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異地務工人員大病救助試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13日
佛山市異地務工人員大病救助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異地務工人員融入佛山,堅持以人為本,突出惠民、利民導向,持續提升市民幸福感與社會和諧度,制定本辦法。
一、救助對象
在佛山市工作或居住滿兩年及以上,因罹患重大疾病造成個人醫療費用負擔過高導致生活困難的異地務工人員,以及其在佛山市就讀的子女(含幼兒園)。
二、救助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佛山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倍及以下。
(二)在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扣除現行的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接受其他社會救助部分費用后,個人自費部分在一個年度內累計達到2萬元及以上的。
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可申請救助。
三、救助標準
對于符合救助條件并通過審批的救助對象,依據其醫療費用情況給予一定比例的救助資金。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一)個人自費部分在2萬元及以上、3萬元以下的,給予5千元救助資金;個人自費部分在3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的,給予1萬元救助資金;個人自費部分在5萬元及以上的,給予2萬元救助資金。
(二)最高救助金額為2萬元,未達到最高救助金額的申請者可再次申請,但再次申請依據必須是新發生的個人自費部分醫療費用,以往申請所用的醫療費用票據不可重復作為申請依據。
四、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局依據國家規定,從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醫療救助地方留成的資金中安排救助資金。
(二)在市慈善會設立“異地務工人員大病救助”項目,對外接收企事業單位和國內外社會組織(團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五、不予救助情形
(一)因自身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吸毒、酗酒等行為導致身體損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因精神病導致上述行為的除外。
(二)非功能性組織或器官整容、矯形手術等治療及由此引起的并發癥、后遺癥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醫療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能提供有效醫療費用單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請材料
(一)《佛山市異地務工人員大病救助申請表》兩份,可在佛山市慈善會網站下載或到各區慈善會、各鎮(街道)慈善會或社會工作局領取。
(二)身份證明。本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參保者需提供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或各區社保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個人參加社會保險參保證明表》,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勞動合同或用工證明,學生需提供所在學校入學或就讀相關證明。
(三)家庭生活困難情況證明。提供以下證明中的一種:1.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2.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3.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具上述證明的由市慈善會組織調查。
(四)醫療費用單據。包括疾病診斷證明書,住院醫療費用收據,社保及其他保險結算單原件及復印件;轉到外地就醫者還須提交佛山市內收治醫院的轉院或社保部門同意轉院的證明。單據開票日期在申請受理日之前1年內有效。
(五)與申請者或其監護人身份證姓名相符的銀行存折復印件。
以上申請材料,醫療費用單據復印件交市慈善會存檔,不予退還申請人;相關證件的原件經查驗后歸還申請人。
七、審批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由本人、監護人或授權委托人持相關材料到鎮(街道)慈善會或社會工作局申請。
(二)鎮(街道)慈善會或社會工作局受理并在申請材料加具意見后匯總報區慈善會。
(三)區慈善會初審合格并加具意見后將所有申請材料匯總報市慈善會。
(四)市慈善會匯總并審核申請材料。
(五)市慈善會將審核結果以及申請人基本信息在佛山市慈善會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報市民政局審批。
(六)市民政局審批后,屬于財政資金救助的,將救助對象名單、救助金額及銀行賬戶信息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救助金支付給救助對象;屬于社會捐助資金救助的,由市慈善會把資金劃撥給救助對象。不同意救助的,由市慈善會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退還申請材料。
審批程序完成后,在佛山市民政局網站和佛山市慈善會網站公布救助對象名單。在申請過程中或在審批通過后尚未發放救助金時救助對象病故的,不再對其予以救助。
八、捐款方式
(一)現場捐款。
地址:佛山市禪城區金魚街49號二座首層佛山市慈善會。
電話:0757—8303 5554,傳真:0757—8303 3222。
(二)銀行劃款或網上銀行捐款。
戶名:佛山市慈善會。
賬號:44001668836059988888。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佛山季華支行。
匯款項目注明“異地務工人員大病救助金”。
九、罰則
(一)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領的救助金,以后不得再申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作人員有意隱瞞或歪曲事實、擅自改變救助金發放數額,以及貪污、挪用救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