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金融局:
《佛山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24日
佛山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府〔2015〕92號)精神,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明確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加強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銀行是指為貸款對象提供貸款融資的合作銀行機構(含經授權開辦貸款業務的下屬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合作保險公司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的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借款人是指符合佛府〔2015〕92號文融資對象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投保人是指向合作保險公司購買貸款保證保險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投保人應與合作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屬同一主體。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資金管理平臺是指市金融局委托的佛山市金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 由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公司、資金管理平臺共同成立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工作小組,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運作和管理工作。
(一)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專項資金的財政預算,執行專項資金劃撥、變更專項資金規模,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市金融局負責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全面工作,指導、協調各有關單位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工作,負責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有關政策文件的解釋、修改、完善,擇優選聘保險公司,定期檢查合作金融機構所發生的貸款、保險業務。
(三)合作銀行對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業務進行調查和評估,對項目發放貸款并進行貸后管理;對貸款實施全過程風險管控,從借款申請受理、貸前調查、貸中分析決策到貸后跟蹤管理、逾期催收等各個環節,嚴格控制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風險,確保客戶信息真實性及資金用途合理性;每月將已發放貸款企業名單、貸款金額和相關資料報送資金管理平臺;當貸款風險出現時,應及時向資金管理平臺及保險公司通報,根據有關協議負責追索欠款,承擔20%的貸款本金以及全部的利息、罰息損失等;在合作保險公司對單一合作銀行的賠付總額達該銀行本項目年度保證保險實收保費總額的180%,且當期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專項資金補償達到該合作銀行本項目年度保證保險業務貸款金額10%時,剩余本金損失由合作銀行承擔。
(四)合作保險公司負責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制定共保體章程,明確各共保體成員分工與職責,設立單獨的險種代碼核算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出具獨立的利潤表,清晰反映保費收入、賠付支出、費用支出及損益情況等準確的承保理賠數據;每月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資金管理平臺報送上月已出具的保單資料,提供資料內容包括貸款承保函、保費收入、費用支出等相關資料;發生借款人無法按約定還款情況,須根據協議協助合作銀行追索欠款,并對合作銀行及保單列明的受益人(專項扶持資金先行代償的,受益人為資金管理平臺,即佛山市金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進行賠付,承擔80%的貸款本金損失,但賠付總額不超過全市年度保證保險實收保費總額的180%;負責統計貸款本金損失數據,并報送資金管理平臺。合作銀行與合作保險公司雙方應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
(五)資金管理平臺負責為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專項資金設立專戶專賬核算,包括專項資金的接收、日常管理、風險補償撥付;當合作保險公司對單一合作銀行的賠付總額達該銀行本項目年度保證保險實收保費總額的180%后,專項資金對其損失貸款本金進行補償,但對于單一合作銀行的專項資金補償總額不超過該銀行本項目年度保證保險業務貸款金額的10%;每月督促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公司按時提交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貸款匯總數據表及相關資料;每季度向市金融局報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專項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發生風險補償時,按約定向合作銀行安排撥付補償資金。每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公布“財政安排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全市該項目貸款本金損失占專項資金比例情況。
第三章 貸款與保險
第八條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按照佛府〔2015〕92號文執行。
第九條 保險費的計算方式與支付、保險期限按照佛府〔2015〕92號文的規定及合作銀行與合作保險公司間的約定執行:
(一)保險費=保險金額(即貸款本金)×保險費率。
(二)保險費由借款人向主承保公司直接支付。除保險費外,合作保險公司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費用。
(三)保險期限應與貸款期限一致,自合作銀行發放貸款之日起,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如合作銀行未能在合作保險公司出具保單次日放款,按照約定,經合作保險公司同意后,根據銀行機構延遲放款的實際天數免費延長相應天數的保險期,延長時間不超過10天。
(四)本實施細則所稱年度是指自市金融局與資金管理平臺、保險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每12個月的時間。協議第三年到終止日為止,未足12個月的仍按1個年度計算。
年度實收保證保險保費,是指生效日在約定年度內的所有借款人與合作保險公司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保單)的實收保證保險費。當發生風險時,當年度的保證保險合同(保單)適用當年度該項目的賠付上限。
年度保證保險業務貸款金額是指放款日在約定年度內合作銀行發放的所有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貸款的總金額。
第四章 業務辦理流程
第十條 申請貸款(購買保證保險)的借款人(投保人)須向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公司分別提交如下資料:
(一)基本資料,如企業相關證件、財務報表等。
(二)信用記錄,如企業征信報告等。
(三)產品介紹,如產品技術專利證書、產品檢驗合格證書等。
(四)說明銷售情況的材料,如銷售訂單、交易記錄或其他佐證材料。
(五)說明供應商情況的材料,如采購合同、發票或其他佐證材料。
(六)說明經營情況的材料,如銷售毛利率或其他佐證材料。
(七)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如身份證、戶口本、個人及配偶的征信報告等。
(八)合作銀行和保險公司要求的其它資料。
第十一條 根據借款人提交的資料,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公司分別進行資信調查和審批,雙方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資料后應及時獨立調查,且不以對方的審批和調查為前提。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同意貸款的,應在審批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貸款意向函》提交合作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應在審批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同意承保確認函》提交合作銀行。任何一方不同意,則停止審批。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在收到《同意承保確認函》后,可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文本,在簽訂借款合同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借款合同、借據復印件或放款計劃書提交給合作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正式保單。
第十四條 合作保險公司應在簽發保險單后將保單和投保資料提交合作銀行,合作銀行在收到保單和投保資料后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如合作銀行發現收到的材料與借款人提交的材料有重大不符之處的,應及時通知合作保險公司,雙方視情況協商確定是否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章 風險處置及理賠
第十五條 當合作銀行發現貸款逾期、欠息的情形時,應向借款人追索,并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合作保險公司。一旦借款企業、個體工商戶欠息(或本息)連續達2個月以上或貸款到期后(含分期付款)1個月內未償還本金,合作銀行追償未果的,可向主承保公司提出索賠。主承保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且理賠資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
合作銀行向合作保險公司遞交的理賠材料包括:
(一)索賠申請書。
(二)保險單正本。
(三)《借款合同》。
(四)與《借款合同》有關的所有擔保文件。
(五)合作銀行發出的逾期款項催收文件或律師函。
(六)未按期付款損失清單。
(七)保險人合理要求的、作為請求賠償依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當合作保險公司年度累計賠付總額達到年度最高賠償限額后,需書面通知各合作銀行,出現超額風險損失時由合作保險公司向資金管理平臺提出補償申請。
第十七條 合作保險公司向資金管理平臺提出補償申請時,合作銀行應配合提交的資料,包括:
(一)書面申請文件,應寫明申請補償的基本情況說明、金額、受償單位的開戶行、賬號等內容并加蓋公章。
(二)申請資金補償的貸款損失明細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記證書(如有抵押的需提供)、保險單、發放貸款的有關記錄或憑證、借款人還款的有關記錄或憑證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審核。
(三)按照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管理的相關規定,由銀行和保險公司共同核對已賠付部分的臺賬,并填制相關表格,經雙方核實蓋章后,提交資金管理平臺作為風險補償金的憑證。
(四)貸款追償的債權相關材料,以及貸款最終損失補償審核匯總表及債權轉移相關法律文書。
(五)資金管理平臺提出的其他須補充的資料。
第十八條 資金管理平臺自收到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材料有誤的,3個工作日內反饋至合作保險公司。材料無誤的,10個工作日內劃撥資金到合作銀行。
完成貸款風險補償后,由合作銀行負責按有關協議追索欠款,合作保險公司應協助追償,追償所得沖抵追償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后,各方按照貸款本金的損失承擔比例進行受償。
合作銀行實施以下措施,應視為向借款人追償:
(一)自貸款逾期、欠息或宣布提前解除合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或《貸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書》,并抄送合作保險公司。
(二)借款人申請破產,合作銀行在知悉后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的保證保險業務貸款不良率超過5%時,資金管理平臺應暫停合作銀行辦理此項業務;當全市年度貸款本金損失超過政策性小額貸款專項扶持資金余額50%時,資金管理平臺報送至市金融局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年度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終止辦理。其后發生的貸款本金損失,各方仍按佛府〔2015〕92號文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分擔。
第二十條 建立銀保信息交換和工作配合機制。合作銀行應按時將業務受理、客戶信息、授信決策、貸款發放、貸款逾期等情況告知保險公司,雙方在風險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建立合作銀行、保險公司懲戒機制。合作銀行應加強內部管理,因銀行工作人員疏于管理或故意違規放貸而造成信貸風險的,按合作銀行相關規定處理。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出現拒保、拒賠、拖賠等行為,造成本項業務發展受阻及合作銀行無法及時得到理賠,且情節嚴重的,可取消該保險公司開展本項業務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懲戒機制。工作小組成員要積極配合,協助合作金融機構防控化解風險,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從各方面對惡意欺詐、逃廢債務等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懲戒和制約。懲戒措施包括通報欠款信息和名單,取消各類金融項目的優惠政策、財政補助申請資格及榮譽的評定資格等。
第七章 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資金管理平臺應開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專項扶持資金專用賬戶,進行獨立核算,專用賬戶使用要求如下:
(一)接收市財政局專項扶持資金的劃撥。
(二)借款人出現違約時,合作銀行和保險公司按約定比例承擔貸款本金損失后,超過保險公司年度保費180%的本金損失由專用賬戶補償,但補償總額不超過年度專項扶持資金總額。
(三)當合作保險公司當年實收保費的180%不足以全額賠付貸款損失時,不足部分由專用賬戶先行代償。專用賬戶先行代償時則視為取得該銀行對受償部分的權益轉讓,成為保單約定受益人,次年對上年度的實收保費及賠付金額進行匯算清收,合作保險公司在年度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專用賬戶代償部分進行賠付。
(四)當合作保險公司對單一合作銀行的賠付總額達到該銀行當年本項目實收保費的180%時,超出部分由專用賬戶先行代償,但代償總額不超過該銀行年度保證保險業務貸款金額的10%。專用賬戶先行代償時則視為取得該銀行對受償部分的權益轉讓,成為保單約定受益人,次年對上年度的實收保費及賠付金額進行匯算清收,合作保險公司在年度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專用賬戶先代償部分進行賠付。
(五)經合作銀行按照風險標的追償后收回的貸款本金,若專用賬戶參與該貸款本金補償的,則按補償的比例退還至專用賬戶。
(六)因賬戶設立、清算、聘請中介機構專項服務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專用賬戶支付。
(七)向資金管理平臺以當年度專項扶持資金總規模為基數按1%支付基本管理費用。
第二十四條 資金管理平臺定期聘請會計事務所對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專項資金的財務狀況以及運營情況進行專項或年度審計。
第二十五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本金損失,資金管理平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專項資金已承擔的相應損失數額,向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工作小組申請并獲得審議通過后按實核銷。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可以隨時檢查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專項扶持資金會計賬簿及查閱相關憑證。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