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于促進民辦教育規范特色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3〕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促進我市民辦教育規范特色發展提出如下暫行實施意見。
一、把握機遇,增強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充分認識民辦教育的重要作用。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徑。近年來,全市高度重視民辦教育,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方針政策,堅持把民辦教育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積極鼓勵、支持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民辦教育呈現出良好發展勢頭,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得到了社會廣泛認可,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辦學格局。
(二)牢牢把握民辦教育發展機遇。
粵府辦〔2013〕27號文將民辦教育擺在全省教育事業發展的突出位置,對新時期民辦教育工作做出了規劃和部署,強調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提出了促進民辦教育規范特色發展的若干政策和思路,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的信心和決心。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抓住全省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的歷史機遇,繼續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進一步調動社會參與民辦教育的積極性,促進民辦教育質量不斷提升。到2018年,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100%達到標準化學校、規范化民辦幼兒園達到90%、民辦普通高中90%達到省一級學校,民辦中職學校(含民辦技工學校)達到省級示范性學校的比例明顯提高,努力形成一批規范安全、質量優秀、特色鮮明、聲譽良好的民辦學校,推動全市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二、優化政策環境,大力扶持民辦教育發展
(三)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
市、區政府應當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民辦教育財政投入保障力度,專項資金用于民辦學校的實驗室、實訓室、教學儀器設備、教育信息化建設等民辦學校發展需要的項目和教師隊伍建設、教育科研,獎勵為民辦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四)完善政府購買教育服務政策。
要按照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數量和當地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生均財政撥款標準,給予承擔政府委托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撥付相應經費;對符合當地條件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按公辦學校標準,納入免費義務教育補助范圍。鼓勵對捐資舉辦和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從事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的民辦學校給予經費獎補。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申報中央或省實施的職業院校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項目政策。民辦學校學生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資助政策。
(五)盤活國有資產扶持民辦學校。
全市各級政府要對閑置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等國有資產進行摸查。公辦學校閑置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等國有資產,可按照有關規定以租賃方式用于民辦學校辦學。其中,事業單位相關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可以優先以市場評估價租賃給民辦學校用于辦學。對辦學有較大困難的以招收我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和幼兒園,同等條件下給予特別優惠。國有企業閑置的可用于教育教學的國有資產,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按照有關規定租賃給民辦學校辦學。
(六)落實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可依法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民辦學校的用電、用水、用氣、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務價格,與公辦學校執行同一標準。
(七)落實用地優惠政策。
要將民辦學校辦學用地統一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對新建、擴建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需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民辦學校,其教育設施用地可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并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規費減免優惠政策。探索以一元象征價格租賃國有用地給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用于辦學,其校舍建設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
(八)公辦學校幫扶民辦學校。
鼓勵公辦學校優秀管理人員和教師到民辦學校掛職交流,要為民辦學校教師到公辦學校掛職交流或跟崗培訓創造條件,積極幫扶民辦學校。參與幫扶的公辦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幫扶期間,其工資由原單位發放,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工資調整和年度考核等方面,享有與原單位人員同等待遇。
三、創新辦學體制,促進民辦教育特色發展
(九)推動民辦教育特色發展。
鼓勵和支持優質的民辦學校走集團化發展道路,組建集團式的辦學實體。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創建特色學校,培育自身品牌。對創建等級學校和特色學校的民辦學校要加大扶持和獎勵的力度。扶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展,形成富有特色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十)打造民辦教育區域特色。
鼓勵各區結合實際,加強民辦教育政策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在經費籌措、管理體制、辦學模式、課程改革、人才培養、教師管理等方面大膽試驗,形成民辦教育區域特色。
(十一)提高民辦學校教育教學質量。
全市各級教育部門要將民辦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納入日常監督和管理范疇,建立全方位、經常化的督導檢查機制,切實提高民辦學校教育教學水平。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根據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與辦學規模,不斷加強和改善辦學條件,完善相應的教學、實驗、實習設施和生活、運動場所,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十二)擴大民辦教育交流與合作。
鼓勵有條件的民辦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交流合作。支持民辦學校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設雙語班和國際課程班,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的人才。支持設立港澳臺人士子女學校。
四、落實法律法規,保障民辦學校師生合法權益
(十三)建立健全教師聘用制度。
民辦學校應聘用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聘用教師、職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民辦學校教師的勞動合同可參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部門進行監督。
(十四)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
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教職工工資專戶制度和工資增長機制,依法依規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員工薪金,并為教職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鼓勵有條件的民辦學校通過設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師養老待遇,努力實現民辦學校教師與本地區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大體相當。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民辦學校根據自身承受能力設立年金制度,科學設計和實施教師年金方案。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對實行年金制的民辦學校予以獎勵,對民辦學校專任教師發放從教津貼。
(十五)依法落實教師法律地位。
全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要將民辦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申報、評優評先等工作納入統一管理,執行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待遇政策;全市各級教育部門要建立民辦學校校長培訓和教師繼續教育的鼓勵和監督制約機制,嚴格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培訓成本分擔政策。民辦學校要為校長和教師參加培訓提供經費保障和時間保障,確保校長和教師按要求完成培訓任務。
(十六)推行教師人事代理制度。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建立健全民辦幼兒園、中小學教師檔案管理制度。市、區兩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政府人才服務機構,推行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專項撥款,實行免費服務。
(十七)建立優秀教師引進機制。
建立面向全國的優秀教師引進機制,加大優秀教師引進力度。民辦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補助、子女就學、科研經費等方面,享受與當地人才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同等優惠政策。
(十八)解決學校教師入戶問題。
民辦學校教師、管理人員適用于我市引進人才落戶、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及積分入戶等政策。切實做好民辦學校教師、管理人員及其家屬入戶我市的各項服務工作。
(十九)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民辦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交通費減免等社會優待和參加評先評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權利。
五、依法加強管理,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
(二十)落實辦學自主權。
民辦學校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主招生,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機構,聘任教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利。
(二十一)落實法人財產權。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成果,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民辦學校出資人要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人以不動產用于辦學,原有不動產過戶到學校名下,不屬于買賣、贈予或交換行為的,只收取證件工本費。
(二十二)落實收費政策。
民辦學校收費定價遵循市場調節、優質優價原則。實施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學雜費標準由學校制定,報辦學審批部門審核,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公示執行。學雜費標準主要根據近3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和學校的合理回報確定。民辦中職學校、民辦技工學校的收費由學校根據市場情況、自身辦學條件和各專業的學習培養成本合理確定,在報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民辦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標準,以及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由民辦學校和幼兒園自行確定,報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財稅部門規定的統一票據。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學期或學年收費,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學習期限或物價行政部門規定的周期收費。民辦學校學生退學退費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拖延、推諉。
(二十三)完善現代學校制度。
民辦學校要以章程建設為基礎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會、董事會等決策機構,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和監督制度。民辦學校校長要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二十四)加強財務管理。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按國家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民辦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專戶核算,專戶開立及變更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備,保證專款專用和單獨核算,并積極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察審計。
(二十五)規范辦學行為。
全市各級教育部門要大力推進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標準化建設和民辦幼兒園規范化建設。全市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民辦學校納入督學責任區范圍,建立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經常性督查制度。要加強對民辦學校年檢結論的運用,將年檢結論作為對民辦學校評優評先、資助獎勵、招生計劃安排、行政處罰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予以減少招生計劃或暫停招生的處理。民辦學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刊登、播放或自行張貼和散發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發布的10個工作日前報審批機關備案。
(二十六)加強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不得利用國有資產,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必須符合“四獨立,兩分離”的要求,即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提取合理回報所得的收入屬于國有資產投資收益,必須納入公辦學校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自發文之日起,市、區兩級國有資產(含公辦學校無形資產)不再參與舉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審批機關要停止審批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
(二十七)建立風險防范機制。
未完成資產過戶的民辦學校,應設立辦學風險保證金,用于學校發生清算、突發事件以及其他有關事宜的處理。風險保證金屬于學校資產,實行專戶存儲,由學校與辦學審批機關、開戶銀行三方簽訂監督協議共同監管。未經審批機關書面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標準按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而定,民辦學校從年度學費收入中,以一定比例存儲辦學風險保證金,直至累計余額達到規定標準。幼兒園不低于10萬元,小學不低于50萬元,初中不低于80萬元,高(職)中不低于100萬元,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低于15萬元。具體管理辦法由民辦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強化保障,營造民辦教育良好發展環境
(二十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全市各級政府要全面落實國家、省、市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有關部署和規定,把進一步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搞好發展預測,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統計、動態監測,加強對民辦教育發展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各部門要通力協作,大力支持民辦教育工作。教育、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國土規劃、建設、審計、工商等部門要形成合力,緊密結合我市民辦教育工作實際和教育綜合改革任務,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加強制度設計和政策創新,不斷提升全市民辦教育事業水平。
(二十九)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要制定優惠措施,鼓勵和引導更多民間資金投入發展民辦教育,探索非義務教育階段公有民辦、民辦公助、委托管理、集團化、股份制等多種辦學模式。支持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探索建立公益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為民辦學校提供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開展民辦教育綜合改革區域試點,探索民辦教育發展新路徑。
(三十)落實部門職責。
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明確管理職責,切實履行職能,認真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積極參與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教育部門負責審批實施高級中等學歷教育的民辦普通高中和民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開辦,以及實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民辦學校的開辦;負責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與綜合協調,制定民辦教育發展政策、發展規劃;研究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獎勵、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對民辦學校的辦學評估,加強民辦學校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批以實施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和民辦技工學校的開辦;負責該類學校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培訓和辦學質量的監督評估;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及民辦技工學校教師資格認定、繼續教育和檔案管理等權益;指導民辦學校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指導民辦學校與教職工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落實教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政策。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民辦教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促進民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非學歷教育等各層次教育的結構優化和空間合理分布。物價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民辦學校的收費審批、備案和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學校及周邊安全秩序,加強對校車及司機的管理,并對違規車輛及違規行為進行整治和查處。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民辦學校校舍進行消防安全鑒定和許可審批,并對民辦學校教職工、學生等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學校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查處相關的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財政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負責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國土規劃部門負責配合辦理民辦學校用地手續,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住建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校舍建設。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民辦學校的稅務登記,各級稅務機關做好納稅輔導,依法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質監部門負責對民辦學校使用的我市企業生產的桌椅、校服等進行質量監督。
供水、供電部門等負責落實民辦學校用水、用電等公共服務價格與公辦學校執行同一標準。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民辦學校做好傳染病防控、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等衛生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民辦學校專項資金、扶貧資助資金等財政資金的使用。
工商部門負責監管民辦學校招生廣告,依法查處違法招生廣告。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管民辦學校集體食堂食品安全,聯合教育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集體食堂的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三十一)加強指導和宣傳力度。
健全指導服務網絡,加強民辦教育專項管理機構建設。積極發揮各級民辦教育協會的作用,探索培育民間教育中介服務機構,完善民辦教育服務網絡。堅持團結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要廣泛宣傳民辦教育發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與個人,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動員、鼓勵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全力營造推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快速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