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佛山市建設工程混凝土臨時
攪拌站(拌合點)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禪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建設工程混凝土臨時攪拌站(拌合點)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5日
佛山市建設工程混凝土臨時
攪拌站(拌合點)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規范建設工程混凝土臨時攪拌站(拌合點)管理,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及《關于貫徹執行<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的通知》(粵建散〔2012〕5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順德區除外)各類建設工程建立的混凝土臨時攪拌站(拌合點)。
第三條 混凝土臨時攪拌站(拌合點)的建立,必須先征求項目所屬的區級及以上主管部門(交通、能源、水利、港口、航道、海事等)意見,按屬地管理原則,經區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核查取得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核準后,報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登記建立。
第四條 同一建設工程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裝修裝飾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總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須按第三條要求取得現場攪拌核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建立混凝土臨時攪拌站(拌合點):
(一)受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ㄈ┦褂锰胤N類型混凝土和規模大、時間長、專業性強的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工程特殊需要的。
第五條 混凝土臨時攪拌站(拌合點)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只能供給所屬工程項目,不得對外銷售。
第六條 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須對建立的混凝土臨時攪拌站(拌合點)進行拆除,并清理現場建筑垃圾。
第七條 混凝土臨時攪拌站(拌合點)的原材料抽檢、混凝土質量控制、試驗室管理等工作必須接受由所屬工程項目歸口管理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航道、海事等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發現本行業和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未取得現場攪拌行政許可建立的臨時攪拌站(拌合點),要及時通報屬地散裝水泥主管部門。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發現非法建立的混凝土臨時攪拌站(拌合點),須及時通報屬地散裝水泥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定期在門戶網站更新混凝土臨時攪拌站(拌合點)的有關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各級散裝水泥主管部門依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各級散裝水泥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條,予以處罰;并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0號)第四條,以及《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9號)第六條、第七條,聯合工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住建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