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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主動公開

        明府字〔2017〕4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修訂佛山市

        高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區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保證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參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

        三、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職責

        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工作。分管政府工作的區委常委、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六、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

        七、分管政府工作的區委常委、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區府辦主任協助區長處理安排區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區長出國訪問、出差期間,由區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代行區長職務。

        十、區政府工作部門實行局長(常務副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以及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行使職權,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區審計局在區長和市審計局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各項工作的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區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關于宏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解決突出民生問題。

        十四、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嚴格市場監管,規范市場執法,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維護全區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五、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加強環境保護,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適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應通過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制定規范性文件,不斷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起草規范性文件,要堅持從實際出發,符合法律法規,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規范性文件制管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規范性文件草案都須公開征求意見。加強制規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區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區政府決定。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后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區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市政府、區政府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區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區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區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報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和政府規范性文件統一在《高明政務》上發布,并同時發布該規范性文件的配套政策解讀文件。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省政府決定、命令或市政府、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區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一、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網上辦事大廳建設。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豐富民主決策形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全區預算,重大規劃,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范性文件等,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區政府班子對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投資和大額資金使用等,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

        二十四、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文件外,其他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區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的決定,完善工作落實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加強督查督辦,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加強對群眾關注熱點的信息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八、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三十一、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三十二、區政府要強化行政監察,加大審計力度,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建設開放、動態、創新、系統的監督體系。區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三、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四、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八、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分管政府工作的區委常委、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的局長(常務副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ㄒ唬﹤鬟_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區人大的重要決議;

       ?。ǘ┯懻摏Q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ㄈ┎渴饏^政府的重要工作。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分管政府工作的區委常委、副區長、區府辦主任、區監察局局長以及不擔任區委常委的區人武部主要領導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懻撗芯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ǘ徸h以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草案;

       ?。ㄈ┩▓蠛陀懻撈渌匾马棥?/span>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區領導協調、審核后提出,報區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區長批印。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文件一般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從嚴控制上會議題數量,確保區政府常務會議集中精力議大事。

        四十一、區政府領導如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區政府辦公室向區長報告。

        四十二、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區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中,需要辦理的,由區政府辦公室按工作性質向主辦單位發出會議決定事項通知,并負責催辦。加強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力度,區委區政府督查室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報告。

        分管區領導的工作中,需要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部門研究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分管區領導召開工作會議解決;必要時,可委托區政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或副主任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區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分管區領導簽發,或由受委托主持會議的區政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副主任核報分管區領導簽發。

        四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區政府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4個;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區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個。貫徹區政府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區政府批準。區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全區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或網絡等便捷的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四、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其中報送區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還應當符合《佛山市高明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規定。所有主送區政府的公文,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處理。除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緊急機密事項外,一般不得越過區政府辦公室徑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更不要同時報送多個領導批辦。

        區政府工作部門上報的業務性文件,可由單位正職或常務副職簽發;跨部門聯合行文的,由單位正職簽發;涉及人、財、物、編制等主要事項的審批事宜,按照《中共佛山市高明區委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理順部分黨政部門職責及運作機制的方案>的通知》(明辦發〔2016〕70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中央、省、市駐我區單位及歸口管理單位上報的公文由單位主要領導簽發。

        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區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區政府決定。對主辦部門的協調,有關部門應充分配合,不得推諉。

        四十五、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按照區領導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分管區領導轉請其他區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務,由區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四十六、區政府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區長簽署。

        四十七、以區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區領導審核后,由區長簽發。其中以區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于分管區領導職權范圍內的,可授權分管區領導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其中以政府名義表態的,由分管區領導簽發或核報區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區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簽發。

        四十八、精簡文件簡報,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正式文件每年不超過100個。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一般性工作會議不發紀要。區政府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數量,提高公文質量和運作效率,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

        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四十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文章或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五十一、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批和請銷假制度。區長離開佛山市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按規定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離開佛山市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報告區長,并按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或請休假手續,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佛山市外出,應事先按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或請休假手續,同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報備。

        五十二、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五十三、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四、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統一規范公務接待標準,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嚴禁隨意擴大接待范圍和提高標準。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壓減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和議事協調機構,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研討、博覽、表彰、奠基、剪彩等各類活動。

        五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九、區政府領導要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重點深入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調研,面對面聽取基層干部群眾的意見。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一般性調研不安排部門主要負責人陪同,杜絕層層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行政區域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一律不使用警車帶路,不安排宴請。

        六十、區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區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新聞報道、接受媒體采訪以及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則

        六十一、區政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二、此前本區印發的工作規則與本工作規則不相符的,以本工作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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