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征補告〔2025〕28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范洲黨群服務中心重建項目征地補償
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為第一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范洲黨群服務中心重建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龍灣股份經濟合作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社區綜合服務公共事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擬征收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龍灣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1773公頃(2.66畝)。其中,農用地0.1773公頃(2.66畝),含耕地0公頃(0畝);建設用地0公頃(0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告》(佛府〔2024〕2號)的規定,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09.3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參照農用地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二)本次征地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范洲黨群服務中心重建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按照40萬元/畝折算貨幣補償。
(四)社會保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每畝平均征收農用地綜合區片地價的18%的標準一次性計提征地社保費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3.126564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分配方式為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6月12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7月12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泰華路318號(聯系人:區先生;電話:0757-88982986)]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6月12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向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意見。異議提交地址為: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泰華路318號(聯系人:區先生;電話:0757-88982986;郵編:528500)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1.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范洲黨群服務中心重建項目征地紅線圖
2.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范洲黨群服務中心重建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
附件1

附件2
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范洲黨群服務中心重建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為高效推進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范洲黨群服務中心重建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維護土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范洲黨群服務中心重建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為滿足項目建設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圍、面積、對象
(一)征收范圍: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范洲黨群服務中心重建項目征地范圍涉及的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龍灣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詳見“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范洲黨群服務中心重建項目征地紅線圖”)。
(二)征收面積:征收紅線范圍的土地面積約0.1773公頃(2.66畝)(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三)征收對象:征收紅線范圍的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
三、征收人、征收實施單位
(一)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二)征收實施單位: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項目的征收與補償等相關工作。
四、土地、建(構)筑物補償需提供的權屬證明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證。
(二)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五、土地、建(構)筑物的面積認定
(一)原則上按權屬證載面積作為認定的依據。
(二)證載面積與房屋登記簿登記面積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登記面積為準;實際面積與房屋登記簿登記面積不一致且有足夠證據證明登記簿登記面積存在錯誤的,由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繪,按認定的面積計算。
(三)屬于本方案補償對象,沒有權屬證載面積的,可由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繪,按實際測繪面積計算。
六、征收地補償方式及簽約期限
(一)本項目采取貨幣補償方式。
(二)征收地補償協議簽約期限:自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著物簽約期限,自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著物搬遷期限:自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三)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七、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告》(佛府〔2024〕2號)的規定,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09.3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參照農用地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二)本次征地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1.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參照附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有爭議的青苗,由征收實施單位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測繪、評估公司的報告為補償參考依據,以貨幣補償方式開展補償工作。
2.無作物或作物已收獲的,不再清點青苗。
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歸被征收權屬人所有;如有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的,則按照其合同約定處理。
八、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按照40萬元/畝折算貨幣補償。
(三)社會保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每畝平均征收農用地綜合區片地價的18%的標準一次性計提征地社保費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3.126564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分配方式為平均分配。
九、獎勵辦法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在2025年6月30日前簽訂《征收地補償協議》并將土地移交給征收實施單位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實際征收面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0元/畝(不含留用地),逾期不給予。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獎勵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申請人在2025年7月31日前簽訂《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并將土地移交給征收實施單位的,由征收實施單位給予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總額的10%予以獎勵,最高獎勵標準不高于100萬元,逾期不給予獎勵。
十、補償款及獎勵金支付
(一)集體土地及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支付
1.在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被征收人將土地證及相關的合同證照等資料移交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實施單位在簽約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支付征收補償款給被征收人。
2.委托他人簽訂補償協議和收取補償款的,應出具公證書或見證書,或委托人簽署委托書須有2名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在場作證。
(二)獎勵金支付
1.在上述第六條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及移交土地的,在移交土地之日(按移交確認書簽訂時間)起60日內支付全部獎勵金。
2.以上獎勵對象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
十一、測繪及評估相關確認事宜
(一)由征收實施單位聘請有資質的測繪機構,按《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實施測繪,并以測繪面積作為建(構)筑物補償的依據。測繪結果由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被征收人和測繪機構共同確認;個別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測繪結果中注明原因,對測繪結果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測繪結果。
(二)實施評估補償(補助)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在征收實施單位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實施評估;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協商一致的,由雙方通過隨機方式選定評估機構,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參加隨機選定的,不影響隨機選定的進行。選定評估機構結果應由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和被征收人確認;被征收人不配合確認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可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十二、其他約定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或征收土地通知發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違法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二)已補償的建(構)筑物、附屬物等歸征收人所有;為了確保清拆過程的安全,被拆遷戶應按期搬遷,將建(構)筑物、附屬物交給實施拆遷單位統一實施清拆。
(三)權屬人的物業已作抵押的,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補償款如何處理進行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或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并辦理原抵押注銷手續后,征收實施單位根據物業的合法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協議按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支付補償款。
(四)在征收過程中如遇有特殊情況,相關權屬人提出書面申請的,可按實際情況報征收實施單位另行處理。
(五)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分別歸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如有協議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收期限內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按照本補償方案的補償標準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十四、本方案未明確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由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
十五、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