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和新修訂的《廣東省公路條例》(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劃定本市各類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20米,省道15米,高速公路30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的,其地界以審批的區域為準;未辦理征地手續或者土地權屬未確定的,其地界按照從公路兩側邊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或者路緣石外緣向外1米的規定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范圍,依照本通告劃定的距離標準執行。
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盡快劃定本行政區域縣道、鄉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區。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后,應該在市級以上報刊上刊登通告。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對公路運行安全無嚴重影響的,可暫時維持原狀,但不得擴建;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三、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各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工商、公安、水利、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做好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公路兩側的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區時,應當征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特此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