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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59 

          

        

        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狠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建設人民滿意政府,根據《印發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52),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行政過錯,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或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四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罰當其責、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范圍 

        第五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不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一級規范性文件,繼續使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使用雖沒有廢止但其中已經自然失效的條款規定,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貫徹落實國家的方針、政策或執行政府的決定、命令不力,影響政令暢通的;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務,影響工作大局的。 

        (三)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行政復議決定以及行政監督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無正當理由不采納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的建議的。 

        (四)違反規定制定和發布規范性文件或頒布行政命令的: 

        1.超越權限制定和發布的; 

        2.違反規定程序制定和發布的; 

        3.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4.在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 

        5.規范性文件未按規定備案的; 

        6.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的; 

        7.其他違反規定制定和發布規范性文件的。 

        (五)維護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產隱患不力,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的;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災情險情、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重要情況不及時報告和處置的。 

        (六)采取行政措施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處置群體性事件明顯失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濫用職權,非法干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違反法律法規,委托或授權其他組織或個人代行相關職權,或者不依法對受委托者的行為進行監督或監督不力的。 

        (八)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不依職權予以制止、查處的。 

        (九)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冷漠生硬,言行舉止不文明禮貌,引起不良后果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控告、投訴和申訴以及下級機關的請示不答復或者不及時答復,造成嚴重后果的;違背服務承諾,對群眾的正當要求和合理意見置之不理,對應該辦理的事項不辦理或者有其他不作為行為的;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十)未按有關規定實施電子政務建設,行政事項無正當理由脫離電子監察系統監管,或者違反行政電子監察相關規定的。 

        (十一)違反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和禮品、禮金或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十二)發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嚴重問題,造成行政過錯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內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決策,超越權限擅自決策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的不作為問題失察、失管,導致出現責任事故或重大案件(事件)的。 

        (三)在制作、運轉公文過程中出現重大錯誤的;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審核、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對外發文未嚴格核對文種、文號、格式、文字,或者未按規定使用公章印章,導致嚴重后果的;未經領導審定簽發或未按規定時限對外發文的。 

        (四)違反保密規定,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行政相對人隱私的;違反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等泄密、損毀或者丟失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工作貽誤,造成不良后果的;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工作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不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或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及時報請上級領導或機關裁定,久拖不決的。 

        (六)不服從內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崗位調整或工作安排的。 

        (七)不遵守考勤制度,無故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擅離職守或者從事炒股、玩游戲等與業務無關的活動,引起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違反行政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開與告知義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公開的。 

        (二)不依照規定的方式、程序和期限實施公開的。 

        (三)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準確、不真實,或者對行政相對人隱瞞應當提供的政務信息的。 

        (四)對公開的內容應予說明解釋而不予說明解釋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政務公開和行政告知有關規定的。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審批行為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擅自設立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或者繼續執行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審批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審批申請違規予以受理的;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超越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明知行政許可相對人喪失取得許可條件,不及時撤銷行政許可的。 

        (三)擅自增設行政許可、審批程序或無法定依據,擅自設立許可前置條件和附加條件的。 

        (四)不按規定公開審批結果或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受理行政許可、審批時不進行告知,不依法出具書面受理憑證或對申請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說明理由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擅自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的;違法準許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人員從事行政許可代理活動,或者把行政管理職責非法轉移給下屬事業單位或者中介機構、其他組織的。 

        (六)對依法受理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依法應當根據招標(采購)、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未經招標(采購)、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采購)、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七)無正當理由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的。 

        (八)在許可法定條件之外,附加有償咨詢、培訓、購物、指定中介服務等不當要求的;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或接受特定有償服務的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贊助的。 

        (九)對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許可,不及時主動溝通、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十)非法收受押金、保證金或行政許可費用的;不按法定項目、方式和標準收費,或者截留、挪用、私分、變相私分許可費的;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其他違反行政許可、審批工作規定的。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征收、征用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不按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二)未按法定范圍、程序、時限實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三)隱瞞、截留、挪用或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 

        (四)依法應予補償而未予補償或未按時、未按法定標準予以補償的。 

        (五)違反規定只行政征收、征用而不提供規定服務或只提供部分服務的。 

        (六)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對行政征收、征用提出異議,不依法告知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七)其他違反行政征收、征用工作規定的。前款所稱行政征收,包括征稅、行政收費等事項;行政征用,包括征用土地等。 

        第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無正當理由、事項、內容實施行政檢查的。 

        (二)未按法定權限、程序和方式實施行政檢查的,或以檢查為名“吃拿卡要”的;不出示有效證件實施檢查的;對同一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規定重復檢查的;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法問題應當移交有關機關或部門處理而不移交的。 

        (三)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行政檢查職責,對群眾合理的舉報投訴推托或不作為的。 

        (四)不依法履行行政檢查職責,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不制止和糾正或制止和糾正不及時不到位的;虛報、瞞報檢查情況的。 

        (五)違反規定損害行政檢查對象合法權益,蠻橫無禮、故意刁難、隨意扣押財物,或者借機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 

        (六)其他違反行政監督檢查工作規定的。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違反法定程序、時限實施行政處罰的;符合聽證條件,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而未告知,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規定設立行政處罰事項或者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四)擅自將行政處罰權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行使的;對受委托組織疏于監管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對應予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或隨意處罰,顯失公正的。 

        (六)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而以實施行政處罰結案的。 

        (七)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單據的。 

        (八)違法處置罰沒或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九)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合法依據或違反法定程序、時限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法應當實施強制措施而不實施的。 

        (二)超越法定時限、權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有人格侮辱、體罰、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行為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違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規定受理、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四)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有徇私舞弊或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五)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相對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復議決定的。 

        (六)其他違反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賠償義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逾期不予行政賠償的。 

        (二)不按法定賠償標準實施行政賠償的。 

        (三)作出行政賠償決定后,未依法責令應當承擔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行政賠償費用的。 

        (四)對不屬于行政賠償范圍的申請予以行政賠償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賠償工作規定的。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不及時傳達執行上級機關的決定、要求,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作出錯誤決策的。 

        (四)應當經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少數人違反規定或者個人擅自決定的。 

        (五)管轄范圍內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 

        (六)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 

        (七)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利用職權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上級和公眾的。 

        (十)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的。 

        (十一)不履行對社會、法人、公民公開承諾的。 

        (十二)對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行為,不調查、不糾正、不追究,或者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包庇袒護的。 

        (十三)違反有關規定,要求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參加各類社團組織以及各種評比、達標、升級、考核、研討、培訓等活動的。 

        (十四)其他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其他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定的權限、條件、程序、時限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三章 行政過錯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十七條 行政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一般指具體承辦行政管理事項的工作人員。但依照內部分工或者經行政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為批準人、審核人。 

        第十九條 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的內容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及時予以糾正,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承辦人對審核人明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應當拒絕執行,承辦人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與審核人共同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討論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決策人、持贊同意見和不發表意見的班子成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上級機關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相關人員按情節和所起的作用追究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辦人不履行規定職責導致行政過錯行為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或者批準人指令承辦人不履行規定職責的,或指令承辦人按其意圖實施過錯行為的,作出指令的人員負直接責任。審核人作出的指令經批準人同意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重大事項或決策聽證過程中,聽證主持人采用謊報、瞞報、虛報等手段不真實反映聽證情況,或因過失錯報、漏報聽證情況,導致批準人作出錯誤決定,發生嚴重行政過錯后果的,聽證主持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批準人無正當理由不采納聽證意見,導致發生行政過錯后果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復議機關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四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的追究方式分為:處分、免職、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停職檢查、解聘、辭退、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工作崗位、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批評教育。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并適用。 

        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受到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九條 對行政機關的過錯,視情況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或通報批評處理,并按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行政首長及其他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第三十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行政過錯分為一般過錯、重大過錯和特別重大過錯: 

        (一)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后果或者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嚴重、造成損害后果嚴重或者影響較大的,屬重大過錯。 

        (三)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后果特別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屬特別重大過錯。 

        第三十一條 對于一般過錯,對有關責任人員單獨或者合并給予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工作崗位、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批評教育等處理。 

        對于重大過錯和特別重大過錯,給予免職、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停職檢查等處理。 

        第三十二條 聘用、聘任或以其他方式任職的人員犯一般過錯的,單獨或者合并給予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工作崗位、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批評教育等處理;3次犯一般過錯或犯重大過錯、特別重大過錯的,給予解聘、辭退處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過錯行為涉及兩名以上責任人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予以追究。 

        第三十四條 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故意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 

        (二)拒絕糾正過錯的。 

        (三)干擾、阻礙對行政過錯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控告人、檢舉人、投訴人、證人及相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除特別重大過錯外,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積極配合調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二)主動糾正錯誤,有效制止損害后果擴大的。 

        (三)其他應當從輕處理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主動發現過錯并及時糾正,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行政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三)出現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過錯行為發生的。 

        (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三十七條 因行政過錯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涉及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主體和程序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由監察機關或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實施。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管理權限組織實施。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對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必要時可以聯合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市監察局負責全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協調,各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負責本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協調,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同級政府部門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二)調查、處理本機關受理的行政過錯投訴、檢舉、控告。 

        (三)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行政過錯的處理情況。 

        (四)研究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并向同級政府提出相應建議。 

        第四十條 其他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分工負責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調查處理工作由本行政機關的監察、人事、法制或者相關工作部門負責。 

        第四十一條 各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應當定期向市監察局報告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實施情況。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向同級監察機關報告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實施情況。 

        第四十二條 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政過錯責任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應當進行調查,以確定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應當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具體行政措施有違法情形,被上級機關或者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的。 

        (二)經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的。 

        (三)經行政復議,上級機關變更原處理決定,或撤銷發回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在上級或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具體行政行為被認定錯誤,要求予以調查處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的。 

        (六)政府政務督查機構對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或領導批示、交辦工作兩次就同一事項發出催辦通知書的。 

        (七)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等行政監督機關要求調查處理的。 

        (八)新聞媒體披露存在明顯行政失當情形的。 

        (九)其他應當進行調查的。 

        第四十三條 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行政過錯的檢舉、投訴、控告的問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是否有事實依據并決定是否受理。 

        經審查有事實依據的,應當予以受理;沒有事實依據的,不予受理。屬于其他單位管轄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移送。 

        實名檢舉、投訴、控告的,應當書面告知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四條 決定調查的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調查完畢。情況復雜的,經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第四十五條 調查行政過錯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期間發現行政過錯行為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聽取其意見。 

        第四十六條 調查處理行政過錯行為實行回避制度。調查人員與行政過錯行為或責任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七條 被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工作人員享有陳述權和申訴權,可以依法提起申訴和控告。 

        行政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收到該處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對行政過錯責任人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作出后的15個工作日內,送達被處理人及其所在單位,抄送同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上級機關要求處理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名檢舉、控告、投訴的,應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第四十九條 上級機關認為必要可以直接處理應由下級機關處理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事項。上級機關發現下級機關對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責成其重新處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存在行政過錯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 

        第六章   

        第五十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決定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理,但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作出處理決定前已經調離到新單位的,原所在單位可向其新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新單位無正當理由應當采納。 

        第五十二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領導成員的過錯責任追究,按《中共佛山市委辦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佛辦發20143)執行。佛辦發20143號文沒有規定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佛山市影響行政效能行為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佛府2006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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