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現將《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及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及《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校車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本辦法已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學齡前幼兒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及教育教學活動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及幼兒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車輛。
第三條 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新修訂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關于核載人數、外觀標識、信號裝置、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輪胎、車身、安全防護裝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規定。
第四條 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發展公交、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應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宣傳、發展改革、財政、安全監管等部門組成的校車安全管理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學校分布、需要校車服務的學生人數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制訂包括交通現狀、服務學生人數、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權限范圍內減免懸掛本市車牌(包括粵E、X、Y)、為本市學校提供服務校車的相關路橋車輛通行費,符合申請減免路橋車輛通行費條件的校車,應由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匯總車輛資料,并向市年票征收單位(市路橋公司)提出證明。
校車服務所需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財政分擔,各區根據本區實際,落實校車財政資助政策。
校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以及其他必要的險種。有關保險費率浮動優惠及保險理賠事項,依據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學校向學生提供校車服務并收取校車費的,應當按照中小學和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有條件的區逐步予以免收。
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校車費,免收費的具體學校和學生各區按照學校所在地的城鄉類型,結合本區招生政策確定并公示。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線路性質執行相應價格政策。
第二章 學校(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八條 學校(幼兒園)可以配備或租用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在我市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經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購買專用校車,依法取得校車許可后提供校車服務。
校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人應當為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
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購買新車,以及購買在用校車在辦理轉移登記前應向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注明用車單位及購車單位,經同意后再行實施。
第九條 各區可通過成立專業校車運營單位或者政府購買校車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在我市范圍內設立校車運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進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或取得營業執照;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設施和符合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條件的車輛;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五)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六)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從事校車運營服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區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有配備和租用校車的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教職工、學生、幼兒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學期組織不少于1次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組織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消防、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配合學校對乘坐校車的學生及幼兒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理演練。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組織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等應建立包括計劃、簽到表、現場照片等內容的臺賬記錄。
第十一條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監管。校車內外設置的監控視頻,監控記錄應保存30天以上。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點車輛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進行統一監管。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二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應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填寫《佛山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附件1),向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三)校車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取得的合格證明;
(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五)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六)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七)標明校車運行路線及上落站點的線路圖。
校車服務提供者還應當提交校車租賃合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由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成立的校車服務提供者,還應當提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公交線路經營許可證;依照本辦法規定成立的校車運營單位應提供區人民政府批準提供校車運營服務的證明。
第十三條 懸掛本市車牌的校車(包括粵E、X、Y)在接受校車服務的學校所在地辦理校車使用許可,并可在標牌核發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每臺校車可登記5名駕駛員,校車駕駛員在同一服務單位可以備案不同校車,但不能在不同服務單位同時備案不同校車。
每臺校車根據情況可同時登記不超過3條行駛路線。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涉及城市道路的,還應當送同級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征求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回復意見。
校車行駛路線超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區的,學校所在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受理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時,對存在跨區運營的校車,通過發函和傳真的形式將《佛山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對應發至所跨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所跨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收到后應對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提出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和加蓋公章后回復,回復件作為資料附后備查。如不同意應說明理由并提出改進意見,經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在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時跨區運營資料如無變動不另行發文審查。
外市校車行駛路線在我市范圍內的,應填寫《佛山市校車行駛路線申請表(跨市)》(附件2),由市教育局受理并審查,分送行駛路線所經區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程序辦理,跨市校車應隨車攜帶此表復印件以備查。我市校車行駛路線在外市的,按該市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回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為提高審查效率,市級統籌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審批系統,各區人民政府應在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它行政部門設立校車審批辦公室,并制作“××區人民政府校車使用許可專用章”。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當向相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第十七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車輛需重新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并經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機關批準,重新領取校車標牌。只是開行時間和駕駛人發生變化的,由學校出具書面申請,鎮(街道)、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并加蓋公章即可。
第十八條 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5日內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30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車無法正常運行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經向當地發放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于當日內臨時調配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校車或者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并使用原校車標牌:
(一)校車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
(二)校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三)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駕駛校車的。
各區發放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接受備案的方式和聯系電話(含傳真)。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1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提供預約、優先檢測等便利條件,并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第二十一條 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校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領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直接換發新的校車標牌。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其中屬本省戶籍的,也可以由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出具以上證明;
(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非本地核發的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納入管理,并提供便民服務。
第二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不具備《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
第二十六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七條 校車行駛路線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各區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
第二十八條 各區應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一)校車上下學生應當相對集中,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部分公交車密集的站點以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意見為準。
(二)校車停靠站點原則上設在已有公交站點,確因實際情況需獨立設置校車停靠站點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三)各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統計本區校車運行情況,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對設置停靠站點、停靠預告標志牌,以及標線的數量及設置進行統計和規劃。
第二十九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校車應當遵守國家關于校車的限速規定,不得超速行駛。
校車運載學生或幼兒,應當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按照審核確定的路線行駛。
第三十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符合下列條件的隨車照管人員:
(一)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影響照管學生和幼兒的疾病病史;
(三)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四)非本地戶籍的應當提供在本地的居住證明。
第三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第三十二條 校車發車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專人查驗校車,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但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駕駛人酒后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四)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的。
校車發車前載乘學生或者幼兒的,還應當查驗是否超過核載人數。發現超過核載人數的,不得放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教育行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聯合檢查,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加強對校車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區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在接到舉報后10日內依法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 區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監管工作,督促學校做好校車安全源頭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對學校的安全教育及應急演練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監督學校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臺賬。
第三十六條 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區域內校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每月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并通報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對交通違法多發、群眾舉報和學生家長反映集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的校車駕駛人,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調離或者辭退,并報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三十八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除不準予繼續駕駛校車的違法行為外,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四)項規定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三)項規定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處500元罰款;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機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學校利用本校校車或與本校取得租賃關系的校車接送本校學生或幼兒在本市內參加旅游、參觀、比賽、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向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包括車輛情況、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目的地等合理可行臨時運行方案的申請,經同意后,相關校車可以接送學生或幼兒參加上述活動。校車運行其他要求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校車駕駛人需隨車攜帶經蓋章同意的臨時運行方案以備查。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校車改裝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府辦〔2013〕43號)完成改裝并取得校車標牌的非專用校車,可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校車使用許可自動失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附件:1.佛山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
2.佛山市校車行駛路線申請表(跨市)
附件1
佛山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
(注:此表格須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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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校 (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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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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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 基本 情況 |
車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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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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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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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類型 |
□專用校車 □非專用校車 |
□幼兒校車 □小學生校車 □其他校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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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產權 性質 |
租用□ 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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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登記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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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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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 保險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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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服務 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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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路線及停靠站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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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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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不夠可制作附件、附圖附在表格后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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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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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 駛 員 情 況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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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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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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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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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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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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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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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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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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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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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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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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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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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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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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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
校車所有人(蓋章): 校車使用方(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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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街道) 教育部門 審核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區教育局 審核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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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交通運輸局審核意見 (含跨區)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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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交警大隊 審核意見 (含跨區)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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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結論 (校車) |
查驗民警(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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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 審核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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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佛山市校車行駛路線申請表(跨市)
(注:此表格須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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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校 (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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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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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 基本 情況 |
車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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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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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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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類型 |
□專用校車 □非專用校車 |
□幼兒校車 □小學生校車 □其他校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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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產權 性質 |
租用□ 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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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載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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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登記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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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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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 保險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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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 使用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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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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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服務 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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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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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 |
運行時間 |
行駛路線及停靠站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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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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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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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情況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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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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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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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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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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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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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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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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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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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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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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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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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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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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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
校車所有人(蓋章): 校車使用方(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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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所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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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經區交通運輸部門 審核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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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經區公安交警部門 審核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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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