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4日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新市民服務管理工作,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辦發〔2012〕21號)、《關于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2〕32號)、《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市民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已在我市連續辦理1年以上(含1年)《廣東省居住證》的新市民,在《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內,由其本人申請并經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核實,納入我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范圍。
第四條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由市統籌,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各級相關職能部門依職責權限協助實施。
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開發和維護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組織協調指導各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開展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
各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在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具體負責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的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材料傳遞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相關投訴。
第五條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按照個人自愿、分區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統一積分項目、項目分值、計分辦法、受理窗口、信息系統,各區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權。
第二章 積分規則
第六條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積分入戶一票否決指標和各區自定指標五部分組成,具體積分項目指標見《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見附件)。
第七條 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分類管理、分區排名的原則,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每年對需要享受相關公共服務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類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標數內的,新市民可按有關辦法享受相關公共服務。
第八條 新市民隨遷子女年度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的指標數由市教育局確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每年6月統一向社會公布。
新市民遷入我市戶籍的指標數,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市公安局確定后于每年1月底前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每年2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新市民申請相關公共服務的積分排名,在總積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況下,根據新市民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居住情況三項指標的所得分數依次分別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則按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后確定積分排位。
第十條 新市民積分情況,根據有關指標內容的變化,在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中作相應動態調整。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關指標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各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納入個人積分檔案,調整累計積分。
各區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發現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減分指標情形的,應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所在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在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人員的積分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的新市民,違法生育行為接受處理未滿5年,或在申請積分時申請人未處理完畢的,不能申請積分入戶。
新市民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一經發現,扣減相應分數;取得入戶、入學資格的,取消其資格,所得積分清零;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
第十二條 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在對申請入戶的新市民積分進行排名過程中,由申請地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提交所在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計生部門對申請人是否存在扣減分情況進行核查,核查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公示期間,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接到對新市民所得分值提出意見或投訴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按照職責分工轉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相關職能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職責分工如下:
區公安機關:負責居民身份證、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證明的核查。
區教育部門:負責學歷證書、新市民隨遷子女學籍檔案情況的核查。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社會保險情況證明、區急需人才證明的核查、市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證明文件和企業評定的相當崗位等級技術技能備案文件的核查。
區住建管理部門:負責房產證的核查。
區國土規劃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證的核查。
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子女出生證、兒童免疫接種證、婦幼保健證明、健康證、婚檢及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證明資料、獻血證書、捐獻造血干細胞榮譽證書的核查及有關計劃生育情況的核查。
區民政部門:負責婚姻狀況證明的核查。
區科技部門:負責專利證書的核查。
區工商部門:負責工商營業執照的核查。
區國稅部門:負責為個人納稅者提供國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區地稅部門:負責為個人納稅者提供地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舉報火災隱患證明的核查。
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的核查。
團區委:負責審核本系統內機構為個人出具參加社會服務活動情況的證明核查。
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負責居住證(暫住證)的核查。
個人提供的獲獎證明或榮譽證書,由市相關職能部門向頒發機構核查。
第十四條 新市民在申請積分制服務管理過程中,對相關職能部門、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等機構執行相關辦法有異議的,可在處理結果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提出。對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處理結果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復核,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調查,確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的,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新市民隨遷子女獲得公辦學位或其戶籍遷入我市后,其積分制服務管理自動終止。
第三章 申辦流程及資料
第十六條 各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收到申請資料后,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根據有效資料及時統計相應積分,并將積分情況錄入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在審核資料過程中對資料真偽不能確定的,應提交區相關機構或市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復審。
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可通過佛山新市民服務信息網查詢積分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可通過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查詢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七條 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新市民,其未曾入讀公辦小學或初中且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可在其產權房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請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公辦學位新生排名。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區、鎮(街道)教育資源分布情況和外來常住人口規模,每年提供一定數量的公辦學位(以下稱入學指標數),積分達到30分以上(包括30分)的新市民隨遷子女可申請入讀。區教育部門應在每年初擬定當年入學指標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市教育局備案,并報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
(二)需要為隨遷子女申請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待遇的新市民,可于每年5月底前持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其產權房或居住地所在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提出申請。未能提供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的新市民,其隨遷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對待。
(三)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于每年5月底前根據本區實際情況按照全區或分鎮(街道)依據父母積分高低對普通借讀生進行排名,第一次排名錄取后,在入學指標數有空余的情況下,可調劑分配入學指標數,將首次排名未成功取得入讀公辦學位資格的新市民子女按照剩余的指標數在全區范圍內進行二次排位;并將排位結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務信息網及本市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各區根據公布的入學指標數和排名情況,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讀;不服從安排者,原則上視為放棄此項待遇。
(四)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佛山新市民服務信息網或其他途徑公布全市隨遷子女入學名單。
(五)新市民隨遷子女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只取夫妻一方的積分。
流動兒童父母雙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喪失監護權的,流動兒童可通過其他合法監護人的名義申請積分入學。
第十八條 積分累計達到6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請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可申請積分入戶排名。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區公共資源實際情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新市民遷入本區戶籍(以下稱入戶指標數),每年年初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公安機關,根據該區經濟社會發展基本情況擬定各區當年入戶指標數,報區人民政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公安局批準,并報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
(二)已納入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在法定工作年齡內,需申請將戶籍遷入我市的,持居民身份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其產權房或工作地所在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提出申請。
(三)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于每季度分全區或鎮(街道)按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排名,并將排位結果在本市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積分排名在入戶指標數內的新市民發出積分入戶通知書。
(四)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新市民,攜帶積分入戶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在1年內到區公安機關辦理入戶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新市民向產權房所在地或居住地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提出積分申請,應填寫申請表格,提供居民身份證和《廣東省居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并按《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設定的各項計分指標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應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大專以上學歷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或中國教育考試網無法驗證的,須同時提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材料。
(二)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
職業資格(含初級技工、中級技工、高級技工、技師),應提供經國家或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驗證通過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其職業資格證書由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在國家或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無法驗證的,由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級別,應提供《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聘書》原件及復印件。
專業技術資格,應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并同時提供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凡在外省經評審獲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均需按《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0〕306號)要求申請辦理省外來粵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并提供確認后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評定的相當崗位等級技術技能,應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
(三)社會保險。應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情況證明。
(四)房產情況。應提供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提供已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居住年限。應提供《廣東省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婚姻狀況。應提供《結婚證》等證明文件資料或戶籍部門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七)計劃生育。應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等證明材料及各鎮(街道)衛生計生局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關引進緊缺適用人才辦法的新市民,應提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屬于區急需人才的,需提供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九)專利創新。應提供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表彰獎勵。應提供個人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廣東省外頒發的榮譽證書須同時提供表彰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社會貢獻。應提供志愿者組織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獻血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捐獻造血干細胞榮譽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舉報火災隱患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區公安分局(公安局)出具的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投資納稅。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和我市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
(十三)衛生防疫。應提供資料包括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兒童免疫接種證》;
2.自覺接受國家規定的產前檢查及兒童生長發育監測檢查的有關證明;
3.有婚檢資質醫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材料;
4.我市醫療機構出具的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有毒有害工種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資料。
(十四)住房公積金繳交。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積金繳交證明材料。
(十五)基礎教育。根據教育部門學籍檔案情況直接計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因實際需要調整的,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省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印發佛山市非戶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2〕36號)中關于普通借讀生政策的規定適用本辦法,《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異地務工人員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意見的通知》(佛府辦〔2012〕70號)廢止,新市民及其隨遷子女符合我市其他入戶、入學政策的,仍按相關政策執行。
附件: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
附件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由五部分組成,即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積分入戶一票否決指標和各區自定指標。其中基礎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和居住情況,加分指標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僅用于積分入戶)、急需人才、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專利創新、表彰獎勵、競賽獲獎、社會貢獻、投資納稅、衛生防疫、住房公積金繳交、計劃生育和基礎教育(僅用于積分入學),減分指標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已處理,僅用于積分入戶)、輕微違法犯罪(僅用于積分入戶)和申請材料造假,一票否決指標(僅用于積分入戶)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滿5年或未處理)和刑事犯罪,各區自定指標指各地結合自身實際設定的加分項目。
入學總積分=基礎分+加分+政策內生育獎勵分30分 (政策內生育子女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處理完畢滿5年)+減分(申請材料造假)+各區自定指標分。
入戶總積分=基礎分+加分+減分+各區自定指標分。
積分指標及分值如下:
一、基礎指標
(一)個人素質積分=文化程度得分+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標準:初中為20分,高中(中技、中職)為40分,大專為60分,本科為80分,碩士研究生為100分,博士研究生為120分。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加計算。
2.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得分。
得分標準:初級技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五級為20分,中級技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四級為40分,高級技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三級、專業技術資格初級為70分,技師、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二級、專業技術資格中級為90分,高級技師、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一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為110分。按最高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計分,不累加計分。
(二)參保情況得分。
得分標準:在廣東省內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每滿1年積1.5分,最高分值75分;在我市內參加上述各項社會保險的,每個險種每滿1年再積0.5分,額外積分最高限25分。
(三)居住情況積分=房產情況得分+辦理居住證(或暫住證,下同)年限得分。
1.房產情況。
得分標準: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佛山市擁有合法房產且按家庭成員人均面積計算大于我市申請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面積的,積80分。
2.辦理居住證年限。
得分標準:累積辦理居住證時間每滿1年積5分,最高分值50分。
二、加分指標
(一)個人基本情況積分=年齡得分+婚姻狀況得分(僅用于積分入戶)。
1.年齡。
得分標準: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為5分;50周歲以下,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1分,最高分值15分。
2.婚姻狀況。
得分標準:未婚者(不含未婚已育者)或已婚未育者為10分。
(二)急需人才。
得分標準:屬于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積50分,屬于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人才積25分。按最高得分項目計分,不累積計分。
(三)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得分標準:在本市從事體育、文藝、民間傳統工藝等行業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人才,在本市從事環衛、公共交通、基層醫療、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艱苦崗位從業人員,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20分。
(四)專利創新。
得分標準:
近5年內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每獲得1項積3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發明人所得分數按30/(人數+1)計算,如為第一專利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計積分。
近5年內獲得實用新型專利:獲得1項積2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發明人所得分數按20/(人數+1)計算,如為第一專利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計積分。
近5年內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獲得1項積1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所得分數按10/(人數+1)計算 ,如為第一專利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計積分。
(五)表彰獎勵。
得分標準:個人在廣東省范圍內,獲得縣級黨委政府、處級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積30分,最高不超過60分;獲得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或廳級以上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積60分,最高不超過120分。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縣處級獎勵的每次再積10分,最高不超過20分;獲得地廳級以上獎勵的每次再積20分,最高不超過40分。我市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表彰獎勵按縣處級級別積分。
(六)競賽獲獎。
得分標準:獲得區級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60分,二等獎分值為65分,一等獎分值為75分;獲得市級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80分,二等獎分值為85分,一等獎分值為95分;獲得省級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100分,二等獎分值為110分,一等獎分值為120分;獲得國家級技能競賽三等獎為130分,二等獎分值為140分,一等獎分值為150分。可累積計分。
(七)社會貢獻。
得分標準:近5年內在廣東省從事社會服務按以下標準計分。新市民隨遷子女積分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社會貢獻分值可累積父母雙方積分。
1.參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務每滿50小時積2分,最高分值20分;在我市內參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務每滿50小時額外再積1分,額外積分最高限10分。
2.無償獻血每滿200毫升積2分,最高分值10分;無償獻血行為發生在我市的每滿200毫升再積1分,額外積分最高限5分。
3.在我市成為中華骨髓庫捐獻志愿者積10分,成功實現骨髓(造血干細胞)捐獻積50分。
4.按有關辦法在我市積極舉報火災隱患或違法犯罪線索的,經核查屬實后,每宗積1分,最高限20分。
(八)投資納稅。
得分標準:
1.在我市個人投資(以工商登記注冊資本或資金數額為依據)50,000元起計分,投資每滿50,000元積1分。
2.近5年內(稅款所屬期),個人在我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款每滿500元積1分,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累計繳納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其他稅款每滿10,000元積1分(個人繳納的其他稅款以經營實體中個人的出資比例計算)。
(九)衛生防疫。
得分標準:
1.自覺為子女參加計劃免疫的,積1分。
2.自覺參加婦幼保健(具體項目按國家、省、市有關辦法實施),積1分。
3.婚前自愿參加婚檢或自愿參加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的,積1分。
4.按崗位要求辦理從業健康證的,積1分。
(十)住房公積金繳交。
得分標準:
1.在本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積3分。
2.在本市按月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每繳交1個月積0.2分,累計最高限12分。
(十一)計劃生育。
得分標準:
1.申請人或其配偶辦理了戶籍地核發的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統一格式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本省籍已婚),到達我市后按照有關辦法在居住地衛生計生部門進行驗證,并按照證件的管理年限及時換證,積3分。
2.申請人或其配偶按照政策自覺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上環積10分、結扎積20分。
3.申請人或其配偶每年按照要求參加居住地衛生計生部門組織的孕情檢查不少于3次,滿1年積10分,滿2年積15分,滿3年及以上積20分。
(十二)基礎教育(僅用于積分入學)。
得分標準:
1.適齡隨遷子女入讀我市教育部門登記的幼兒園的,每1年積1分。
2.適齡隨遷子女入讀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含民辦)的,每1年積1分。
第1、2項不同時計分。
三、減分指標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僅用于積分入戶)。
減分標準:違反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接受處理滿5年的,每超生1個子女扣50分。
(二)違法犯罪(僅用于積分入戶)。
減分標準:
1.近5年內曾受過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每次扣50分。
2.近5年內因過失犯罪且情節較輕并受過刑事處罰的,扣100分。
3.近3年內曾受過行政拘留處分的,每次扣15分。
(三)申請材料造假。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每使用一項虛假材料扣40分;情節嚴重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四、積分入戶一票否決指標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的新市民,違法生育行為接受處理未滿5年,或在申請積分時申請人未處理完畢的,取消申請積分入戶資格。
(二)刑事犯罪。
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故意犯罪記錄和過失犯罪情節嚴重記錄的,不能申請積分入戶。
五、各區自定指標
各區在本計分指標體系外可結合自身實際設定加分項目,總分數不得超過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