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府辦〔2015〕80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高明區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高明區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暫行實施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環保局反映(聯系電話:88988203)。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1日
高明區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
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環境保護行政責任,改善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佛山市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暫行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和區有關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崗雙責”,是指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和區有關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既要履行職務對應的崗位業務工作職責,又要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和區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區環境保護局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保護直接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
第二章 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和環境安全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空間開發格局,實施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二)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管理措施、辦法,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持續改善生態環境。
(三)對本行政區域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嚴格落實污染減排項目建設。
(四)負責組織實施關閉、拆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排污口和違規建設項目;依法關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污染企業。
(五)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成立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儲備充足的環境應急救援物資,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六)負責加強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加大環境保護經費投入,不斷提升環境保護執法、環境監測、環境信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開展各類生態建設示范區創建,不斷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八)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大自然生態系統環境保護力度,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開展生態建設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
(九)負責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度激勵。
第七條 區環境保護局職責:
(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各相關單位落實環境保護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并監督實施全區環境保護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擬定全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
(三)負責污染防治的監督、指導,監督責任單位建立并落實好廢氣、廢水、廢渣、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負責對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四)督促各行業企業落實污染減排目標責任,組織制定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及年度實施方案,督查、督辦、核查各責任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會同監察等相關部門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
(五)督促指導責任單位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消除環境破壞。按管理權限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牽頭推動全區水環境綜合整治、大氣污染防治和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
(七)負責農村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定生態保護規劃,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
(八)指導協調全區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置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重點區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環境安全隱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排污費的使用和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
(十)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發布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環境行政許可等環境信息。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和指導民間環境保護組織工作。
(十二)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三)開展區內和市內各區間環境保護的合作和交流。
第八條 區委宣傳部職責:
(一)會同區環境保護部門組織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生態文明、生態文化、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重大宣傳活動。
(二)指導新聞媒體加強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和環境生產工作舉措、先進典型、經驗等公益宣傳。
(三)負責協調、指導、組織完善環境事件新聞發布機制,引導媒體正確報道事件信息。
(四)引導媒體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區發展規劃統計局(發改)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經濟、資源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組織編制全區熱電聯產規劃時,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保護部門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
(三)負責嚴把高耗能、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的產業政策關,嚴格做好該類項目的立項工作。
(四)負責推進能源戰略性結構調整;綜合協調節能減排工作;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綜合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
(五)負責制定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以及貫徹落實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政策。
(六)協調做好減排配合工作,負責做好職能范圍內的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
第十條 區發展規劃統計局(規劃)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城鄉規劃決策,編制城鄉規劃應明確各功能區定位,避免工業區、居民區、文教區等混雜引發環境問題。
(二)負責配合加快實施功能區規劃,優化空間布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根據市相關要求,配套出臺生態控制線管理辦法,建立開發保護制度。
(三)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重點項目建設納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區發展規劃統計局(統計)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強與區環境保護部門的溝通,嚴格審核把關企業上報的能源消耗,印染布、機制紙、陶瓷等重點排污行業產品產量數據,合理反映出真實情況。
第十二條 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職責:
(一)組織編制工業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二)負責全區節能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和促進清潔生產的有關規劃和政策措施;實施煤炭總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嚴格控制新增煤電項目;監督管理成品油市場運行和經營活動;牽頭協調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推動循環經濟系統工程建設;組織協調節能環保產業發展。
(三)負責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提請政府關閉、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裝備和產品;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制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配合開展重點行業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制定并監督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牽頭組織淘汰落后產能。
(四)負責投資促進工作中對外資的產業引導,依據環境保護部門對項目的審核意見實施項目準入審查;配合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環境保護問題。
(五)加強商貿服務業的行業管理,配合環境保護執法部門嚴格查處商貿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違法行為。
(六)依法對無線電(站)、移動通信基站、電視廣播發射塔等進行管理,督促項目單位按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做好電磁輻射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家第三批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試點城市的建設工作。
(八)執行國家制定公布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負責協助環境保護、口岸等部門對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行審查許可。
(九)組織電信運營業務部門為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提供通訊保障。
(十)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十一)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負責《報廢汽車回收證明》領取、發放;監督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及網點高污染黃標車的回收、拆解。
第十三條 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科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加大對環境保護科研創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動環境保護科技進步。
(三)加大對節能減排科技研發的支持力度,完善技術創新體系,推廣應用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引導企業開展節能減排。
第十四條 區經濟科技促進局(招商旅游)職責:
(一)負責招商引資工作中對外資的產業引導,依據環境保護部門對項目的審核意見實施項目準入審查。
(二)協同做好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督促A級旅游景區落實環境整治措施。
(三)負責在旅游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第十五條 區教育局職責:
(一)推進各類學校開展環境教育,將環境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鼓勵中小學開辦各種形式的環境教育課堂;督促指導各中小學創建“綠色學校”,并將創建“綠色學校”納入學校建設總體規劃。
(二)督促和指導各類學校積極開展環境宣傳活動,加強環境保護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六條 區監察局職責:
(一)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貫徹落實情況和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督查進行再監督。
(二)配合區環境保護、督查部門,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相關責任人啟動問責或落實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區民政局職責:
(一)協助做好環境事件的相關善后工作。
(二)負責督促指導福利企業、殯葬事業單位落實環境保護工作。
(三)協助組織社區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活動,組織社區開展環境保護活動,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環境保護意識。
(四)負責引導村居基層政權落實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八條 區司法局職責:
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九條 區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年度環境保護投入預算;統籌安排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所需的費用。
(二)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加大對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的投入。
(三)貫徹落實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將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財政有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區人資社保局職責:
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職業標準組織環境保護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一條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國土)職責:
(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二)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護政策,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村級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用地合法性的監管,引導土地集約高效利用,控制零散村級工業用地擴張,對符合復墾條件的零散村級工業用地進行復墾。
(三)負責組織劃定禁止采礦區;負責對礦山地質及生態環境的治理恢復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調處在查處環境問題過程中涉及的礦業權糾紛、土地權屬、農田損毀矛盾糾紛。
(四)負責協助做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五)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防范地質災害發生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承擔地質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執法任務。
第二十二條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住建)職責:
(一)協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項目環保審批和驗收關;對建筑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未經環保部門出具驗收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的,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負責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加強建筑工地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建筑工地環境衛生;加強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動機械(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可運輸的工業設備以及不以道路客運或者貨運為目的的車輛)和運輸車輛的揚塵及尾氣等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控制。
(三)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工作,及時提供震情信息,會同環保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四)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風景名勝區管理。
(五)負責統籌推進我區宜居城鄉創建工作。
(六)積極推廣環保、節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水務)職責:
(一)負責全區水資源保護,組織開展全區水資源調查評價,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推廣節水灌溉技術。
(二)組織編制水利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三)合理調度水資源,負責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生態用水的平衡。
(四)負責督促供水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斷水等措施。
(五)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訂水土保持的工程規劃與措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六)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做好飲用水源地綜合性保護工作,加強飲用水源地內灘涂地的管理和生態維護,配合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做好飲用水源區灘涂地內排污口和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統籌、協調河涌綜合整治工作。
(七)負責統籌城鎮污水處理廠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監督、考核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負責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
(八)負責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區和禁采區的劃定,查處河道違法采砂行為;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河道排污口及飲用水源保護區違規排污口的監督管理;統籌開展河道水面保潔工作。
(九)指導水利工程項目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區交通運輸城管局(交通運輸)職責:
(一)負責在交通專項規劃上報或審批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二)負責加快構建快速便捷綠色的交通系統,積極發展和優化城市公共交通,大力發展綠色公共交通。
(三)配合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對機動車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督促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源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
(五)負責協助海關等口岸聯檢部門督促港口按要求做好X射線行李包檢查裝置等核技術應用項目的輻射環境管理和安全防護工作。
(六)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水資源綜合利用與航道有關的事項。
(七)負責營運類黃標車淘汰工作。
(八)負責結合治超工作加強對外市籍貨運車輛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區交通運輸城管局(交通建設)職責:
(一)負責指導、監督落實公路兩側聲屏障或其他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
(二)負責加強對道路建設過程中的現場環境監督管理,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控制道路施工揚塵污染。
第二十六條 區交通運輸城管局(城管)職責:
(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負責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負責防止城市道路清掃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揚塵污染,督促對揚塵污染嚴重的路段進行灑水作業。
(二)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政處罰權,對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行為進行監管并按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三)負責城市園林、城市道路綠化養護等工作,依照管理標準、管理規范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區農林漁業局(農業農村)職責:
(一)組織編制農業、畜牧業的有關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二)負責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推廣使用合理農業技術,引導農民科學施肥、安全使用農藥,推廣生態農業技術,防止植被破壞和土壤污染。
(三)組織開展農業環境監測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加快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產品,指導農業生產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破壞的預防和治理;指導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減少秸稈露天焚燒。
(四)牽頭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工作,推進畜禽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推動畜禽養殖產業轉型升級;做好畜禽養殖場基礎數據統計,加強畜禽養殖場防疫條件審批管理;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按規范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尸體。
(五)結合舊村居改造、示范村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配合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農村生活垃圾收運、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等有助于改善農村環境質量的重點工作。
(六)負責對水產養殖區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推廣生態水產養殖;指導養殖生產者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監督落實規定區域網箱養殖的取締,依法查處違規水產養殖行為;負責對漁業污染事故或漁業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區農林漁業局(林業)職責:
(一)負責依法對主管的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依法對陸生野生動物和植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二)負責全區林業建設和林地資源管理;組織、協調、指導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區文化體育局職責:
(一)依法加強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對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文件的項目,不得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對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予以取締。
(二)嚴格監管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時間,對超時營業行為進行查處,避免噪聲擾民。
第三十條 區衛生計生局職責:
(一)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以及醫療廢水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二)參與人體鉛等重金屬含量超標事件的調查,負責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對患者進行診療。
(三)督促醫療機構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輻射防護與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負責加強對放射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醫療機構放射診療活動中輻射環境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組織對市政水廠出廠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五)鞏固國家衛生城市、省衛生鎮、衛生村創建工作成果,組織開展健康村(居)、健康城市創建工作,進一步改善城鄉環境質量。
第三十一條 區審計局職責:
加強財政籌集用于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經區政府同意后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 區安監局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職責范圍內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公安分局職責:
(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刑事執法,主動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門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活動,及時查處構成污染環境罪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負責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門所擁有X射線行李包檢查裝置等核技術應用項目的輻射環境管理和安全防護工作。
(四)負責機動車污染減排及黃標車淘汰相關工作;依照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在城市建成區道路行駛的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對未達到現行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對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機動車依法強制報廢和注銷。
第三十四條 區工商局職責:
(一)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對發現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其他系統公示其名稱及相關信息,實行信用約束聯動機制。
(二)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市場主體,依法應當吊銷營業執照的,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抄告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依法對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違規銷售不符合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等行為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區質監局職責:
(一)按職責分工落實我區特種設備相關的環境保護政策,辦理鍋爐使用登記審批時,提前咨詢環境保護部門意見。
(二)依法對機動車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做好對機動車尾氣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生產領域的環保產品的質量實施監督。
(四)對生產領域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五)依法查處違規生產超薄塑料購物袋,或不按規定加貼(印)合格塑料購物袋產品標志,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區氣象局職責: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及時提供重大環境事件的氣象信息。
第三十七條 高明銀監辦職責:
(一)負責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或貸款支持。
(二)負責根據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企業環境違法事實、處罰內容等信息,將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處以處罰的企業信息告知市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授信或發放金融貸款。
第三十八條 佛山海關駐高明辦事處職責:
負責廢物進出境監管,加大對走私廢物等行為的查處,阻斷危險廢物非法跨境轉移。
第三十九條 高明海事處職責:
(一)負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管制。
(二)負責組織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上授權范圍內的搜尋救助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授權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負責實施行政區域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授權范圍內的安全監管,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第四十條 區法制辦職責:
(一)負責審核、審查區政府或者部門制定的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依法辦理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區政府申請復議的行政復議案件。
(三)負責對環境保護執法部門進行執法監督,審核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并核發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一條 區公資辦職責:
(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
(二)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措施,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管理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之中,并與企業負責人的酬薪管理相掛鉤。
(三)參與或協助開展對所監管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認真落實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的各項措施。
(四)負責區屬國有企業公共服務類黃標車淘汰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和區有關部門要根據區政府重點工作和分工,及時調整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三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每年初向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和區有關部門下達本年度環境保護目標任務。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和區有關部門應當細化分解、抓好落實,確保實現年度考核目標。
第四十四條 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制定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考核辦法,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承擔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管理指導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按照《高明區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執行,區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辦法由區環境保護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六條 對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的考核分為季度考和年度考,對區有關部門按年度考核。
考核采取自評資料及相關資料審核、現場檢查核查等方式評定分數。具體考核細則由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第四十七條 領導班子的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領導干部的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將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納入區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依據考核結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激勵和懲罰,考核結果同時抄送組織部門,作為單位或個人評定先進、優秀、勞模以及干部職務晉升的參考依據。
領導班子被評為不合格的,主要領導向區政府作出檢討,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同時由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通報全區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和重點督辦。
領導干部被評為不稱職的,按干部管理權限,書面向組織部門檢討并由組織部門對其進行約談。
第四十九條 對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和區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環境保護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環境保護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4〕49號)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負責人,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本辦法所稱分管負責人,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