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民營
科技園產權分割和產權登記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民營科技園產權分割和產權登記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時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規劃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4日
佛山市民營科技園產權分割
和產權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創新型城市建設,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針對民營科技園產權分割和產權登記的實際情況,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土地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房屋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8號)、新修訂的《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1999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民營科技園是入駐主體為民營科技企業(民辦科技機構),符合各區人民政府招商引資政策,園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50畝,經各區土地招拍掛聯席會議審查同意可以進行產權分割和產權登記的工業用地開發建設項目集聚的產業園區。區土地招拍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發展改革、規劃、住建(房管)、國土、環境保護、經貿等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和集體工業用地項目按規定集聚建設后的土地使用權及其房屋所有權進行確權,并核發權利證書,但不包括本文發布前已建成使用的工業用地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的產權分割是指共用宗地因房屋權屬轉移而引起的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變更。房屋產權可以獨立分割銷售,但土地產權仍為共用宗地。項目竣工驗收以后,才能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凡被列為產權分割和產權登記的土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城鄉規劃。
第六條 在土地出讓前,區土地招拍掛聯席會議負責審定申報的工業用地開發建設項目是否可以進行產權分割銷售,并確定可分割銷售的產業用房比例。
第七條 區土地招拍掛聯席會議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產權分割和產權登記的管理工作。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核實產業準入條件;區規劃部門負責在規劃報建階段審查產業用房的建筑面積比例以及產權分割方案;區住建(房管)部門負責審查可預售工業用房的比例,發放預售證以及房屋產權登記和房產確權工作;區國土部門負責土地產權變更登記工作;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在項目驗收階段審查環保準入條件;區經貿部門負責審查相關考核指標。
第二章 產權分割
第八條 民營科技園項目用房可分為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產業用房主要用于研發、生產用途,配套用房指為服務研發生產而需配套的辦公用房、員工宿舍、食堂、體育娛樂室及其他必要配套的物業設施。
第九條 園區內的用地、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禁止設計為別墅、住宅等建筑形式,禁止作為商住辦公等用地建設開發,禁止擅自提高容積率、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
第十條 民營科技園項目的配套用房不得進行產權分割和產權登記以及分割抵押出售,須優先出租給入駐企業使用。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的比例。配套用房凈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地塊總凈用地面積的7%,其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2%(獨立占地的項目,上述兩個指標要同時滿足;非獨立占地的項目,按照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2%控制)。
第十二條 可分割銷售的產業用房建筑面積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分割前產業用房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配套停車位可銷售面積不受此限制),其余部分不得分割銷售、抵押。分割銷售時產業用房比例不得超過在建或已建成產業用房比例的50%。
第十三條 民營科技園可通過現房銷售和預售的方式進行分割銷售。通過現房銷售方式進行分割銷售的,可分割銷售的產業用房具體范圍須在規劃報建階段的分割方案中給予明確。通過預售方式進行分割銷售的,可分割銷售的產業用房具體范圍須在規劃報建階段的分割方案和預售階段的預售方案中給予明確,其預售審批程序參照商品房預售審批程序執行。
民營科技園產業用房現(預)售還應符合有關商品房現(預)售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 可銷售的產業用房按照基本單元進行分割銷售。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具有明確、唯一的編號(棟號、室號)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應是住建(房管)部門依據規劃部門的建筑方案審查意見而審定認可的界限。
第十五條 村集體在表決集體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時,應同時表決是否同意項目允許產權分割及銷售。
第十六條 進行產權分割的民營科技園項目地塊,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讓用地已經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項目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需滿足《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的要求;
(三) 產權分割時產業用房已完成竣工聯合驗收(包括規劃、住建、人防、消防、氣象、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并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竣工聯合驗收流程及所需材料可參照《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辦事指南》。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民營科技園產權分割有關約定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給予明確。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十八條 民營科技園產權分割銷售后,房屋產權人應到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產權變更登記。
宗地范圍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宗地范圍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宗地范圍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十九條 民營科技園土地產權變更登記辦理流程適用于共用宗地的程序,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 建設工程竣工并經聯合驗收后,民營科技園土地受讓人須到國土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后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二) 民營科技園土地受讓人具備房地產開發(銷售)資質的(已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則須辦理商品廠房確權登記手續;若民營科技園土地受讓人不具備房地產開發(銷售)資質的,須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
(三) 購房者按《土地登記辦法》規定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后,可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共用宗地房產分割銷售后進行產權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建設工程竣工后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權利人身份證;
(3)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屬法定代表人單位產權的需提交此項資料);
(4)土地使用證;
(5)房產測繪報告書;
(6)房屋可分割銷售的證明材料(經審查通過的產業用房分割銷售方案,擬分割銷售房屋的具體位置和范圍);
(7)規劃設計條件及建筑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復印件(核原件);
(8)工程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終審意見書;
(9)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審批表(核原件);
(10)申領門牌房號入戶審批表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地址證明;
(11)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12)有關稅費繳納憑證;
(13)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14)企事業單位委托他人代辦本單位辦理產權登記申請手續時,需提供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委托書(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委托他人代辦理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2.購買房產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權利人身份證;
(3)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屬單位法定代表人產權的需提交此項資料);
(4)房屋過戶(產權)證明(或房屋權屬轉移證明)或房地產權證(共有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共有證)、土地證;
(5)商品房買賣合同(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
(6)購房發票及相關完稅憑證;
(7)企事業單位委托他人代辦本單位辦理產權登記申請手續時,需提供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委托書(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委托他人代辦理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8)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二)房產轉移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房屋可分割銷售的證明材料(經審查通過的產業用房分割銷售方案,擬分割銷售房屋的具體位置和范圍);
5.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證明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分割、合并等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6.契稅完稅憑證或契稅減免證明;
7.企事業單位委托他人代辦本單位辦理產權登記申請手續時,需提供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委托書(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委托他人代辦理的,需提供委托書(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8.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民營科技園產權分割和產權登記具體辦事指引由各區的國土和住建(房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別制定。
第二十二條 各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