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編號:F2023029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新建廣州至湛江
高速鐵路項目(荷城段)收回國有土地
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筑物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確保新建廣州至湛江高速鐵路項目(荷城段)建設用地需要,維護被征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目的
為滿足新建廣州至湛江高速鐵路項目(荷城段)(以下簡稱“廣湛高鐵”)建設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圍、對象
(一)征收范圍:新建廣州至湛江高速鐵路項目(荷城段)范圍內的國有土地(詳見附件)。
(二)征收面積:約31.053畝(以實際收回測量面積為準)。
(二)征收對象:征收紅線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
三、土地、建構筑物補償需提供的權屬證明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房地產權證》;
(四)《不動產權證》;
(五)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四、土地、建(構)筑物的面積認定
(一)原則上按權屬證載面積作為認定的依據;
(二)若對證載面積有異議的,以登記簿登記面積為準;若對登記簿登記面積也有異議的,由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繪,按認定的面積計算;
(三)屬于本方案補償對象,沒有權屬證載面積的,可由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繪,按實際測繪面積計算。
五、補償方式及簽約期限
(一)本項目收回國有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采取貨幣補償方式。
(二)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議簽約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征收青苗、地上附著物的簽約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著物等搬遷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六、土地補償
由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對被收回土地價值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七、建(構)筑物補償
(一)建(構)筑物補償申請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視為建(構)筑物補償申請人:
1.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或投資人。
2.建(構)筑物出租后涉及加建、改建的其所有權人或投資人。
3.有相關資料可以證明其為建(構)筑物權屬人。被征收建(構)筑物的補償涉及不同申請人的,由申請人提交租賃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需在測繪、評估時分別進行確認,經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現場核實。
(二)建(構)筑物的類別
1.有證建筑物是指通過合法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有房屋建設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審批手續(含有備案手續)的建(構)筑物。
2.無證建筑物是指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書且已建設完畢的建(構)筑物。
(三)建(構)筑物的補償
1.被征拆的地上(下)建筑物由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評估結果予以補償(含房屋的裝修、附屬物和其他構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權價值)。
2.征地紅線占壓地上建筑物,原則上應當實施整體拆除。對征地紅線外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申請保留的,應提供保留部分建筑物的安全監測評估報告,在安全情況下可進行保留。
3.因項目征收涉及征收紅線范圍內、外為同一建(構)筑物,被征收人提出申請要求一并拆除超出紅線范圍建(構)筑物的,經高明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荷城街道辦事處、項目業主單位三方共同確認,可予以征收,按照征收紅線范圍內的建(構)筑物補償單價計算補償。
4.因項目征收涉及征收紅線范圍內、外為同一權屬地塊,并因征收導致紅線范圍外用地喪失原使用功能的,經區、荷城街道辦事處、項目業主單位確認,可予以征收,按照征收紅線范圍內的土地補償單價計算補償。
八、搬遷補償
(一)搬遷補償申請人
1.如被征收建(構)筑物或場地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為同一主體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公司、企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被征收建(構)筑物或場地所有權人為搬遷補償申請人。
2.如被征收建(構)筑物或場地合法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為不同主體的,被征收建(構)筑物或場地合法所有權人為建(構)筑物或場地搬遷補償申請人;實際使用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為除建(構)筑物或場地外其他屬于其合法財產的地上附著物的搬遷補償申請人。
(1)以被征收建(構)筑物或場地位置作為經營場所或合法證照登記場所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賃合同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
(2)以被征收建(構)筑物或場地作為儲放物品或設備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賃合同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
(3)以被征收建(構)筑物或場地作為經營、儲放物品或設備的,租賃合同雖到期但能提供場地合法使用的證明材料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被征收建(構)筑物或場地的搬遷補償涉及不同的申請人,由申請人提交租賃合同或場地合法使用其他證明材料,需在測繪、評估時分別進行確認,經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現場核實。
(4)實施征收部分只作一次補償,補償涉及多方利益存在爭議的,由相關利益方協商解決。
(二)非住宅(工業廠房)搬遷補償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設備等可搬遷的,由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作搬遷評估,按搬遷直線距離為50公里以內的標準進行搬遷補助評估,按評估結果作為確定搬遷補償標準。
2.生產線設備和特殊設備確實不可搬遷的,可根據實際損毀情況,由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作為補償標準。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1.因整體搬遷造成企業停產停業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一般情況下以稅務部門提供的廠企納稅證明計算近三年內經營利潤的月平均值作為補償依據;在不能提供納稅證明的情況下,由征收實施單位聘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采用市場租金計價的方式作為補償依據。
2.因部分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由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考該企業近三年內的月平均利潤進行評估,以評估的月平均利潤和實際停產停業時間計算損失補償。在不能提供近三年內月平均利潤的情況下,可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服務機構按市場租金計價的方式進行評估。
3.因搬遷造成住宅房屋租賃停產停業的,能提供與《征地拆遷預公告》發布之日前3個月或以上時間在相關職能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由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服務機構參考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價格進行評估作為補償依據,按拆遷面積乘以單價計價,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租賃經營損失補償。無登記、備案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給予租賃經營損失補償。
4.因搬遷造成合法經營房屋停產停業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和使用性質,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利潤損失補償。具體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能提供完稅證明的,根據完稅證明作為補償依據計算;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由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服務機構參考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價格進行評估作為補償依據,按拆遷面積乘以單價計算。
(四)工人安置費用補償
1.人數核定:以被征收人簽訂《征拆補償協議》時在社保部門登記的人數或經鎮(街道)征拆部門核定的企業員工工資支付人數為準。
2.補償標準:按簽訂《征拆補償協議》時上一年社保部門發布的當地職工月人均工資標準作為月均補償標準。
3.廠企停產停業的工人安置補償期限:整體搬遷廠企停產、停業的補償視實際情況協定,補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部分搬遷廠企停產停業的工人安置按實際停產停業的時間和人數補償,最長補償時間不超過6個月。
4.廠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人發放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完成工人遣散工作,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廠企收到工人安置補償費后仍不足以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剩余部分由廠企補齊,廠企不得再要求征收實施單位支付工人安置補償費,征收實施單位不承擔工人安置補償義務。
(五)臨時安置補助
廠房搬遷補助中的臨時安置租金補助按廠企原租賃合同租金標準或者由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服務機構參考當地市場租金價格進行評估作為補助依據,按拆遷面積乘以單價計價。根據租賃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補助期限,補助期限最高不超過12個月。
九、青苗補償
由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服務機構對其進行搬遷補償評估后按評估結果作為補償。
十、搬遷移交獎勵
(一)在約定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搬遷補償申請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內移交建(構)筑物并簽訂《移交確認書》,征收實施單位對其實施獎勵,獎勵標準按搬遷費用總額的按10%獎勵。最高獎勵標準不高于500萬元,逾期搬遷不給予獎勵。
(二)建(構)筑物補償申請人與搬遷申請人不是同一主體,按上述標準只獎勵搬遷申請人。
十一、補償款及獎勵金支付
(一)補償款支付
1.第一期付款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補償金額的40%,作為被征收人開展搬遷工作、解除國有土地、房屋產權的抵押、查封的前期費用。
2.第二期付款在被征收人完成搬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補償金額的40%,上述補償資金劃至被征收人賬戶后15個工作日內,被征收人應當無條件辦理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結清水、電等費用。
3.被征收人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余下的補償款。
4.被征收人收到第二期(按銀行到賬為準)征收補償款15個工作日后,被征收人未履行約定的,征收實施單位有權向不動產管理部門申請行政注銷并作出公示。
5.被征收人在收取補償款時應出具相應的合法有效收款憑證。
6.委托他人簽訂補償協議和收取補償款的,應出具公證書或見證書,或委托人簽署委托書(須有2名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在場簽名作證)。
(二)獎勵金支付
1.被征收人在2023年4月30日內完成搬遷并交付建(構)筑物的,自被征收人交付之日起30天內,由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支付搬遷移交獎勵金。因被征收人原因逾期搬遷或交付的,征收人有權不予獎勵。
2.以上獎勵行政事業單位除外。
十二、測繪、評估、確認
(一)測繪數據由征收實施單位聘請有資質的測繪機構,按《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實施測繪,并以測繪報告面積作為建(構)筑物的評估依據,測繪時由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和被征收人現場確認。
(二)評估數據由雙方協商共同委托有相應資質評估機構按《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實施評估,評估時由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和被征收人現場確認。
(三)首次測繪、評估相關費用由實施單位支付,如出現二次測繪、評估的,按誰主張誰支付原則執行。
十三、其他約定
(一)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違法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二)已補償的建(構)筑物、附屬物等歸征收實施單位所有;為了確保清拆過程的安全,被征收人應按期搬遷,將建(構)筑物、附屬物交給實施拆遷單位統一實施清拆。
(三)權屬人的物業已作抵押的,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重新簽訂分配補償款協議,或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并經抵押權人書面證明同意注銷原抵押后,征收實施單位根據物業的合法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協議按評估結果支付補償款。
(四)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原權屬人應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內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注銷登記手續。
(五)拆除有產權糾紛或因其他原因暫時不能確定權屬的房屋,由征收實施單位提出征收補償決定,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的結果,由公證機關辦理方案公告等證據保全及進行補償款提存后實施拆遷。
(六)在征收過程中如遇有特殊情況,相關權屬人提出書面申請的,征收實施單位可按實際情況報征收部門另行處理。
(七)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約定的征收時間內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本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十四、本補償方案由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
十五、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征收范圍圖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
附件
征收范圍圖

政策解讀:關于《新建廣州至湛江高速鐵路項目(荷城段)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筑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