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3日
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維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新修訂的《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住建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商品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一管理,負責商品房屋租賃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四條 區住建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屋租賃工作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一)委托鎮(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具體做好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工作,開展經常性檢查,負責對鎮(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業務的指導和聯系;
(二)組織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業務培訓。
第五條 鎮(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受區住建管理部門委托,負責做好本鎮(街道)范圍內的商品房屋租賃備案工作。
(一)檢查監督日常的商品房屋租賃備案工作;
(二)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商品房屋租賃規定的行為;
(三)承辦商品房屋租賃的咨詢和信訪工作,調解商品房屋租賃糾紛,宣傳商品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四)區住建管理部門會同鎮(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定期組織有關單位對租賃商品房屋進行安全使用檢查,對掌握的行政區域內危險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商品房屋情況及時組織處理。
第六條 鎮(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收集商品房屋租賃備案情況月報表,統計整理后每月報區住建管理部門,區住建管理部門每季度定期向市住建管理局上報本行政區域商品房屋租賃備案統計情況。
第三章 商品房屋租賃備案辦理原則
第七條 商品房屋租賃實行備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商品房屋租賃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委托代辦的(包括自然人、法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明(包括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三)商品房屋租賃合同。
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對于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不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由鎮(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發出責令停止出租、限期補辦的通知。
第四章 商品房屋租賃備案辦理程序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應當開具收件憑據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商品房屋租賃備案:
(一)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商品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出租的商品房屋。
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人員應當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一條 商品房屋租賃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商品房屋租賃備案的部門辦理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五章 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商品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三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商品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租賃商品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對未及時修復損壞的商品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商品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商品房屋,不得擅自改動商品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商品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承租人轉租商品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商品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商品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商品房屋的,原商品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商品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商品房屋。
第十八條 商品房屋租賃期間業權人出售租賃商品房屋的,應當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出租商品房屋位于物業管理小區內的,出租人應主動將出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應定期將小區內的商品房屋租賃情況報所在地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區住建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區住建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區住建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的;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的;
(三)對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對證照不全出租屋的租賃管理工作按市流管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佛山市房屋租賃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佛府辦〔2006〕3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