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隨著我市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規模和城市化水平迅速提升,交通設施不斷完善,大批城市橋梁投入使用,橋下空間的利用也逐漸成為城市一種新的土地利用形態和空間形式。為加強我市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占用管理,保障橋梁結構完好和運行安全,集約利用橋下空間資源,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利用應當遵循安全使用、民生優先、合理利用、兼顧現狀、整體協調的原則,保障城市橋梁完好安全,橋下空間利用有序。
(一)安全使用原則。安全是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的首要前提,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利用應確保城市橋梁自身安全,也應確保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內設施對周邊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等的安全。
(二)民生優先原則。橋下的用地附屬于城市橋梁本身,具有其特殊性,不能投入到土地市場進行開發,城市橋梁橋下空間應優先考慮設置用于為公眾服務的公用基礎設施。
(三)合理利用原則。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合理利用作為相關城市專項規劃的有益補充,適當配套城市公交場站、停車場、公廁、環衛工具房、綠化管理配套用房、垃圾站、環衛車輛充電站等城市基礎設施。
(四)兼顧現狀原則。對于現狀已利用成熟、符合規劃、滿足使用規定的城市橋梁橋下空間,應遵從兼顧現狀的原則,不變動和破壞現有橋下空間的設施,不增加改造成本。
(五)整體協調原則。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應兼顧市容環境形象,與周邊環境保持協調一致,不對整體的環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
二、利用模式
結合我市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現狀利用和實際利用需求情況,將我市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分成城市管理類、交通設施類和綠化休閑類三種模式。
(一)城市管理類。城市橋梁橋下空間主要作為環衛清潔、市政維護、城市橋梁養護管理、照明管理、園林綠化、交通管理、公安管理等城市管理部門使用的場所,細分為市政環衛停車場,城市管理材料工具的擺放點,道路搶修、搶險、養護的配套用房,治安崗(亭)等,公廁、環衛工具房,綠化管理配套用房、垃圾站、環衛車輛充電站等。
(二)交通設施類。城市橋梁橋下空間主要用于車輛通行或臨時停放,滿足行人的通行需求,細分為交通通道,公交站(場)、出租車待客點、公共自行車站點和社會公共停車場。
(三)綠化休閑類。城市橋梁橋下空間主要為公眾提供綠化景觀和休閑健身的場所,可用作公園、廣場等。
三、建設標準
(一)一般規定。
1.城市橋梁橋下空間指城市橋梁垂直投影范圍內的空間,以及城市橋梁規劃紅線內的陸域。
2.城市橋梁橋下空間設施應不影響城市橋梁安全、檢測、養護維修和使用功能,以及救急搶修、消防等要求。
3.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利用設計,要結合城市橋梁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修時同步進行,并配套照明、綠化、消防、交通安全、標志、標線以及安防監控等設施。
4.在城市橋梁橋下空間設置臨時設施,設施頂部與橋底凈距≥1.5米;設施外墻與橋樁、柱、墩臺凈距≥3米;禁止將橋樁、柱、墩臺包裹。
5.城市管理配套用房,應當采用輕質、牢固、阻燃、耐用材料,具備儲存、值班、衛生、休息等基本功能。嚴禁設置燃氣、電爐及進行明火作業。
6.場內應按照每100平方米配備2具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及桶裝黃砂等消防器材,均衡放置,滅火器高度不得高于1.7米,并在醒目處設置“嚴禁火種”禁令標志。
7.水、電等管線應敷設地下,不得懸空架設,特殊情況需要依附城市橋梁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且不得破損城市橋梁設施。
8.已建成的城市橋梁橋下空間設施,應按滿足規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須進行改造。
9.城市橋梁橋下空間需要辟建地面道路時,場內已設置停車場、城市管理和綠化休閑等設施的,應主動退讓。
10.橋下若有路線交叉的,橋下所建設施不應遮擋路線交叉處各種警告、禁令、指示標志、標線、過往行人及車輛,應確保通視良好,保障車輛正常通行。
(二)停車場的設置標準。
1.停車場的設置方案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停放車輛50輛以上的,至少要設置兩個或以上出入口,并設置警示、指示標志。
2.車輛雙向行駛的出入口寬度不小于7米,單向行駛的出入口寬度不小于5米,并設置限高標志。
3.停車場應平整、防滑,并滿足排水強度要求。場內示明通道、車輛走向路線、停車車位等交通標志、標線。
4.橋柱周邊應設置防撞、防碰、防擦設施,依據不同車型,設置相應的倒車定位設施。
5.禁止停放化學危險品車輛和其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
6.公交站(場)的設置,按照國家相關規范實施。
(三)城市管理設施設置標準。
1.環衛、市政、道路養護、交通管理等城市管理設施應方便城市橋梁養護維修作業,人員進出安全,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2.市政材料擺放點用地周邊必須按照統一標準設置圍欄,圍欄高度不低于2米,場地內應整潔、平整、防滑,并滿足排水要求。
3.設施內機具停放、材料堆放應劃分固定區域,并采取防塵措施,禁止停放化學危險品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綠化設施設置標準。
1.城市橋梁橋下空間設置綠化,應滿足植物生長的基本條件。
2.綠化堆土層應低于擋土墻或側石高度。
3.綠化應同時符合道路建設管理和技術規范要求,不得腐蝕城市橋梁結構和影響城市橋梁安全,留有城市橋梁維修作業空間和安全通道。
四、建設及日常管理
交通運輸、公安、城管等部門對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進行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占用審批,監督具體的實施情況。其他部門根據自身職責負責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橋梁業主單位加強城市橋梁橋下空間設計的招投標管理,對干道上的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建設,可擇優遴選水平高、業績佳的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對跨區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項目,嚴格采用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技術規范、統一驗收標準,加強工程質量監管,尤其是綠化景觀項目,以確保各類設施滿足使用要求和景觀效果。相關職能部門要定期對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建設項目進行檢查督導,保證項目建設質量。
為規范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使用,占用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向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與城市橋梁業主單位、道路經營管理單位、養護維修單位簽訂的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協議,占用設施、設備的具體設置方案和維護管理方案,安全搶險應急方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文件等資料。占用方應交納占用費,并對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公用設施進行維護。
各區按屬地管理原則,細化職責分工,落實配套措施。各單位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合力。對于穿越城區的公路橋梁,確需轉為城市橋梁的,可根據《廣東省公路條例》第27條的規定,由各區政府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上報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管理情況,納入我市城市管理考核評比。
五、禁止行為
為切實保障城市橋梁的運營安全,橋下空間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場所、設施的,或者停(堆)放、裝(卸)載危險物品的。
(二)用于生產、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氣、電爐及明火的。
(三)擅自對交通安全、通訊、監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等城市橋梁附屬設施設備進行拆改或者填塞,損壞排水管(溝),以及其他任何有損城市城市橋梁附屬設施設備的。
(四)損壞、騎壓、占用各類地下管線的井、蓋及消防設施、綠化設施和城市綠地的。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處理市民投訴
加強對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的政策宣傳,鼓勵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舉報違規占用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行為。交通運輸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有關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投訴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或回復。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