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府字〔2019〕37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
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報告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現將《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進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報告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規定》等,結合區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本規定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區政府重大決策的具體承辦部門(決策草案起草部門),負責該項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具體工作。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加強與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處理本規定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實行年度報告清單制度。
第四條 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區人民政府以下重大決策在出臺前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一)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或者報上級有關單位審批前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二)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決策的年度重大決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四)區人民政府認為重大決策出臺前需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五)其他需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起草《區政府工作報告》所涉及的重大決策事項,結合《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明府字〔2014〕41號)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擬訂下一年度報告清單建議項目。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與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對年度報告清單建議項目進行研究協調,形成年度報告清單建議稿,交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按程序辦理。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區人大常委會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的擬報告重大決策事項,制定年度報告清單送審稿,報區人民政府審定之后印發實施,同時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八條 對年度報告清單事項需要調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報告清單事項需要增加的,參照本規定第五、六、七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對年度報告清單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決策草案起草部門)除履行相關決策法定程序外,還應當在深入調研論證、溝通協調的基礎上,代區人民政府擬定擬報告事項的報告文本。報告文本代擬稿應當在決策承辦單位(決策草案起草部門)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后,連同重大決策草案送審材料一并按程序報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報告事項應當在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前,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具體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報告應當包括: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或者政策依據;
(三)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等相關材料,以及應當提交的調研報告、聽證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廉潔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其他有關材料。
以上材料由決策承辦部門(決策草案起草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單獨成冊,隨同報告文本代擬稿一并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十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討論重大決策出臺前報告事項時,決策承辦單位(決策草案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并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和區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配合區人大常委會為做好聽取重大決策出臺前報告所組織的相關視察、調研和論證等工作。
第十四條 區人大常委會對重大決策事項提出意見建議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批轉相關單位研究處理并明確處理時限。相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區人民政府。
區人大常委會對重大決策事項提出意見建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反饋。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