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佛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協管員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流管辦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佛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協管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佛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協管員(以下簡稱協管員)是政府聘用負責開展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的輔助管理人員。實行“統一招聘、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統一著裝”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協管員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稱流管辦(局)]負責協管員隊伍管理,組織協管員開展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流管辦(局)應當會同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協管員管理制度及獎懲激勵機制,加強協管員服務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六條 各區和鎮(街道)根據行政區域流動人口總數按相關規定配備協管員,并加強協管員隊伍的專業化管理、業務培訓和工作考核。
社區民警負責協管員隊伍的業務管理,并與流管辦(局)共同組織協管員開展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協管員是全市社會基層治理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協助公安、住建管理、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職能部門開展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受相關職能部門委托,協管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記以及居住證的受理、審核、發放工作。
(二)房屋租賃信息采集以及登記(備案)工作。
(三)出租屋日常巡查、走訪及登記、注銷等動態管理工作。
(四)積分制申請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積分排名及公示、積分檔案管理等工作。
(五)社會治安及公共安全協管工作,發現流動人口違法違規行為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配合上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所在村(居)委會開展對流動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政策宣傳等服務工作。
(七)協助稅務部門做好房屋出租人應繳納有關稅費的宣傳工作,在取得稅務部門授權或委托后代征房屋出租人應繳納的有關稅費工作。
(八)協助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對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的服務管理工作。
(九)上級交辦的其他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 協管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罰款或沒收財物。
(三)扣押他人證件或財物。
(四)工作時間飲酒或酒后開展工作。
(五)私自接受涉及流動人口隱私及機密內容的采訪,或者向外界泄露流動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資料。
(六)對流動人口和房屋出租人進行敲詐勒索及吃、拿、卡、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財物。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標識標志
第十條 協管員隊伍證件、標識、服裝是協管隊員身份標志,全市統一式樣、統一管理。
協管員的證件、標識、服裝式樣由市流管辦統一制定,區、鎮(街道)流管辦(局)負責制發、管理。
第十一條 協管員工作時間應當統一著裝,規范佩戴證件、標識,應保持服裝穿著規范整潔,并妥善保管證件、標識、服裝,遇有破損殘缺影響工作時,及時申請補換。
第五章 招錄培訓
第十二條 招錄協管員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統一招考、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協管員招錄具體細則由鎮(街道)負責制定。
第十四條 協管員招錄工作由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依照制訂招考計劃、公開報名、綜合考核、體檢、政審、公示、培訓、試用、錄用等步驟進行。
第十五條 協管員實行崗前、崗位培訓和日常教育學習制度。
協管員崗前、崗位培訓工作由區、鎮(街道)流管辦(局)組織實施,日常教育、學習、工作由村(居)委會流管服務站負責。
第十六條 協管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協管員培訓合格證》和《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協管員工作證》式樣全市統一,由市流管辦制定,區、鎮(街道)流管辦(局)制發。
第十七條 協管員實行勞動合同制,鎮(街道)流管辦(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協管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協管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登記造冊管理制度。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區、鎮(街道)流管辦(局)負責制定協管員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巡查走訪制度。對行政區域內的出租屋、廠企流動人口集中生活居住地應當定期定網格巡查走訪。
(二)信息采集反饋制度。采集流動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資料應當準確、及時,對需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的一般情況信息,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遞報送工作,緊急、重大情況應當馬上報告。
(三)培訓學習制度。除崗前、崗位培訓外,鎮(街道)流管辦(局)應當結合各時期的業務工作重點、隊伍思想狀況、日常工作落實情況等,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協管員開展培訓學習活動。
(四)工作考核制度。鎮(街道)流管辦(局)要加強協管員工作績效考核。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基礎上,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和業務工作需要,實行協管員彈性工作時間制度。
(五)內務管理制度。村(居)委會流管服務站辦公場所和協管員宿舍等應當規范內務管理,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條 協管員應當遵紀守法、忠于職守,舉止端莊、辦事文明,管理到位、服務熱情。
第七章 工作規范
第二十一條 協管員開展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推行網格化,實行分片、分段、分類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協管員對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應當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人來登記、人走注銷,租賃納管、停租撤管”。流動人口的登記率達到95%以上,《房屋出租人(單位)治安、消防、衛生、計生綜合管理責任書》簽訂率達到95%以上,出租屋列管建檔率達到100%,進入現居住地30日內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實施全員登記。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應當根據租住對象和出租屋周邊的治安情況等不同特點,按照“分類管控、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常態化的分類、分層次的管理與服務方式。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實行咨詢、登記、辦事“一站式”服務管理制度。
流動人口申請居住證擦寫、綜合管理責任書簽訂、出租屋登記(備案)等事項應當及時受理。對申領居住證人員需要進一步審核相關材料的,應自受理辦證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八章 經費待遇
第二十五條 協管員依照《佛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服務、管理職責并受法律保護。
協管員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或補償。
第二十六條 各區、鎮(街道)協管員的工作經費及其工資待遇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分別由區、鎮(街道)兩級財政各自負擔。
第二十七條 協管員的工資待遇應當參照略低于同級別政府聘員的工資待遇供給,并建立科學的工資待遇晉升機制。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八條 流管辦(局)建立科學、合理的協管員工作制度和考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協管員進行考核。
考核由鎮(街道)流管辦(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考核結果應當公布,并與獎懲以及政治、經濟待遇掛鉤。
第二十九條 協管員管理實行“獎勤罰懶”和“優留劣汰”制度。
(一)有下列情況的,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1.忠于職守,規范履職,工作表現突出的。
2.講求奉獻、服務有力,屢受群眾稱贊和表揚的。
3.積極協助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有效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成績突出的。
4.在其他方面有顯著實績的。
(二)有下列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侵害流動人口權益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的。
2.利用制作、辦理、發放居住證等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當利益的。
3.違規辦證、將流管工作中獲得的信息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用途的。
4.年內兩次或連續兩年累計3次被群眾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確實存在違規違法情況的。
5.當月累計曠工兩天以上、當季累計曠工3天以上或當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6.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全市各級流管辦(局)表彰獎勵協管員采取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辦法,獎勵辦法由鎮(街道)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須與協管員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由鎮(街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協管員應當繳交工作證、標識、服裝等工作物品,5年內在本市行政區域不得再錄用為協管員。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佛山市流管辦關于印發〈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協管員管理規定〉的通知》(佛流管辦〔200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