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的通知》(粵發〔2012〕7號)、《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意見》(佛發〔2012〕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社會組織綜合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和工作目標
(一)重要意義。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綜合監管,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提出的關于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新目標有關目標的必然要求,是保持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進一步落實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責任,引導社會組織依法自治,實行對社會組織的綜合監管,不僅對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而且對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維護公共安全和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工作目標。構建明晰的責任體系,進一步優化社會組織綜合監管機制,明確政府各職能部門職責,形成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信息共享、協同監督、齊抓共管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工作格局;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保證社會組織有效自治,依法開展活動,以法治思維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二、管理職責
本意見所指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在市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公募基金會。各區參照本意見執行。
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三定”規定確定的管理職責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社會組織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一)市民政局負責市級社會組織登記成立及變更、注銷有關事項的審批;建立社會組織信用評估、投訴處理等信息平臺,對市級社會組織實施年度檢查,查處社會組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規定的活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負責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做好社會組織黨建的相關工作。
(二)各業務指導單位負責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通過提出建議、發布信息、制定導向性政策等方式對社會組織進行指導;通過轉移職能、資金扶持、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發展;負責查處社會組織違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社會組織的清算事宜;負責協助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黨組織開展歸屬其業務指導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各業務主管單位除負責以上業務指導單位的職責外,還需按職責范圍負責以下相關職責:社會組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年檢的初審;監督、指導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歸屬業務主管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三)市公安局依法承擔對社會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及非法社會組織進行打擊責任,市公安消防局依法承擔社會組織的消防監督管理責任。
(四)市財政局依法承擔社會組織使用財政資金情況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責任。
(五)市市場管理部門依法承擔社會組織各項社會活動中涉及市場管理方面的監督管理責任。
(六)市稅務部門依法承擔監督社會組織履行依法納稅義務的責任,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開展稅務檢查。
(七)市住建管理局依法承擔社會組織各項社會活動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監督管理責任。
(八)市統計局依法負責社會組織的統計管理工作。
(九)市安全局和市公安局依法負責對社會組織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進行調查、防范、制止。
(十)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依法負責對社會組織賬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市外事僑務局依法負責社會組織涉外交往活動的規范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市政府其他職能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能職責承擔對社會組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三、建立健全綜合管理機制
通過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工作制度體系,推動各職能部門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并形成管理合力。
(一)建立市級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市民政局牽頭,財政、公安、工商、住建管理、統計、國家安全、外事僑務、稅務、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門以及業務指導、業務主管社會組織較多的市直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領導作為總召集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通報全市社會組織管理情況,協調解決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難、問題,部署聯合執法行動等。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具體負責會前成員單位意見收集、議題確定和通報擬寫等會議籌備工作,并聯合其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前期意見的征詢、議題提出、具體落實方案的擬定及實施等。
(二)建立日常行政執法制度。民政部門依法加強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工作,對社會組織超出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獲取非法所得等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對市級社會組織在開展服務、收費、涉外交往、治安、非營利性質和消防、衛生、食品安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各行業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行動,發現問題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通報。市民政局按照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作出整改、年檢不合格、撤銷登記等處罰措施。業務指導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對指導、主管的社會組織的行政指導活動,其他職能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對職責范圍內的相關行政指導活動,探索建立行政指導活動機制體制。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統一高效的社會組織信用評估、投訴處理等信息平臺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要將佛山市社會組織信息網逐步建成集基本信息、業務辦理、通知公告、統計調查、服務公示、便民信息、信用信息、誠信公示、失信懲戒、社會評價、投訴舉報的一體化平臺。同時,要結合我市實際,加強與市政府12345熱線統一服務平臺、市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等政府信息平臺的對接和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及時、準確公開披露社會組織的重大活動、資產財務、收費項目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建立審批信息共享平臺。加快建立市、區、鎮(街道)三級統一的全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系統,推動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實現對社會組織的信息化管理。構建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按照社會組織類別采集相關信息條目,并與稅務、市場管理、人力資源、公安、銀行等相關部門在登記審批、日常管理、稅務稽查、違法查處、信息披露、公共服務、行政處罰等各環節實現信息共享。
(五)建立預警管理網絡。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和公安機關、稅務部門等要加強協調溝通,及時掌握非法組織和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問題及時互通制度,逐步建立社會組織綜合管理預警網絡,加強對社會組織重大活動及涉外活動的監督管理,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各部門的處理情況,按照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作出整改、年檢不合格、撤銷登記等處罰措施。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社會組織監督管理工作,積極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公眾意見及時反饋。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和視察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情況。
四、建立健全行業自我監管機制
(一)引導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制定和完善《佛山市社會團體內部治理各項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引導社會組織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規章,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自治機制。強化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和能力建設,積極培育、引進社會組織專門人才,實現社會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發展。
(二)建立行業治理機制。進一步推進政社分開,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建立社會組織行為指引,制定行規行約,健全誠信執業機制及公平競爭機制,完善行業懲戒機制,將行業自律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行業內各種不良行為懲戒力度。
(三)建立樞紐型社會組織自律機制。引導工青婦等群眾團體和樞紐型社會組織依托健全的組織系統,加強對同類型、同性質、同行業、同領域社會組織或聚合在同一服務鏈的社會組織的協調、指導和自律管理。發揮樞紐型社會組織規范管理引領作用,制定并遵守社會組織行為規范和活動準則,共同履行社會責任。
(四)加強社會組織黨(群)建工作。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社會組織黨組織要圍繞凝聚群眾、激發活力、促進發展搞好服務,引領社會組織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基層工青婦等群團組織,以黨建帶群建,以群建促黨建,提升群眾團體對社會組織的引領和服務能力。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