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府字〔2020〕7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征收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土地房屋的決定
為保障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海華橋項目)用地范圍內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及《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佛府〔2012〕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決定對海華橋項目用地范圍內土地房屋實施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為緩解中心城區的交通壓力,打通西江產業新城連接高明大道的交通瓶頸,推進區內主干路網規劃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區政府擬組織實施海華橋項目。
二、征收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佛府〔2012〕2號)。
三、征收地點和范圍
荷城街道大成路以南,征收范圍詳見附件1。
四、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詳見附件2)
五、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佛山市高明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及西江產業新城管委會。
六、征收實施事項
(一)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不得違章建筑;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將土地、房屋進行分割、轉讓、租賃和抵押;不得搶栽搶種農作物;不得進行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二)征收補償簽約期限為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雙方依法協商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評估結果之日起60日內。被征收人應自覺服從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工作。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政府將依照《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佛府〔2012〕2號)的規定,按照《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責令被征收人限期搬遷。
七、征收安全工作
根據《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應急預案》,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及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的安全穩控工作。
八、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應在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補償決定不停止執行。
九、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區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被征收人可向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荷城征拆辦索取土地、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相關事宜。地址: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主樓二樓(荷城街道泰華路318號),聯系電話:88982981、88982995,聯系人:嚴小姐、陳先生。
附件:1.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用地征收范圍紅線圖
2.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方案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