的業務主管部門,區財政局是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區級孵化器認定
第六條 區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區設立,符合我區產業發展規劃和新興產業布局,產業特色鮮明,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且注冊資本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正常運營1年以上。
(二)發展方向明確,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60%以上的管理人員具有大專或大專以上學歷,專業結構合理。專業孵化器應配備高級專業技術人才。
(四)固定資產投資額(從工商注冊之日起至申報之日止)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屬綜合孵化器的,自有或租賃場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屬專業孵化器的,自有或租賃場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賃場地作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報之日起不少于5年。場地屬自有物業的,產權應當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場地屬租用物業的,租用合同應當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五)屬綜合孵化器的,符合條件的在孵企業應達15家以上;屬專業孵化器的,符合條件的在孵企業應達10家以上。
(六)孵化器的服務設施齊備,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融資、信息、咨詢、市場、培訓、知識產權、技術開發與交流、人才交流與管理、國際合作等綜合服務。
(七)專業孵化器應具備能為在孵企業提供專業技術開發的公共研發平臺和支撐體系。
(八)須有30%以上的在孵企業已申請1項以上發明專利。
第七條 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孵化器可向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提出認定區級孵化器的申請,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進行材料初審,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認定。
第八條 已獲得國家級或省級認定資格的孵化器自動納入區級孵化器的管理范圍。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條 對認定的區級孵化器,給予下列扶持:
給予區級孵化器一次性50萬元的軟環境建設資金補貼,鼓勵其完善軟環境建設,為在孵企業提供科技創新、物業管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知識產權、項目申報、咨詢、培訓、法律、創業導師、商業投資、國際合作等服務。
第十條 積極實施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滅零”行動,引導孵化器向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給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省級孵化器資金扶持。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省級孵化器)的,給予一次性補貼資金100萬元;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給予一次性補貼資金300萬元。
第十一條 優先支持配設風險投資基金,且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其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的孵化器。
第十二條 優先鼓勵通過“三舊”改造建設孵化器。在符合我區“三舊”改造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享受相應的優惠扶持。
第十三條 對區級孵化器內符合條件的在孵企業,給予扶持。
(一)資格條件。
1.新辦或成立不到3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分支機構)、且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初創型企業。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已認定的區級孵化器內。
2.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
(1)屬于科技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
(2)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所列《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
(3)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
3.企業員工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總人數的40%以上。
4.企業的開發能力較強,以自主開發為主,開發的產品技術水平較高,商品化、產業化前景較好,市場潛力較大。
5.企業產權明晰,運行機制及經營狀況良好,有納稅記錄。
(二)扶持政策。
1.場地租金補貼。場地租金是指在孵企業在孵化器內租賃場地的租金(場租單價以不高于本地區內同時期同類型用途的物業租賃單價平均水平的1.5倍為限)。補貼總金額(不含物業管理費)按租用總面積梯度計算:200平方米(含)以下補貼租金總額的50%,對超出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30%予以補貼。根據在孵企業與孵化器簽訂的合同條款中的實際場所面積給予補貼,在孵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6萬元,連續補貼24個月。
2.優先支持申報各級科技經費的扶持。
第十四條 對從已認定的孵化器畢業后落戶我區,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給予扶持(本辦法發布前已畢業的企業不能享受)。
(一)資格條件。
1.在我區已認定的孵化器內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市場占有率;有一支穩定高效的管理隊伍、技術開發或技術服務隊伍,企業管理規范。
2.年主營業務收入達500萬元以上,有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
3.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4.有穩定的科技投入,近2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以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二)扶持措施。
符合以上條件的畢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四章 評審及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每年定期集中受理區級孵化器的認定申請;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有關資助、補貼的申請。
第十六條 區級孵化器認定以及專項資金補貼的評審程序如下:
(一)資格初審。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依照有關規定,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資格審查,依照項目申報條件,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
(二)專家評審。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自行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織技術、管理、財務等方面的專家,組成5人或7人的評審小組,對有關申請單位和項目進行考察和論證,并提出評審意見。
(三)公示。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將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對外公示10個自然日。公示期間接到相關舉報和質疑的,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負責調查、核實并處理。
(四)發文認定。
(五)簽訂合同。獲扶持專項資金補貼的孵化器、企業與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簽訂《高明區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
第十七條 區級孵化器認定以及專項資金補貼的申報材料要求如下:
(一)申報認定區級孵化器,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七份):
1.《佛山市高明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書》;
2.企事業單位注冊及稅務登記的有關材料,單位章程;
3.孵化場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及附圖)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專職管理工作人員名單、職務以及學歷證明復印件;
5.孵化器建設情況及未來3年發展規劃;
6.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7.孵化器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8.在孵企業名冊及已申請專利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申請國家、省、區級孵化器建設扶持資金補貼的,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佛山市高明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
2.各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證明文件;
3.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4.稅務登記證和年度國、地稅納稅證明;
5.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申請在孵企業場地租金補貼的,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佛山市高明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扶持資金申請表》;
2.企事業單位注冊及稅務登記的有關材料;
3.場地租用協議或房產證;
4.企業員工名冊(含學歷證明)和社保證明;
5.主營項目(產品)的專利、檢測報告、銷售等相關證明材料;
6.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7.場地租用協議。
(四)申請畢業企業扶持資金補貼的,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高明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扶持資金申請表》;
2.企事業單位注冊及稅務登記的有關材料;
3.主營項目(產品)成果應用及企業經營狀況證明材料;
4.近2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經營不足2年的企業,按實際年度出具審計報告)和近1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5.企業經營及自主創新總結報告;
6.企業年度納稅證明;
7.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8.知識產權材料:知識產權證書(已授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摘要,通過轉讓、受贈、并購取得的知識產權需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5年以上的全球范圍獨占許可的專利獨占許可合同(協議)及備案批復證明材料等;
9.企業員工、學歷情況證明材料。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八條 區級孵化器的扶持專項資金補貼主要用于支持區級孵化器的公共服務平臺和網絡通訊建設、實驗室儀器設備購置以及區級孵化器組織企業開展或參加國內外交流活動交通費用補貼、人員培訓費用等;在孵企業科技項目資助主要用于在孵企業項目孵化過程中產生的研發人員經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設計試驗費、管理費等;畢業企業所享受的科研經費補貼主要用于企業研發設施和研發環境的建設。
第十九條 區級孵化器建設資金補貼、在孵企業場地租金補貼、科技項目資助、畢業企業科研經費補貼按照區科技經費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區級孵化器建設資金補貼使用單位、科技項目資助承擔單位要與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簽訂《高明區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根據進度計劃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對已認定的區級孵化器及在孵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考核1次。區級孵化器應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報送《高明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表》。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認定資格及稱號,自取消認定次月起停止發放在孵企業場地租金補貼。
第二十一條 對項目組織和管理中違反操作規定、徇私舞弊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負責解釋。此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