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府辦〔2019〕39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再次延長
明府辦〔2017〕72號文件實施期限
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2017年4月,經區政府同意,區府辦印發《關于加強對相關重點基礎設施項目預選址周邊土地控制的通知》(明府辦〔2017〕72號),對更合鎮北約21.8平方公里區域范圍內的用地、建設、土地流轉和轉租(讓)、戶口遷入和分戶等事項實施控制,實施時間為發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其后,區府辦分別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13日先后印發明府辦〔2017〕189號及明府辦〔2018〕100號等兩份文件,將明府辦〔2017〕72號文件實施時間延長至2019年12月31日。
現鑒于相關重點基礎設施項目選址仍在論證中,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再次延長明府辦〔2017〕72號文件的實施期限。即:將實施時間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事項不變。區各級各有關單位須嚴格按照明府辦〔2017〕72號文件所列控制事項,繼續加強控制范圍內的土地管理等各項工作,加強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建設等行為予以及時處置。
特此通知。
附件:明府辦〔2019〕39—附件: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對相關重點基礎設施項目預選址周邊土地控制的通知(明府辦〔2017〕72號).pdf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